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主要规范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评级机构的服务能力标准。二是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将评级机构纳入中国保险业相关协会组织自律管理,并由行业协会组织保险机构,每年对评级机构评级质量进行评价。通过市场化评价机制,督促评级机构提高评级服务质量。三是建立持续性监管机制。改变了过去重准入不重监管的做法,建立评级机构报告制度和持续性能力评估机制,动态监测评级机构服务行为,对不合格机构及时予以市场退出。
《通知》指出,中国保监会将跟踪监测、定期检验评级机构的能力变化情况及评级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评级机构不再符合规定的能力条件,或评级项目出现破产、债务重组、延期支付等重大信用事件,但未及时给予预警或采取适当评级行动,或行业协会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中国保监会将不再认可其能力。
保险资金已投资债券的评级机构不符合《通知》规定的,不得增加投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认真评估相关风险,及时妥善处理。保险资金投资其他信用类金融产品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参照《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