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发布专家评审报告,报告发布了通过问卷调查对保险监管核心原则(ICPs 2011)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和同行评审的结果。此次评审的是核心原则的1条、2条和23条。其中ICPs23是“对集团的监管”,从报告的评审结果来看,集团监管原则的执行并不理想。
IAIS成立于1994年,是各国(地区)保险监管机构组成的国际组织,目前成员国达200个,有观察员130多位。保险监管核心原则(ICPs)是IAIS提出的保险业监管框架,是IAIS制定和实施各项政策文件的基础,得到各成员国普遍认可。ICPs于1999颁布,先后于2003年和2011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1修订后的ICPs吸纳了市场的发展,体现了G20财政部长、中央银行行长和金融稳定局(FSB)的相关意见,同时也包含了来自金融危机、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金融部门评估计划(FSAP)的教训。2010年底,IAIS创立了标准执行小组委员会(SOSC),采用修订后的ICPs后,SOSC致力于开展所有核心原则的自我评估和同行评审(SAPR),用五年的时间对ICPs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IAIS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是全世界的保险监管者实施ICPs,为支持这一目标,IAIS开发了主题为“自我评估和同行”评审(SAPR)的程序。SAPR程序评估目前的监管框架和监管实践,意在加强各国监管者对ICPs的执行和理解水平。此外,SAPR通过区别不同地区成员的研究,为IAIS提供有价值的反馈。此次SAPR是在此主题的基础上进行的,评估标准执行情况:评估独立的监管者在标准实施的一致性和连贯性方面的效果;将评估结果通知技术委员会,提供反馈,识别未成功实施的差距所在,发展完善强大的国际标准,确保有效实施的监管实践;补充IMF的FSAP过程和世界银行、FSB和同行的评审;确定目标区域技术援助和教育支持。
59份问卷
2011年ICPs第23条(以下简称“ICP23”)为“对集团的监管”,基本内容表述为:监管机构应在法人和集团的基础上监督保险公司。该原则具体包括9条原则标准。此次共有59个国家和地区回答ICP23的评估问卷,有25个FSB成员(包括来自美国的6个),34个非FSB成员。每个IAIS区域均有代表参与此问卷,具体参与者地区数量分布为:撒哈拉以南的非洲6个;中东和北非3个;亚洲和大洋洲7个;中东欧及高加索地区7个;西欧14个;美洲16个;加勒比群岛及海岸6个。中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台北均参与了这一原则的评估问卷。ICP23评估问卷包括了涉及其9个原则标准的32个问题和许多子问题。汇总结果以FSB成员和非FSB成员作为区分标准。
多步骤评估
IAIS的SAPR程序涉及多个步骤,首先,由多位经验丰富的外部专家对一个详细的、具备网页功能的评估问卷进行类似评估的演习(例如:开发的标准和规范、审查金融部门评估计划)。然后,专家评估组完善和测试评估问卷,专家组成员包括IAIS成员的高级主管,如经验丰富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参与者等。修正后的问卷,发给相关的IAIS工作部门评估,之后再发布给所有的IAIS成员的相关技术和执行委员会。最后,完善后的问卷一旦获得批准,所有IAIS成员进行问卷评估,由他们将结果提交给相应的技术部门。最初评估基于由专家评审组设定的评级,专家组帮助每个参与者回顾评估和起草报告。
类似的程序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金融部门评估计划(FSAP)中同样应用,制定独立报告发送给会员,给会员提供提交包含在报告内的评论的机会。SAPR接受对事实误解的更正,在最终独立报告发布前专家评审组提供保险监管者的评审意见或更正。最终的独立成员报告在保密的基础上转发给相应的部门,整个过程大约需要一年。IAIS成员提供评估问卷的调查结果,但是自己不进行评分,为确保整个过程的一致性和独立性,评级和评估由专家评审团承担。
参与评估机构有困惑
保险集团监管的9个原则标准中,大部分参与机构都在实施这些原则标准或者是部分实施,但在原则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困惑,包括:①许多参与机构认为ICP23的概念相当广泛,在实践中难以实现。“保险集团”的定义可以涵盖所有的集团,包括大型工业集团和在相同强度的监管下一些监管框架没有覆盖的整个集团;②许多参与当局认为,ICP23只是针对集团的监管者,不适用于他们作为东道国监管者或分支机构监管者的角色。相当数量的参与机构要求能详尽说明对保险集团监管者、东道国监管者、母国监管者和分支机构监管者的期望;③ICP23.2保险监管机构针对集团监管的目的而确定的集团覆盖所有相关实体。由于保险集团的概念过于广泛和其他多重因素的影响在执行这一标准项时,监管者需要更多清晰的定义和指导;④监管原则的重复,如ICP23.4“出于集团监管目的的集团范围可以灵活变化,以适应集团内部或外部任何潜在的重大及相关变化,如结构、活动或宏观经济环境等。”似乎是标准ICP23.3“监管机构不能因缺少针对特殊实体的合法权力及/或监管权力而缩小集团的识别范围”的扩展、ICP23.7.19要求一个集团监管者,而这是ICP25.3所要求的。
ICP23年内将修改
ICP 23专家评审组认为,许多保险监管者都在不同程度的执行ICP,具体的执行情况可能取决于法律框架和监管权力,并且监管者需要时间来实现改变。评审组还指出,参与机构大多发现“保险集团”的定义具有挑战性。具体而言,ICP23.2和ICP23.7很难在监管实践中执行。参与评审机构表示,一个正式的保险集团监管框架正在建设中,一些国家已经提出立法提案,但是在此立法批准之前要求保险集团监管框架是清晰明了,可以解释的。集团监管者的角色和责任对监管框架工作的“有效性和高效率”来说非常重要,因此,再次明确各项原则标准的内涵,让各国监管者清晰明了的理解ICP23,建立集团监管框架,是IAIS推进国际统一监管原则的前提工作。基于以上发现,技术委员会同意澄清ICP23是必要的,将引导跨部门问题小组委员会审查标准、提出修改,通过SAPR识别问题,计划在2013年底,对ICP23进行查看和修改。
(南开大学国际保险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