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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结合 张弛有度

大连保监局、宁波保监局纵论互联网保险监管思路

发布时间:2015-08-27 08:41:26    作者:黄明明 孙潇潇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记者 黄明明 见习记者 孙潇潇

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经营规则。业内人士认为,新规让更多的保险机构获得经营资质,互联网保险销售或迎来更大井喷。与此同时,新规也将提升对创新型业务的监管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为了更深入地体现互联网保险在各地的开展情况,发掘互联网保险监管在各地的探索和实践,本期51号会客厅栏目邀请了大连保监局和宁波保监局,就互联网保险监管话题进行探讨。

记者:虽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刚刚出台,但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保险营销的做法在各地已有一些实践。请介绍一下本地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情况。

大连保监局局长蔡兴旭:

以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互联为代表的新技术浪潮,正在为保险业注入新活力。关于互联网保险,目前市场上主流的思维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互联网作为一种渠道和手段,另一种是将互联网思维与保险相结合产生的新业态。受制于区域环境所限,目前大连市场上的互联网保险仍主要是作为一种渠道和手段。

从业务模式来看,大连的互联网保险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保险公司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自建网络平台进行保险销售和开展服务,这种模式较为普遍。第二种是保险公司借助专业保险网销平台开展业务,比如通过注册地在大连的网金保险销售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成立于2012年的网金公司,截至目前已经与36家保险公司合作,代理产品数量312种,保费收入近1600万元。第三种是保险公司通过淘宝网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销售活动和后续服务。

宁波保监局局长陈静:

目前,互联网保险呈现出市场参与主体不断增加、产品体系不断丰富、保险业与互联网不断深度融合的趋势。其业务模式也不断发展,一般而言主要有四种方式,即保险公司自建平台、电商合作平台、第三方中介平台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

从宁波来看,互联网保险主要渠道为公司自建平台(如保险公司官网、手机APP、微信等),2015年前7个月,宁波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为6.36亿元,约占总保费的4.4%,其中车险业务为6.18亿元,占到互联网业务的97%,非车险业务主要是旅游类保险、意外健康类等险种。

记者:借助互联网渠道发展保险业是科技进步的标志,是保险业未来发展的大势所趋。与此同时,也对行业的发展提出了挑战,请介绍一下在当地互联网保险中,遇到的挑战和应对的监管举措。

大连保监局局长蔡兴旭:

借助互联网渠道发展保险业,积极作用非常明显。一是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基于互联网技术开展的保险业务,成本远低于保险公司机构铺设、人力投入和运营维护的成本。目前,互联网保险已经出现了单张保单几元钱甚至几角钱的情形,这在传统保险模式中是不可想像的。二是提高了服务便捷性。客户通过网络操作就可以完成保险销售和后续服务,既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免去了奔波之苦,同时提升了客户体验。三是扩大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传统模式下,机构开到哪里,业务才能做到哪里。而互联网保险打破了这种限制,有网络覆盖的地方就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保险业务的空间得到拓展。

当然,不利影响也很明显。首先是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由于无法做到面对面沟通,使得通过网络销售重疾、年金等复杂保险产品的难度大大增加。而且由于没有机构支持,互联网保险的落地服务容易受到影响,很可能出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

二是存在信息安全的隐患。互联网风险的特点是隐蔽性强、传播迅速且杀伤力强,如何识别假网站、假保单等欺诈信息,如何保证客户信息不被窃取或用于非法渠道,这些都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在信息安全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三是存在未知潜在性风险。互联网保险都是保险公司总部开展的业务,但目前由于缺乏业务归属和统计的制度要求,地方监管部门对当地实际发生的业务量不掌握,无法计算和衡量业务风险,也很可能带来监管滞后的情况发生。

宁波保监局局长陈静: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与保险业的不断融合,互联网保险迎来了大发展,也给保险市场带来了很多积极的影响。一是拓宽了行业发展空间。针对线上虚拟交易产生的风险管理需求,保险公司推出的创新型产品,如网购退货运费险、买家履约保证保险等,既助推了互联网经济发展,也让行业有了更多发挥功能作用的空间。二是有助于提高保险产品的性价比。互联网渠道减少了中介环节,既减少了繁琐程序,也降低了运营成本,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价格更为低廉的保险产品。三是促进保险服务水平的提升。保险业可应用互联网大数据,建立更加精细的风险定价模型和风险数据库,有效提高行业风险管理和定价能力,促进行业进一步完善和优化销售、服务和理赔模式,提升整体服务能力。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伴随互联网保险发展而产生的一些新型风险可能与传统风险产生叠加效应,主要体现在产品开发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业务创新风险、保险反欺诈和服务能力不到位等问题上。

