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17年6月23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黄洪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以下为文字实录:
袭艳春: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本周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有关措施。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黄洪先生,请他向大家介绍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下面就先请黄洪先生作介绍。
黄洪:
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政策吹风会。借此机会,我谨代表保监会,向一直以来关心和支持保险业发展及监管工作的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
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下面,我就有关情况向大家做个简单介绍,也非常愿意回答各位媒体记者的一些问题。
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老龄人口占比不断提升,老龄化问题凸显,灵活就业、弹性就业等新型就业形式不断出现,养老保障压力日益加大。但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仍相对滞后,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覆盖面很小,难以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通过商业养老保险提升整体养老保障水平的客观需求,难以充分发挥对社会保障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三五”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中央国务院文件都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目的就是要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风险保障、长期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以及市场化运作的机制优势,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保障能力,满足不同年龄段、不同就业形式的人民群众在基本保障之上更高水平的、更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对基本养老保险形成有效补充,适应人口老龄化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本周三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若干意见》,制定了商业养老保险到2020年的发展目标,明确了商业养老保险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作用和任务,提出了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支持政策及地方保障措施。同时,也对保险行业遵循经营规律,强化保障功能,进一步夯实发展基础、提高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可靠运营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协调配合,切实抓好《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为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助力。
谢谢大家!
袭艳春:
谢谢黄洪先生的介绍。下面请媒体记者提问,提问前请大家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中国新闻社记者:
我们知道,一般来说养老金都是老百姓的养老钱和养命钱,商业养老保险缴费和领取时间跨度比较长,作为普通消费者,都很关注养老资金的安全问题。请问黄主席,保监会在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黄洪:
您提的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也是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一个核心问题、关键问题。本周三,177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李克强总理在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作指示提要求的时候,特别强调了这个问题。商业养老保险,养老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活命钱,作为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的管理不能简单地像一般商业保险业务一样,负债准备金的运用不能简单地做投资,不能简单地要求高回报,高回报就必然伴随着高风险。保险是管理风险的行业,老百姓投保商业养老保险,确保资金安全稳健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因素。
那么如何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营运安全,确保老百姓的养命钱、活命钱能够得到有效、安全的保障,作为中国保监会,我们负有重大的责任使命。我们准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稳健运营。
第一,要强化保险机构的资质要求。也就是说,经营商业养老保险和经营一般的人身保险业务,我们会做进一步强化,提出更高的资质要求。那么资质要求核心在这么几个方面:
一家保险机构要经营商业养老保险,首先要看精算技术和人才储备符不符合要求。我们知道,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和领取周期都很长,有的长达数十年,甚至将近一百年,商业养老保险受经济发展状况,特别是利率,死亡率、疾病发生率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很大,所以精算技术的水平、人才队伍的储备等,这些都是我们对资质要求的核心内容。同时,我们会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偿付能力,以及股东可持续增资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设定较高的准入门槛。
第二,加强养老保险资金投资运作管理的监管,我们准备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规章制度的建设。我们对养老保险资金运用上,除了坚持一般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规则制度之外,监管部门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进程,逐步制定一套有别于一般商业保险运用的规章制度。二是要加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资产负债匹配的管理。要按照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周期长的特点,来强化资产负债的匹配管理,要把这样一个资本负债的匹配管理,作为保险机构经营商业养老保险的一项硬指标。三是健全定量评估、定性评估以及压力测试等一些规则制度。特别是细化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重点投资领域的业务规则。四是对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运用建立投资分级管理和限额管理机制。五是强化对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的建设。
从这么五个方面来确保商业养老资金的安全稳健运营。
第三,完善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的支持政策。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不能与一般的商业保险资金运用一样。比如说一些竞争性的行业,商业养老保险的资金就不宜进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应该追求的是风险相对比较低,回报比较稳健的。所以在这方面,我们下一步要加强与相关部委的沟通联系,研究制定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政策,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
通过以上这些措施,为老百姓的养命钱、活命钱实现保值和合理回报提供有力的支撑。
凤凰卫视记者:
这次看到《意见》当中提到要加快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这个试点之前提了多次了,您认为这个政策落实上有什么难点?怎么样确保这个政策的落实?
