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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3·11”大地震中保险赔偿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3-05-13 10:50:04    作者:李伟群 贾礼丽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3月12日,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检查站,一组清理工人身着防护服戴着口罩坐在离开禁区的车里,他们看起来十分疲惫。

    日本核泄漏事故两周年(日本“3·11”大地震两周年)刚刚过去,福岛第一核电站内一个特殊的群体工作仍在继续——福岛清理工人。除了隔离核反应堆,他们还要清理放射性碎片、修理泄漏管道、替换熔化的核反应堆堆芯管道等,甚至包括刮除地面深5厘米的1.3万平方公里的受污土壤。


    □李伟群 贾礼丽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地区发生里氏9级特大地震,地震引发巨大海啸。东京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东电”)福岛第一核电站以及福岛第二核电站在遭遇了地震与海啸的双重打击,加之日本东电公司疏于防范和日本监管当局监督不力,导致大范围内的核泄漏。地震、海啸以及核泄漏给日本这个岛国的打击是前所未有的。这种复合灾害的后果,造成15824人死亡,3824人失踪,是日本战后自然灾难死亡人数最多、物质损失最严重的一次。因此,日本政府将之定性为战后60年来最大的危机。

    受到大地震的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仅在2011年1年内,日本就有1.2734万家企业被迫倒闭。可见这一巨大的灾害,不仅让受灾民众苦不堪言,也使整个日本经济遭受重创。

    如今,距离灾害发生已过两年,日本的地震保险赔偿以及核事故赔偿进展情况一直备受世界关注。本文将对这次“3·11”大地震中地震保险制度的适用、核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以及核泄漏事故中的相关赔付情况进行必要的梳理、介绍和分析。

    日本地震保险的适用

    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实行以商业性保险为主,将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运作模式。以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的形式,由投保人向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然后,各商业保险公司将所办理的全部地震保险业务,向其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从而形成了一个二级再保险系统。地震再保险公司除部分业务自留外,按照市场份额向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分保,超额部分则由政府承担支付最终再保险金形式进行赔付(地震法第3条2款)。日本政府根据政令对于超额部分进行支付,在一次地震中所支付的再保险金的总额,不得超越每年度经由国会决定的金额之范围(同条3款)。

    日本是地震大国,为了保障国民在遭遇到巨大灾害之后能迅速重建家园,恢复正常生活,政府与保险公司共同协作建立了地震二级再保险制度。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灾害救助、尽快帮助灾民摆脱困境,所以该制度的构造和设计,均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一基本宗旨。

    1.保险的对象和方法

    地震保险的对象为居民的房屋以及与生活有关的家庭财产。在日本,房屋财产地震保险从属于火灾保险,只有参加了火灾保险者才能加入地震保险。换言之,当投保人欲将房屋财产加入地震保险时,必须参加住宅火灾保险、普通火灾保险等主险之后,作为附加保险加入。

    2.赔付保险金额的限制

    根据日本《地震保险法》的规定,地震保险的保险赔付金额一般设定在主险保险金的30%-50%之间。例如,主险住宅火灾保险的保险金为3000万日元(相当于人民币210万元,以下同),那么地震保险赔付金则在900万日元(63万元)到1500万日元(105万元)之间。另外,日本《地震保险法》还规定,建筑物的最高赔付限额为5000万日元(350万元),而家财的最高赔付限额为1000万日元(70万元)。

    3.理赔档次和赔付标准

    根据房屋和财产在地震中的损坏程度,地震保险理赔分全损、半损、部分损坏三个档次,赔付标准分别为合同金额的100%、50%和5%,但三种情况的赔付最高限额均不超过房屋和财产当时的实际市场价格。

    所谓的全损,是指房屋的主要结构的损坏达50%以上,建筑面积损坏达70%以上,家庭财产的损失达80%以上时,房屋或家财的损害程度被认定为全损,则按照地震保险合同金额的100%理赔。

    所指的半损,意即房屋的主要结构损坏达20%以上不到50%,建筑面积损坏达20%以上不到70%,家庭财产的损失达30%以上不到80%时,房屋或家财的损害程度被认定为半损,则按照地震保险合同金额的50%理赔。

