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德国洪灾严重,但救援工作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 CFP/图 |
编者按:
我国是一个洪水多发的国家,频发的洪水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那么,保险业能为解决这一问题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将对同样遭受洪水威胁的欧美洪水保险进行介绍,希望能为我国的洪水保险提供可资借鉴之处。
荷兰的洪水保险
近来,关于欧洲洪水发生了两个重要事件:一是筹划中的荷兰洪水共同体被否决;二是中部欧洲发生了大洪水。
荷兰地势低洼,2/3的国土面积位于海平面之下,将近65%的家庭(约480万户)和很多工业、农业以及基础设施位于洪泛区。1953年,北海(The North Sea)海水泛滥,导致荷兰发生特大洪水,造成估计高达2.5亿欧元的财产损失,1800多人丧生。
为了避免再次发生灾难性的洪水事故,荷兰政府制订了规模宏大的洪水防御计划。在洪水防御和土地开垦上投入了巨资,并且不断评估和加强拦海大坝。人们普遍认为,荷兰具有世界上最好的水资源管理系统和洪水防御系统,因此,荷兰发生溃坝或者海水涌入的概率很低。
尽管概率很低,但自从1953年之后,洪水就一直被荷兰的财产险保单列为除外风险。尽管荷兰政府一直在寻找各种方法发展洪水保险市场,但仍然没有保险/再保险人愿意提供较大的承保能力。虽然荷兰的防洪措施非常出色,但由于溃坝导致的海水泛滥(约万年一遇的风险)会造成非常大的巨灾累积,因此保险公司非常谨慎。
2012年,一家有劳合社背景的公司在荷兰推出了家庭财产洪水险,成为市场上唯一的此类产品。该产品的出现加剧了有关荷兰洪水风险的争论。与此同时,荷兰保险人协会也在寻找解决方案。三大经纪公司——AonBenfield、Guy Carpenter和Willis被要求共同提供解决方案。
他们的解决方案是由荷兰经纪人协会草拟的“荷兰洪水保险共同体计划”,该计划将为荷兰保险公司的洪水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并且由上述三家公司负责安排再保险。所有荷兰保险公司,只要是荷兰保险人协会会员,就要参加这个共同体。它将由一个名为“Stichting NHT”的机构管理,该机构由荷兰保险人协会建立,它同时也管理着2003年5月成立的荷兰恐怖主义保险共同体。该计划要求所有会员在他们的标准保单中加入洪水风险,保费由市场竞争和每家公司自己的考虑来共同决定。
这个共同体对再保人有一定吸引力,因为它将成为世界第三大巨灾合同,保障总额度高达40亿欧元。各保险公司按照他们的市场份额自留一部分之后,其余的风险将通过这个共同体被转移到全球再保市场。
荷兰保险业对该计划期望很高,但在2013年6月中旬,该计划却被荷兰消费者和市场管理局(Dutch NMA)否决,具体原因尚不是很清楚,因此该计划目前暂时被搁置。但荷兰保险业并未放弃努力,正在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目前,根据1998年的Calamities补偿法案(荷兰语称之为WTS),荷兰政府对巨灾损失进行补偿,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既没有建立补偿基金,也未投保的财产的灾后损失。按照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荷兰政府将赔偿商业市场不承保的洪水损失,每年最多补偿4.5亿欧元。原则上,政府不承担类似1953年事故造成的巨灾损失,不过人们普遍认为,尽管政府没有任何承诺,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将以皇室法令的名义扩大该法案的赔偿范围。
欧洲其他国家的洪水保险
除荷兰外,欧洲其他国家虽然不像荷兰那样地势低洼,但洪水风险也不小。近年来,欧洲的洪水越来越频繁,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几乎没有一个欧洲国家不受洪水影响。最近,欧洲中部发生大洪水,仅德国一个国家的洪水损失据估计就高达4亿欧元。
像荷兰的洪水风险一样,德国的风暴潮风险也经常被列入保险业的黑名单。一旦发生风暴潮,海水就会涌来,淹没德国北部海岸,导致汉堡和易北河(River Elbe)沿岸的内陆地区被淹。1953年,发生在荷兰的巨灾事故同样严重影响了汉堡。因此,汉堡市也把洪水防御放在了非常重要的地位——汉堡的大坝比历史最高水位都要高。因此,对保险/再保险人来说,许多位于汉堡港的工业风险是可以承保的。即使合约将其除外,临分再保险市场也可以接纳类似风险。
