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属自保保险与再保险业主协会(ECIROA)表示,有信心欧洲委员会与欧洲保险与职业年金监管委员会(EIOPA)会积极回应ECIROA最近修订偿付能力Ⅱ有关专属自保的定义。
ECIROA最近向委员会及EIOPA提交书面材料,解释10家欧洲专属自保保险中有8家不满足偿付能力Ⅱ中对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简化表述。这是因为这些公司承担着受处置实体的债务。现行的指令方针意味着他们不能够得到相应的对待,因为他们不再是仅为第一方母公司的风险服务。
严格执行此规定,意味着受处置实体的风险实际上成为第三方风险。这会去除保险公司获准获得相应对待的一项核心要求,并意味着许多专属自保保险有责任承担更多的资本要求。ECIROA认为这么做太过头了。限制过于严格,10家专属自保保险之中至少8家会被排除。
在ECIROA给欧洲委员会及EIOPA的书面材料中,委员会提请他们更改规定的内容,弥补漏洞。Günter Dröse是德意志银行保险部的前负责人,现在是风险管理独立咨询师以及ECIROA的负责人。他在近日表示,他还没有收到欧洲委员会或者EIOPA的正式回复。但他有信心他们理解问题所在,他们不会愿意对专属自保保险给于不必要的打击,他们会对ECIROA的申请给出积极的回应。“我们在等待ECIROA和欧洲委员会的反馈。我们乐观地相信现实与法律要求会改变委员会与ECIROA的心意。我们的要求无涉法律争议。专属自保保险必须遵循法律。”
专属自保保险在偿付能力Ⅱ方针中并不占主导地位,ECIROA必须努力争取相关方面的支持。Dröse表示,他认为ECIROA已经成功地说服委员会和EIOPA,对专属自保保险来说,必须修改偿付能力Ⅱ中有关专属自保保险的定义。
Dröse强调,ECIROA并不指望EIOPA和委员会因为专属自保保险承销任何第三方业务,就认定其符合获得相应对待的要求。只有因处置而承销第三方业务的专属自保保险才能被认定符合获得相应对待的要求。这其中的差别非常微妙,因此,ECIROA希望能和政策制定者直接对话并深入探讨。Dröse表示,就第三方保险而言,我们认为专属自保保险的命运应当和其他保险公司一样。
他补充道,他认为这是个讨论相应原则的好例子。他还强调,风险经理们没有不切实际的期望。“专属自保所有者意识到,承销第三方业务将剥夺他们被视为专属自保的资格。我们认为长尾风险不应当损害专属自保的地位。这一直是我们协商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