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画
4月16日至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中小银行及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培训座谈会。两天会议议程中的专题报告、中小银行和保险公司经验交流,以及分组座谈等,都紧紧围绕一个主题“健全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展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深化金融改革的一些重大问题,要加强系统研究”,其中第一项就是“健全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可以看到,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首,核心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促进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坚决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
公司治理是锚,锚固定住了,金融机构将会健康发展,但如果锚出了问题,偏离了方向,在经营中就会出现各种问题。以公司治理切入,就牵住了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的“牛鼻子”。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是现阶段深化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的重点任务,是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实现金融机构稳健发展的主要保障。
本次座谈会所传递出来的监管导向和重要信号,与近一年来治乱象、补短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监管思路一脉相承。对银行业来说, 2017年,原银监会开启了银行业的“三三四十”大检查; 2018年初颁布原银监会1号文《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4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以及《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意见》《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系列文件确立了2018年银行监管的重点工作方向——继续开展整治银行业乱象工作,而整治公司治理不健全排在首位。
对保险机构而言,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严重的问题和乱象。有的中小保险公司重规模、拼市场、轻服务、资产错配等乱象丛生,表面看是公司经营问题,但根子还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2017年,原保监会陆续下发“1+4”系列文件,其中34号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 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35号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40号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44号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中,均重点提及整治公司治理乱象、完善公司治理管理体系、健全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等问题。
2018年3月初,原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在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的同时,严格要求股东资格和资金,并对股东自有资金增加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机制。此外,原保监会还加大监管力度,先后果断处置了多家公司的违规股权问题。
公司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公司内部角度看,牵涉“三会一层”的运作机制,董事会的构成、提名方式和履职评价,以及监事会作用的发挥等等。公司治理在确立机构战略、风险偏好、薪酬起点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公司外部看,法律环境、与其他企业机构的关联行为等对公司治理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公司治理没有最佳实践,只有更佳实践,因此也是永远没有尽头的实践。应该紧紧牵住公司治理这个“牛鼻子”,持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将其作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抓手,加快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真正实现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知行合一,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