    所称的部分损,专指房屋的主要结构的损坏达3%以上不到20%,地面浸水达45公分以上,家庭财产的损失达10%以上不到30%时,房屋或家财的损害程度被认定为部分损,则按照地震保险合同金额的5%理赔。


    根据2012年6月24日日本内阁的推算,“3·11”东日本大地震所造成损失是绝无仅有的。其直接受损数额高达16兆9000亿日元。其中,受灾最严重的是住宅、工厂等建筑物,受损额约为10兆4000亿日元。其次是河川、港湾、道路等的社会基础设施遭到破坏,其受损额约为2兆2000亿日元。除此之外,农地、水产业的受损额约为1兆9000亿日元;自来水、煤气等生命线设施的受损额约为1兆3000亿日元;福利设施、公共设施等其他损失约为1兆1000亿日元。此受损额的估算还不包括核电事故造成的损失,其总额约为阪神大地震损失的1.8倍。

    巨额地震保险赔付金的支付

    日本政府、地震再保险公司以及商业财产保险公司以及共济事业机构为尽快复兴灾区,支付了巨额的保险金。根据日本损害保险协会的公布,此次日本大地震,共计已赔付了78万件以上,支付保险金总额超过1兆2346亿日元,远远超过阪神大地震785亿日元的赔付数字,由此可见这次特大地震、海啸造成的损害是多么的巨大。

    根据金融厅的公布数字,这次地震保险赔付的1兆2346亿日元中,预计财产保险行业承担的部分达到6000亿日元的程度。虽然目前实际支付总数仍未明朗,但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住宅地震保险后,三分之二的公司均向地震再保险公司购买了再保险,所以无需担心它们的支付能力。

    另外,生命保险公司估计支付赔付金额约2000亿日元,各种互助机构预计支付赔付金约9000亿日元。各种生命保险公司以及互助团体都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偿付率,故也不必担心其支付能力。

    核事故经济损失

    对于福岛核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至今为止仍然存在无法确定的部分。例如,因核辐射引发的“声誉受损”等造成的间接性经济损失,据预测,这将会是一个长期性、持续性的影响,目前很难正确估算出来。

    日本经济研究中心对这次事故处理费用做了估计。虽然这不是对受灾数额的官方正式估算,但还是具有一定可信度和参考意义的。据该中心预测,今后10年间,政府需要花费大约20兆日元的费用来处理该事故。然而,东京大学原子核研究所的児玉竜彦教授在国会上发表专家意见中提出了这次经济损失将升达数百兆日元的一个预估。显然,这一估算与过去曾经发生过的切尔诺贝利事故相比相差甚远,因此缺乏一定的可信度。

    据白俄罗斯公布的数据,切尔诺贝利事故发生的后30年间,总共累计的损失数额达2350亿美元。其中, 81.6%的部分都是用于支援污染地区的产业和实施放射线防护措施相关的费用。在估算核事故损失数额时,这是曾经发生过核事故的唯一一个实例,因此其中的统计数据是比较靠谱的,较具参考价值。

    核事故损害赔偿体系

    为了能够有效地救济受害人,确保核事业健康发展,日本于1961年制定了《核事故损失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以及《核事故损失补偿法》(以下简称《补偿法》),并于同年开始实施。根据这两部法律,核运营商必须与保险公司和政府分别签订《核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和《核损害赔偿的补偿协议》。

    《赔偿法》是指在核发电、核燃料制造、再处理等核设施运作过程中,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一定损失时,向受害人提供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该制度由保险公司和核电站负赔偿责任,责任保险以发生一般核事故为赔偿对象。发生一般性核事故后,则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其赔付限额为1200亿日元,超过部分则由核运营商承担无限责任。当然,政府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

    但是如果发生大规模核电事故,仅靠《赔偿法》已经远远无法满足对损失的赔偿需求。为此,政府制定了《补偿法》,将其作为《赔偿法》的有力补充。补偿合同则以责任保险无法补偿的部分(如地震、火山喷发、海啸等引起核事故)为赔偿对象。