在大多数欧洲国家,政府为包括洪水保险在内的巨灾保险提供支持。这种支持包括政府背景的共同体(比如法国和西班牙),还可能是政府赔偿基金或完全承担保险职能(比如荷兰、奥地利和丹麦)。在许多欧洲国家,地方政府通过区域互助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然后这些互助公司向国家支持的共同体购买洪水和其他巨灾再保险。但是这种方式抑制了洪水保险需求,同时对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某些互助保险公司倾向于低免赔,高保障,而不是通过设置更高的自留额来鼓励良好的风险管理。在很多国家中,商业保险市场也提供洪水保险(比如德国和奥地利),但只有英国的商业市场提供范围最广泛的洪水保险。
政府购买保险的方法存在争议。一些人希望增加保险公司的职能,因为他们认为,在促进风险控制上商业保险能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且保险公司的参与能够鼓励更好的风险防范。欧盟也表示,他们希望看到政府部门能进行更好的风险管理,以便降低巨灾保险费率,特别是那些由互助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体提供的巨灾保障。随着整个欧洲的风险管理水平越来越高,商业保险公司的作用在加大,但是据估计短期内很难改变现状。
目前,在洪水风险的处理上,欧洲各国的合作还比较少,很多国家有自己的独特做法。下面是几个典型国家的做法。
法国:存在一个有政府背景但是由商业公司运营的再保险共同体(the ‘Caisse Centrale de Reassurance’),该共同体提供超赔保障,当政府宣布自然巨灾发生时赔偿相关损失。该共同体的赔偿适用于包括洪水在内的所有巨灾。
这个共同体的资金来源是对所有财产险和车险保单征税。这笔税收与风险大小无关,而是固定为12%的费率。该保单是标准保单,免赔是380欧元,适用于所有国内的财产险赔款。该共同体的关键一点是它把洪水保险完全从商业保险市场中分离出来,这与英国完全不同。
通过该共同体,政府为自然巨灾事故提供法律担保,并由国家扮演最终再保人的角色。同样的保障方式也存在于比利时和西班牙。
德国:自然巨灾保险(包括洪水)作为家财险的附加险种,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但是它的渗透率很低。政府虽然并不承诺赔偿任何损失,但实际上近年来它多次进行了赔偿。由于政府的这种行为,人们都认为政府会承担损失,这导致很多人并不购买洪水保险,也不采取行动保护他们的财产。
德国洪水保险的保费根据标的所在区域的不同而不同。德国共划分了4个风险区域,位于大于十年一遇风险区域的财产通常被认为是不可保财产,没有洪水保险。洪水险一般都设有免赔,从500欧元到5000欧元不等。
英国:英国的洪水保险由商业保险市场提供,并且将其作为财产保险的标准组成部分。
英国保险人协会(ABI)计划推出“洪水再保险”计划。该计划是确保英国的洪水保险既能够被保险公司接受,又能够让消费者承担得起。这是一个非盈利性的洪水保险基金,为1%-2%(约20万户)在公开市场上难以买到洪水保险的家庭提供洪水保险,而其余的98%继续由商业市场承保。
除了向所保财产收取固定保费之外,该基金还根据不同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向他们提取一定比例的保费。
除保险公司外,英国政府也已经开始用巨灾模型评估和分析洪水风险,并且用巨灾模型改善洪水风险管理,主要是用来权衡修建洪水防御设施的费用和收益。
美国洪水保险特色
除上述欧洲国家外,美国的洪水保险也具有一定特色,在此一并介绍。
在美国的高风险地区,个人保险保单通常将巨灾性的洪水除外,主要由联邦全国洪水保险计划承保。该计划的目标是保障高风险地区的洪水保险,特别是洪水风险区(SFHA)。它为那些加入该计划的社区提供保险,但这些社区要采取一些减少洪水风险的措施。
1968年,全国洪水保险计划(NFIP)成立了洪水保险共同体,为高风险标的提供洪水保险,商业保险市场则为其他标的提供洪水保险。在称之为特别洪水风险区的指定区域,NFIP提供补助性质的洪水保险。社区可以自愿加入NFIP,但必须位于至少是百年一遇的风险区内。如果社区没有加入该计划,个人是不能加入NFIP的。
因为NFIP提供的洪水保险是具有补助性质的,而且基本没有精算定价,因此当“卡特里娜”飓风袭来时,该计划亏损了大约170亿美元。
NFIP与“洪水再保险”有类似之处,特别是他们都在高风险区域提供补助性质的保险,而由商业保险市场为低风险区域的财产提供保险。关键差别在于NFIP使用指定的洪水风险地图定义高风险区域,以便由该共同体提供资助,而“洪水再保险”允许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将业务分入到该共同体内。NFIP的资金来源与“洪水再保险”也很不一样,它不对位于低风险区域的财产进行征税来补充准备金。
除政府支持外,公众通过保险来防损减灾非常重要,但提高人民的风险意识更加重要。在这一点上,荷兰就做得很好。2003年,荷兰推出了“与水为邻的荷兰”(The Netherlands Live with Water)的大型风险宣传活动,以提高人民的风险防范意识。这一活动一直持续至今,并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他们所面临的洪水危险,提高了风险意识。
(作者单位: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