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赵广道
今年两会,长期护理问题无疑是代表、委员们最关注的焦点之一,目前保险业的代表、委员们确认提交的关于长期护理险方面的建议、提案已达6件。他们认为,当前最亟须解决的问题就是护理相关标准的统一。
“实际操作中存在着护理需求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这将带来分散化和制度碎片化的隐患。”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在接受《中国保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尽快制订全国统一的、与不同失能水平相对应的护理服务分级标准,同时,建立护理服务分级与保险给付相衔接的费用补偿机制,提供护理分级基础上的保险待遇给付。
全国政协委员、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也认为,老年服务需求评估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结算的入口,目前不同区域的评估标准不统一,导致两个同样达到照护要求的老人因在不同区域而不能享受相同的照护服务,导致对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的统一性产生争议,未来的统筹也将增加难度。
实际上,自2015年以来,国家陆续在多份文件中明确要求,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医养结合的长期护理服务需求。目前,在一些地方政府主导下,部分地区已开始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如青岛、南通、长春等地对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失能、生活不能自理的部分人群,提供包括费用报销、定额补偿等在内的护理保险。
去年7月,人社部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在承德、长春、齐齐哈尔、上海等15个省地市启动试点,这也就意味着在国家层面推进全民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已正式启动。但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而言,目前仍有标准有待统一等问题亟须厘清。
制约长护险制度建设
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时,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从全球来看,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势头迅猛。在美国,长期护理保险已成为最受普通家庭欢迎的险种,占美国人寿保险市场30%的份额。
“尽管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口覆盖率已达到95%,但长期护理保险缺口巨大。考虑到上世纪70年代末计划生育工作力度加大,预计到204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将达到顶峰,但年轻人要忙工作,照顾老年人的时间明显不够。因此,我国亟须建立起完善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过制度的建设首先要明确全国统一的护理等级划分标准。”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说。
其实,早在2013年,民政部就印发了推荐性行业标准MZ/T039-2013《老年人能力评估》,但由于多种原因,一直未能在全国广泛应用。现实中,各地、各部门、各机构之间护理等级划分不统一的现象大量存在,比如上海分为正常、照护一到六级等共7个等级,而南京则是正常、半失能、失能等3个等级;再具体到各地养老服务机构内部时,其评估标准更是千差万别,根据收费模式的不同,各机构的等级设置少则3个多则11个,而评估的标准都是由各机构内部自行确定。
“自设评估标准,自评自用,不仅缺乏公信力而且还可能影响照护。”在戴皓和孙洁看来,由于我国护理服务分级缺乏、体系分散以及碎片化,对于原本统筹层次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说,无法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理赔和费用补偿,更不可能运用保险机制调节养老服务体系格局。这也正是制约我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经历了10年发展至今无法有效突破的主要障碍。建立统一的失能失智评估标准和护理服务等级体系,能够为长期护理待遇核准和护理服务落实提供明确的依据,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践的现实需要。
建言献策
“目前,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等标准体系虽在逐步建立中,但仍面临体系不完善、缺乏行业统一标准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长江财险董事长杨晓波建议,应尽快通过政策支持与行业发展双向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发展。
“可引入分数护理评级,即通过一定的量表测量参保人的失能情况,再利用专门的打分系统区分护理等级。从国际经验来看,主要有单一量表法和多种量表法两种。”孙洁表示,我国可借鉴国际通行的评估方式,再结合国情确定我国的失能等级划分标准。同时借鉴德国、日本和韩国经验,将护理分级细分,以此确定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对象和受益资格。
戴皓也建议,由国家民政部牵头,社会福利、医疗康复、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共同组建一个跨部门的评估标准起草班子,尽快建立符合实际、操作简便,能够对接长期护理保险,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全国性统一评估体系。
“通过失能评估确定照护等级后,消费者可通过查看政府部门对相关机构的评估结果,选择适合自己的机构。”戴皓表示,对于提供养老服务的社区居家医疗护理、机构养护等资源也应进行评级公示。
在呼吁统一标准的同时,委员们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后续发展也表达了同样的关注。
戴皓表示,统一标准后,养老机构可根据评估标准和自身情况,为老人提供“订制式”养老服务,改变市场提供养老服务的盲目性,真正满足老人的需求。
孙洁建议,将保险待遇给付与护理分级挂钩,充分运用保险机制对养老服务体系进行有效调节,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之间对居家养老进行倾斜;在现金给付和实物给付之间,对实物给付进行倾斜,同时做到支付有限额,超额自付。
郭广昌则建议,探索将长期护理保险委托商业健康险公司经营,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商业公司实施支付,同时鼓励保险公司推出商业长期护理险种,作为政府主导的长期护理险存在的部分缺口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