    根据《补偿法》规定,当发生核事故时,承保的财产保险公司或者政府(这要视具体情况,政府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以核事故责任保险的赔付额度1200亿日元支付给核运营商。核运营商以此理赔款向受害者赔偿,如果事故的损失超过了1200亿日元部分,则不足部分由核运营商自己向受害者进行补偿。换言之,如果是因为地震、海啸、火山等原因引起重大核事故损失超过了1200亿日元部分,由核运营商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发生巨大的核事故损失,超过了上述赔偿额上限范围,因而导致超核运营商无法承受的,政府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提交国会讨论,在国会的决议范围内作出给予必要的援助的决定(《赔偿法》第16条)。

    然而,如果核事故是由异常巨大的天灾或社会动乱引起时,核运营商则可以免责,由政府采取必要措施解决(《赔偿法》第3条第1项但书、第17条)。可是,所谓“异常巨大的天灾或社会动乱”,是特指有这次日本大地震3倍以上强度的地震,或者是陨石落下、战争等等之类。这次的福岛核事故是由于大地震及海啸引发的,因此,根据《赔偿法》以及《补偿法》的规定,不能适用这个但书的免责规定。所以福岛核电运营商——东电对此次核电事故难脱支付巨额赔偿的责任。

    东电公司赔偿金支付

    东电赔偿金的支付步骤分为预付赔偿金和正式赔偿金两个方面。

    1.预付赔偿金

    预付赔偿金产生的依据是发生核电事故后,日本政府制定了《核灾害受害人紧急支援措施》。根据此规定,东电需要先行支付急需得到赔偿的受害者。这里的受害者,是特指个人、农林渔业、中小企业。

    (1)支付给个人避难者的费用情况

    ①从2011年4月28日确定第一次赔偿方案起至2012年7月1日止,因核辐射原因支付给所有个人避难者的避难费用共计544亿日元(其中,一个普通家庭按照100万日元/每户标准支付;单身家庭按照75万日元/每户支付)。

    ② 从2011年6月20日确定第二次赔偿方案起,至2012年7月1日止,给避难者追加支付了共441亿日元(视不同的避难情况,每人给予10万日元至30万日元不等的追加赔偿)。

    (2)支付给农林渔业的费用情况

    因为受核辐射影响,政府禁止或者限制农、林、渔业者向市场供货或者销售,由此造成各种损失的,则按其实际损失的50%进行赔偿。从6月20日起共支付了364亿日元。

    (3)支付给中小企业共85亿日元(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的50%计算)。

    由东电发放的作为受害人当前生活资金的预付补偿金,并不是慰问金,而是具有一种预付赔偿金的性质,所以在东电开始受理正式赔偿的时候,受害人请求赔偿时,需要在请求额内扣除已收取的预付补偿金部分,多退少补。截至2013年4月5日,预付赔偿金总计1494亿日元。

    2.正式赔偿金发放阶段

    东电接受了核损害赔偿纠纷审查会划定的反映核事故全部损害赔偿范围、对象的中期指导方针,于2011年9月开始了正式赔偿。

    (1)个人赔偿费用

    从2011年9月12日受理起至2013年4月5日止,给付个人正式赔偿金共约5428亿日元(约30.4万件)。

    (2)经营者赔偿费用

    从2011年9月21日受理起至2013年4月5日止,给付经营者(包括个人和企业)正式赔偿金共约10190 亿日元(约13.7万件)。

    (3)个人主动避难赔偿费用

    从2012年3月9日起至2013年4月5日止,给付个人主动避难者正式赔偿金共约3476亿日元(约124.4万件)。

    截至2013年4月5日,正式赔偿金总计19095亿日元。

    以上预付赔偿金和正式赔偿金各项加起来,至今为止,东电总共赔偿了约20589亿日元(数据参考2013年4月5日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公布《赔偿金支付情况》的报告)。

    (作者简介:李伟群为华东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所长,贾礼丽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