黄洪:
您提的这个问题也是这次《若干意见》里面明确提出来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给予商业养老保险投保人所得税延迟缴纳优惠政策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增强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性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一项惠民工程。在这里,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就这项政策给媒体记者做一个简要的解说。
第一,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政策指向十分明确。这项政策在我们国家酝酿已久。2009年《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文件),首次提出要适时开展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试点。在这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很多文件中,就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试点都有过相同和相近的表述。应该讲,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指向是十分明确的。
第二,开展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时机和条件都基本成熟和具备。从国际经验看,实行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一般都是在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个阶段的前后来推行这样一项政策。我们国家2016年人均GDP已经超过了8000美金。应该讲,从经济基础来看,我们已经基本具备,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有了一定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能力,这是经济基础。这个经济基础也就决定了推行这项政策的试点条件已具备,时机已基本成熟。从法律制度建设来看,这几年,我们各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建设都在全面推进,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完善,比如说,我们现在也正在推进保险法的修订工作。我们现在财税的法规制度建设,包括我们税收政策改革也在同步推进,这些法规制度的建设为推行这项政策提供了一个法制基础。
第三,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在我们国家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这项制度既要考虑税收制度的公平性问题,使尽可能多的人从这项政策中受益,又要考虑到实务操作的可行性和便捷性,实现与税收征管系统的无缝衔接。既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税延养老的经验,也要充分适应中国的国情。正是基于这些考量,所以我们对税延型养老保险在政策研究和制度设计过程中,采取既积极又审慎的态度。所谓积极,就是要积极加大政策设计的进度和力度;所谓审慎,税延型的养老保险,在中国来讲是一项新生事物,有很多具体问题,比如说我刚才讲的三个“既要”、“又要”,实际上就是刚才这位记者提出来的难点。还有很多的具体问题,比如说目前我们国内的税收征缴,主要是企业代扣代缴,而自由职业者是个人缴税,这些都是很现实的具体问题。这项政策在财政部的牵头下,保监会和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地调研论证,相关课题研究工作已经完成,方案正在制定之中。
下一步,我们将在财政部的带领下,与其他相关部委共同配合,共同努力,尽快将方案制定完成,上报国务院批准以后,我们希望能够尽快实施。
第四,保险业已经基本做好了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准备工作。前期有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这项试点政策的基础,我们充分总结了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试点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和教训,在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准备工作上,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了准备工作:
一是在监管规制方面,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框架。二是在对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示范条款方面,有了一个初步的示范条款。三是在税延型养老保险的信息技术保障方面,我们已经责成中国保险信息技术公司开发了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信息系统。所以,一旦政策出台,保险业就可以比较有效地衔接这项政策的落地。我就从这四个方面介绍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有关情况。谢谢。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有三个问题想问黄主席。第一,请您简单解说一下我国目前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第二,国务院提出关于加快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此前我们发展得并不是那么快,有人对这个有疑惑,请简单说一下发展不快的原因是什么?第三,《意见》出台以后,保监会下一步将有什么考虑?
黄洪:
非常感谢你提出的这些问题。应该讲,我们国家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总体是保持了持续稳健发展的态势,但是这项业务的发展,从总量来看规模还是不大。2016年,具备养老功能的人身保险(包括各类在被保险人年满55岁后向其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保险产品)保费收入为8600亿元,在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为25%,积累保险责任准备金约1.9万亿元;有效保单件数6140万件,有效承保人次6532万,但是严格意义上来讲,它还不完全是这次国务院文件中讲的“养老保险年金”,但这8600亿包括养老保险年金。就是大口径的有一定养老保险功能的8600亿,占到25%。我刚才报了一个有效保单件数6140万,有效承保人次6532万,这个人次就可能是一个人买了几份保单。我们大家都知道,中国有多少人?中国有13亿7千万人口,这样一算,大家就可以看到,如果把6532万人次就是以人来算,大概只占到5%不到。在全部具有养老功能人身保险中,退休后分期领取的养老年金保险的保费收入为1500亿元,在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仅为4.4%,积累保险责任准备金2600亿元;有效保单件数只有1348万件,有效承保人次只有1707万,这个占比就更少了。
