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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郑亚莉:呼吁出台数字普惠金融法规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8-03-11 13:33:23    作者:朱艳霞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中国保险报网讯【记者 朱艳霞】 全国两会期间,普惠金融成为热门话题之一。全国人大代表、民建浙江省委会副主委、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院长郑亚莉提出,应及时修订《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电子签名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出台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创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郑亚莉表示,近几年,我国的数字普惠金融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是新生事物,消费者合法权益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是数字普惠金融目标客户对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接受性较差。普惠金融的主要推广对象为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他们受教育水平相对落后,金融知识欠缺,其在观念上对新技术和新的支付结算工具接受程度较低。

二是数字普惠金融目标用户的安全意识较弱。数字金融普惠用户群体不断扩大,但也存在一些用户安全意识薄弱或对操作流程不熟悉,成为影响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如:用户随意下载不明来源的软件;使用弱口令或在不同网站使用相同用户名与密码;密码明文存储于计算机内;随意连接公共WIFI进行网银操作、网络支付;不注意妥善保存相关敏感信息;随意将自己的敏感信息告诉他人等。这些都会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是数字普惠金融需要防范的重要风险点。

三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难度增大。数字普惠金融以数字化形式向原来被排斥和服务不足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金融服务提供商、代理商、第三方通讯和技术服务商等多方可能参与服务的提供,但是由于缺乏追索标准与指南,当消费者蒙受损失时应由哪方承担责任可能会产生争议。同时,在数字化交易条件下,对电子证据的取得需要专门的手段,而服务提供方一般掌握着后台数据,消费者在取证上处于弱势地位,不利于监管者通过证据分析来有效的进行争议处理。

对此,她提出了四点建议:

一是坚守数字普惠金融创新边界。监管机构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和清醒认识,确保数字普惠金融创新的边界要以合法合规为基础,必须依托实体产业的深厚基础,不能脱离实体经济。加强数字普惠金融协调监管,穿透式监管要贯穿始终,严防打着普惠的旗帜从事各类高风险甚至违法活动的行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做好本地区数字普惠金融创新发展和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始终与党中央决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性。

二是增强数字监管能力建设。监管部门要注重增强数字监管能力建设,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平台作用,监管部门直接接入各类金融服务主体数据平台,汇集交易信息形成大数据中心。促进金融监管的逻辑自洽,缓解监管信息不对称,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理清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发展的关系,平衡数字普惠金融创新和金融安全稳定运行的关系,探索针对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沙盒”机制,从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从被动监管向合作监管转变。实行差异化监管,增强监管主导性,既鼓励适当创新,又深入贯彻执行以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监管。

三是构建恰当的数字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标,监管机构不断完善数字普惠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立体化保障,构建全方位的深度协作网络,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和民事、刑事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数字普惠金融安全监管机制。在国务院金融发展稳定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不断完善监管框架,构建起以“一行三会”为主,公安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地方金融局等多部门为辅的联合监管主体体系,实现对数字金融业务的全面监管和有效管理。及时修订《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电子签名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出台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创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四是强化数字普惠金融消费者教育培训。推进消费者教育工作,提升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数字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开展多层次、有针对性的消费者教育,可以发挥国内高水平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互联网金融类专业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职能,以教育为主线,政府机构和优质高校通力合作,深化产教融合,大力支持校企协同开展数字普惠金融专题教育,加强日常金融通识普及与风险教育。以现代金融为主旨内容,发掘数字科技与金融应用充分结合的典型案例,多渠道发布提示,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更加注重数字普惠金融知识匮乏的弱势群体,进行针对性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