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外直接投资在过去10年间呈现爆炸性的增长,从2003年的29亿美元急剧增长到2012年的878多亿美元;截至2012年底,海外直接投资存量已达到5300多亿美元。特别是金融危机期间的2008年,中国海外直接投资规模翻番,迅速跨越了500亿美元的台阶,并在其后几年世界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持续增长。相应地,中国在全球投资流出总量中的份额从危机爆发前的1%跃升至现在的6%。这表明,中国企业逆势而进,正处于加速国际化的过程中。最新数据显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速的趋势仍在持续:今年1月-8月,中国企业共在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565亿美元,同比增长18.5%。
海外投资有风险
与此同时,中国海外直接投资在结构上呈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从区域和国别上看,中国企业海外运营开始向工业化国家挺进。北美、欧洲、澳大利亚等发达经济体占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比重从全球金融危机前的低于10%,提高到了现在的20%。从行业上看,资源类企业投资仍然活跃,但占比显著下降;而服务行业投资已占到近年海外投资总量的70%-80%,特别是贸易、房地产等行业海外扩张开始发力。从企业所有制上看,民营企业和其他非国有控股企业海外投资呈现加速趋势。
随着国际化提速,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和运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也日益显现。这其中,首推“政治风险”。海外投资面临的政治问题非常复杂,特别是对国有企业、特殊行业(自然资源、基础设施、高科技行业等)和大型项目而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政治学”突出地表现在两方面:在发达国家投资的政治障碍和在发展中国家投资的政治风险。前一方面,中国企业在美国等国家收购屡屡受挫反映了部分发达国家的投资保护主义倾向;后一方面,表现在相继发生在利比亚、赞比亚、缅甸、埃及等国发生的一系列政治动荡和社会军事冲突。而随着中国崛起及其全球存在的不断扩大,其商业利益将不断地暴露于形形色色的政治风险当中。
需保险配套
有风险就有对保险的需求;风险越大,对保险的需求也就越大。中国企业的商业利益遍布全球,因此其海外资产也被置于各类风险之下,其中包括国际商务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对企业而言,可通过建立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有效地控制风险——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有助于防范投资过程中的各类经济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可以帮助控制汇率风险;购买一系列企业保险(财产、责任、运输、工程、信用等保险)可以应对运营过程中的一般风险。除此之外,海外投资面临的一类特殊但特别重要的风险来自政治方面,包括投资东道国的战争和政治动荡、外汇兑换和利润汇出方面的管制、强制征收、主权违约等。对此,国际上一般是依赖于投资者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事后补偿以及事前防控两方面着手应对。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投资者在海外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的机制。投资者若因相关政治风险遭受损失,则由承保机构按合约规定补偿相应额度的损失。与此同时,保险机构可获得向东道国请求索偿的权利,并依据双边投资保证协定行使代位求偿权。发达国家普遍设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其具体运作模式差别较大。在覆盖国别范围上:美国的双边模式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日本的单边模式不考虑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存在与否,而是依据国内法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德国的多边模式则将双边和单边模式结合起来,更具灵活性。在承保机构设置上:国有公司模式以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和加拿大的出口发展公司(EDC)为代表;政府机构模式以日本的通商产业省出口保险部和英国的出口信用担保局为代表;德国的混合模式则由政府部门组成的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保险,而由两家国有公司负责执行具体业务。另外,在多边层面,世行所属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也对在低收入国家的私人企业投资提供政治风险保险。
海外投资保险体系仅具雏形
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仍处于初创阶段,已不适应海外投资猛增、投资者日益多元化、政治风险凸显的新形势。虽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开展投资保险业务,但这仅是海外投资保险体系的一个雏形。具体而言,中国信保对政治风险的界定范围有限,滞后于企业在国际运营中面临的新环境——它们在海外所面临的政治风险已经呈现新的形态和特征。加之门槛高,保费高,因此其覆盖面仍然较小。国家对海外投资的扶持包括信贷支持、便利化和保险等多方面。很明显,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中国再保险方面的制度建设相对落后。目前,中国的投资保险体制具有单边模式的特征;但实际上,已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多数包含了“代位”(subrogation)条款,可以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提供法律依据,从而为双边模式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因此,现阶段,可参照德国经验完善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即对已经签订和尚未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东道国分别适用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
海外投资保险的政策属性决定了政府或政策性保险机构是操作主体,但这并不排除商业性保险机构在这个领域的介入。针对特定的风险类别、特定的行业,以及特定规模和类型的企业,商业性保险机构的参与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另外,商业性保险机构也可通过与政策性机构的合作参与业务运作。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合作和竞争机制的引入无疑有助于业务的完善和绩效的提升。总体上,应兼顾政府和市场之长,结合政策性机构和商业性机构各自的优势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海外投资保险体系。很明显,除了国家层面的制度保障外,商业性保险机构在这方面应有所作为。除此之外,在市场层面,随着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迅速增长,与国际投资运营相关的一般企业保险业务机会也不断扩大。因此,伴随着企业“走出去”,保险公司面临“跟出去”的商机。这方面的市场潜力巨大,不可低估。
中国现在已经是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世界第三大对外直接投资国;老牌投资强国的历史经验无疑值得借鉴。“二战”结束后,在对欧洲大规模投资的浪潮中,美国建立起了世界上最早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促进海外投资,保护本国投资者。1960-70年代,伴随着海外投资的增长,也为了应对投资东道国的国有化倾向,其它发达国家也建立起了各具特色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特别是日本,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企业的国际化和经济的崛起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近10年来,伴随经济的腾飞,中国在海外投资方面异军突起,成为投资大国。因此,投资保险的作用愈显重要。在这方面,完善立法,加强制度建设是关键;应力求融合国家和市场两方面的优势,以政策性业务为主、商业性业务为辅,尽快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期助力企业扬帆出海,为国家经济崛起保驾护航。
(作者简介:博士,联合国贸发会议经济事务官员。本文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