我给各位记者通报一个数字,国外具有养老保险功能的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在整个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里大概50%,比如说美国、英国、加拿大,大概在50%左右,即使是养老年金保险,大概超过35%。我们可以看得出来,我们国家商业养老保险现在发展还是相对滞后的,与国际上比较,差距很大,这也就是为什么国务院要专门为加快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出台这样一个政策文件。我想,这几个数据实际上就点明了我们出台这个文件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性。
第二,给大家通报一下为什么我们国家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相对滞后。虽然纵向看,行业自身每年都有增长,增长还比较稳健,但是放到全球视野里面,占比还比较低。与我们人口相比,与人民群众养老保险需求相比,我们发展比较滞后。我认为发展慢的原因可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来分析。先从行业内部的原因来分析,我认为,行业内部制约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因素是三块短板:
一是技术短板。我们知道,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和领取期限非常长,比如一个22岁的大学毕业生,假如大学毕业之后就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活到100岁,缴费和领取就达到78年,如果活到110岁就是88年。现代基因技术的发展、医疗条件的改善,人的预期寿命会延长,所以大家看,就是在长达几十年、上百年的时间里,个人购买了一份商业养老保险以后,交给保险公司,这里面既要考虑长寿风险,又要考虑经济因素的变化,包括汇率、利率、国债收益率以及死亡率等这些因素的变化。分析一个市场,如果是三年以内的时间市场变化,很容易分析变化趋势是什么样的,超过十年、二十年,这就要求很高的技术。所以,这里面的技术,就是我们讲的精算技术,这是人身保险发展的核心技术。从这个来看,我们国家虽然这几年精算技术有了长足进步,但是于美国、英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要承认我们的精算技术与它们还有不少的差距。
二是人才短板。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专业性非常强,这些技术既要靠人去掌握,又要靠人去开发,所以人才发展是我们的第二个短板。我也注意到了,我们的大学开保险专业的不多,开精算专业的就更少了。所以我在这里呼吁我们的大学,能够更多地开设保险专业,尤其开设精算专业,为保险业提供更多的人才,我们国内的精算人才紧缺。
三是规制短板。尤其是监管部门,尽管我们努力探索对长期风险监管的规制,但是这个探索需要一个时间过程。监管部门也存在着人才短板的问题,所以,我认为三个短板,从我们现在这个行业,比如说我们在商业养老保险方面,我们在产品设计定价上是比较保守的。这种保守当然对于稳健经营,对于防控风险有它的积极作用,但是保守的另一面是创新能力不足,产品的多样化满足不同层次人们对商业养老保险需求,就显得不够了。所以这种个性化、差异化的产品比较少,产品同质化的现象还比较严重。
从外部来看,我认为也有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商业保险意识还不够高。我们大多数老百姓可能都认为商业保险就是一种消费,当然我们对一些纯风险保障的,比如物的方面的保险,这种保险大多是一次性的一种消费品。但是以人为标的的保险,是风险保障加储蓄投资相结合的保险,就不是一个纯粹的消费品。风险保障那一块是一个消费,但是储蓄投资就是一个财富管理的范畴。不少老百姓认为这种风险不一定降临到我头上,对于未来的安排还是很遥远的事情。所以,对商业保险的认识还不够深,全社会的商业保险意识还不够强,这是影响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一个外部因素。
二是政策支持的力度还不够大。从目前的商业养老保险来看,我们有一些政策支持,但是从国际经验来看,利用一定的税收政策支持,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来撬动商业养老保险这个大市场,这是一条国际经验。但是我们过去还没有这项政策,这次文件写进了这个政策,而且要求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尽快落地。
三是虽然人均GDP达到了8000美金,但是中国还有几千万贫困人口,低收入的人口还占有一定比例。从整体来看,我们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能力还不够强。
第三,对下一步加快发展的几点考虑。我想概括起来就是“两个落实”“两项建设”。第一个落实,就是要抓好《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首先要把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快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组织全行业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二是要加强对这个文件的全社会宣传和引导。三是要抓好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个落实,就是抓好既定政策的落地落实。《若干意见》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提出了若干支持政策。怎么抓好这些政策的落地落实,是当前的一项紧要任务。比如刚才大家提出来的,如何加快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试点落地,比如如何抓好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支持政策的落地,还比如文件中关于商业养老保险如何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政策落地等等,这成为当前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关键所在。抓好两个建设,首先第一个是要抓好保险行业的能力建设,能力建设集中是两个方面,就是我前面讲的三个短板里面的前两项,一是技术能力建设,我们既要对现有精算技术进行完善,又要根据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实际,不断发展新的商业养老保险的精算技术。二是人才建设,要加大引进商业养老保险的专业人才,人才既要引进又要加大培养,我们要积极与大专院校与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沟通协商,争取这些部门对培养商业养老保险的人才能够加大一些力度。
第二个建设就是要抓好商业养老保险监管的规章制度建设,就是规制建设。有关规制建设的内容,我前面在回答前两个回答里面做了详细的介绍,在这里我就不重复介绍了,我的回答就到这里谢谢。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在我们要建立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当中,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分别是怎样的关系?第二个问题,对个人而言,银行储蓄等金融产品也具备一定的养老功能,商业养老保险和这类储蓄金融产品之间有怎样的区别?
