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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范内保外贷业务

发布时间:2018-02-13 08:51:31    作者:赵广道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记者 赵广道】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的决策部署,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完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法规,引导保险资金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防范境外投融资风险,近日,中国保监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形式。规定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二是规范反担保主体和担保物形式。规定内保外贷业务提供反担保的主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采用保证担保或资产抵质押的方式提供反担保。资产抵质押方式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明确担保物的负面清单,即不得将责任准备金等负债资金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用于提供担保或反担保。三是明确融资比例和融资用途。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并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四是按穿透原则实施监管。要求保险机构遵循穿透原则,确认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所属大类资产类别,在合并报表基础上合并计算境内外投资比例,同时要求境外投资托管人遵循穿透原则,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合并进行投资运作监督。五是明确禁止行为。从严要求保险机构所投资的项目及其底层资产不得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要求专款专用,禁止保险机构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不得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禁止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等行为。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是保监会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法规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的重要表现,也是继续落实保监会“1+4”系列文件关于防风险、治乱象、补短板、服务实体经济等又一具体举措。

上述负责人称,有效规范保险机构融资行为,切实防范融资风险,是《通知》的重要原则。《通知》在加强业务管理要求、健全风险管控机制方面,除明确融资比例和融资用途、明确禁止行为、将内保外贷业务纳入托管等措施之外,还增加了事前报告机制,要求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单个投资项目融入资金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应当进行事前报告和评估。此外,在细化风险管控措施方面,《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对内保外贷融入资金所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详尽的尽职调查;选择具有完善管理机制、市场信誉良好、运作科学高效的境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有效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和汇率风险;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提高特殊目的公司的运营效益和风险防范能力,防范突发性偿债风险和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