解决这些挑战需要积极落实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系统梳理现有的监管规定和职责分工,明确涵盖产品、服务和内控等内容的互联网保险监管要求,确保市场安全稳健运行。

记者:请介绍当地典型的互联网保险营销监管案例,并谈一谈背后的监管逻辑。

大连保监局局长蔡兴旭:

去年,大连保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内一名保险营销员在其微信朋友圈里发了一条消息,宣传公司某款保险产品,但存在以理财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夸大保险产品收益、未说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未如实介绍保险期限等问题,属于销售误导行为。针对这一情况,大连保监局果断开出罚单,对营销员个人作出警告处理,并处3000元罚款。这张罚单成为保险监管系统内开出的第一张针对新媒体营销的罚单,在市场上产生了很大震动,也对规范新媒体营销行为产生了积极影响。

之所以我们能做到快速反应、坚决处理,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我们始终对互联网保险的风险保持高度警惕态度。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和兴起非常快,随之产生的新的风险也比传统渠道来势更凶猛、传播更迅速、影响更广泛。我们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就注意把互联网保险纳入风险监测范围,及时发现风险苗头,防患于未然。二是法律法规为我们的监管行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在针对销售误导的处理上,并未对互联网保险进行特别约定,对互联网保险和非互联网保险适用标准一致的处罚原则,所以我们的处罚结果合理合法,也得到公司和营销员的认可。三是想引起营销人员和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兴事物,还处于摸索阶段。我们开出的这张罚单,其引导意义更甚于处罚本身。我们想以此为契机,转变部分人员认为互联网是完全私人交流平台的错误认识,让他们明白监管是贯穿于保险业务全流程,不因新媒体而改变监管的根本原则。

宁波保监局局长陈静:

宁波保监局在2014年接到过一起互联网保险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通过网络投保等方式先后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了9份意外险保单,保险金额总计570万元。2013年2月17日,王某在暂住房内因煤气泄漏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昏迷被送至医院抢救。王某自感双耳因煤气中毒听力受损,多次到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王某右耳基本正常,左耳听力稍有损伤,但尚未致残。王某通过扫描技术和电脑软件修改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使之达到理赔伤残标准,并以该虚假报告从司法鉴定机构骗得五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意见。随后,王某以此司法鉴定意见向合众人寿等6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合计索赔金额114万元。

保险公司在理赔审核中发现案件存在较多疑点,排查后发现王某短时间有多次投保的情况。同时,通过走访涉案医院和司法鉴定机构,发现王某提交的索赔资料中医院检测报告结论与医院留存的检测报告结论不一致,从而认定王某存在保险诈骗嫌疑。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互联网投保过程中,由于公司缺乏面访环节,保险公司在核保环节无法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从而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另一方面,有的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投保的便捷性,短时间在不同保险机构重复投保多份保险,之后虚构保险事故和相关理赔资料,分别向不同保险机构进行理赔获利。《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提出了建立互联网保险反欺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保险欺诈的监控和报告,并要求第三方网络平台协助保险机构开展反欺诈监控和调查,有利于有效预防这一现象发生。

记者:《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出台可能会带来互联网保险井喷式的发展,谈一谈本地区今后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思路。

大连保监局局长蔡兴旭:

监管办法的出台,规范了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有利于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作为地方监管局,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监管办法,维护大连保险市场的合规运行。

首先是必须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中心。万变不离其宗,互联网保险的本质还是保险。行业一直存在的销售误导、理赔难等痼疾在互联网保险中仍将不可避免地存在,甚至在互联网技术的掩盖下,这种不合规的行为会更加隐蔽。我们将坚持线上线下一个标准的监管原则,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是要切实防范风险。认真分析互联网保险的风险特点,从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两方面入手,加强对互联网保险在信息披露、产品设计、系统设置等方面的风险监测,警惕风险的跨行业、跨地区、跨领域传递,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确保市场稳定。

三是积极鼓励创新。互联网保险还是个新生事物,目前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保监会此次出台的监管办法,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对互联网保险进行适度监管,充分体现出保监会鼓励创新的良苦用心。大连是全国保险创新城市,具有良好的鼓励创新的氛围,我们将继续对保险创新提供支持。

宁波保监局局长陈静:

对于井喷式发展的互联网保险,我们将坚持两个原则开展监管工作。

一是坚持监管一致性原则,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按照统一标准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和非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要求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开销售资质、理赔流程、投诉处理办法、风险评级等要素,为消费者提供全面、清晰的保险产品及保险服务信息,确保保险消费者权益在新的消费模式下不受侵害。

二是坚持市场化导向,放管结合。互联网保险是一项新生业务。市场模式、市场形态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成熟,作为监管部门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即在“前端”要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鼓励创新,允许试错,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提供充足空间;在“后端”要以防范系统性风险和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督促保险公司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建设一套完善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