黄洪:
您提的是两个问题。简单归纳一下是两个关系,第一个关系,就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关系,第二个是商业养老保险与银行储蓄有什么关系。我想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这里,第一,先简要介绍一下国际上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基本的情况。
从国际上来看,在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上,比较通行的,一般都是采取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养老责任的一个养老保险体系,1994年世界银行把它称之为三支柱体系。第一支柱就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就是企业年金,第三支柱就是商业养老保险,当然也包括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符合养老金特征的金融产品。那么,第一支柱它主要是由政府发起并承担责任。第二支柱一般是由企业发起,并承担养老责任,通常都是由企业和企业的职工来共同缴费。第三支柱一般是个人自愿建立的养老计划,完全由个人来缴费。
从目前国际上来讲,大家认为这样一个养老保障体系是比较合理、可持续的。我们国家也是在上世纪90年代建立了养老保障体系,我们国家是先从基本保障制度建立开始的,到目前为止,实行政府、企业、个人三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当然,我们的养老保障体系里面,基本养老“全覆盖、保基本”的目标基本实现。但是二、三支柱发展相对滞后,距离“多层次、可持续”还有一定的差距。
第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区别在哪里、联系在哪里?首先讲联系。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联系,它们都是养老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它们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个人提供养老保障。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们的本质没有区别,是一致的。
但是从形式看,它们还是有区别的。一是发起的方式不同。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发起,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发起,比如说企业年金当前发展过程中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这个企业不发起,这个企业的职工是不能建立企业年金的。那么,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是个人发起。所以发起的方式不同。二是责任主体是不同。基本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政府,企业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企业,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个人。三是缴费的方式不同。基本养老保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但它是强制性的,是国家通过立法或者建立规章制度的方式强制。企业年金缴费也是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但它是自愿缴费。企业年金的缴费,企业的工资总额5%是可以税前列支,个人工资的4%的也是税前列支。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是个人缴费,目前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它们的区别。
第二个问题,我们的商业养老保险跟银行储蓄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首先讲联系,银行储蓄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都是金融产品,本质都是为应付将来的不时之需做的一种准备,这是他们的联系。那么他们又有什么区别?银行储蓄跟商业养老保险的本质区别,主要有这么几点:
一是银行储蓄虽然也有定期,但它的期限是确定的。还有活期,活期是不确定的。商业养老保险是长期锁定的。二是银行储蓄如果是活期,可以随时领取;如果是定期,到期可以领取。那么商业养老保险是可以终身领取的,一直伴随到一个人的生命终结。三是银行储蓄是个人财富的,这种归属非常明确。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归属也是明确的,它的定价原则和基础是大数法则,所以它具有互助共济的功能。四是商业养老保险是以合同方式订立的,是一种契约关系。从这四个方面可以看出来商业养老保险和银行储蓄的区别:一是长期锁定。二是终身领取。三是互助共济。它依据的是大数法则、精算技术,银行储蓄不需要大数法则,也不需要精算技术。四是合同形式。这是商业保险与银行保险的联系和区别。
银行储蓄跟个人商业保险的区别还有一个,收益的不同。尽管银行也是保证的收益,比如存款利率是明确的,但是银行的是单利的,商业养老保险是复利的。在这里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比如说一个人30岁投保,每个月缴1000块钱,一年12000块钱,缴到60岁,产品的保证收益是3.5%,这3.5%是个复利制计算的,如果他选择退休后按月终身领取养老保险金,那么到他60岁退休的时候,本金是36万。如果按照3.5%的预定利率,到他退休时,他账户价值是61.8万,就是相对于他的本金增加了25.8万。如果我们60岁开始领取,他一个月能够领到多少钱?领到2746块钱保险金。如果这个人活到85岁,他一共可以领到82.4万(2746x12x25)这就是保险的作用。举这个例子,仅仅是为了说明以上的问题,供各位记者参考。我的问题就回答到这里,谢谢大家。
袭艳春:
商业养老保险是个挺专业的领域,今天黄主席又举例子、又提供数据,从多角度来说明。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还可以和我们保监会新闻办来联系。再次感谢黄主席,也谢谢大家,今天的例行吹风会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