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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企业表示愿意购买税延养老险

发布时间:2018-05-03 08:01:50    作者:朱艳霞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记者 朱艳霞

自5月1日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险”)正式进入试点期。记者从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目前这项业务由各公司旗下养老险公司或团险部牵头实施,已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政策宣导,很多企业表达了购买的意愿。

4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税延养老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一位养老险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税延养老险,销售渠道会全部放开,但是初期的购买者应该是企业客户,这与企业年金的客户群有很大的重合性。目前,我国部分企业年金计划由保险公司负责设计,并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资产,通常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形式体现。保险公司在运营企业年金的过程中,已经积攒了一定的客户资源。

按照《通知》要求,试点期间使用中国保信平台进行登记,中国保信平台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税延养老险的有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保险公司与中国保信平台实时对接。

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征管层面的具体措施。

为便于扣缴义务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纳税申报,《公告》规定,在个人缴费税前扣除环节,仍沿用原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需要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载明购买个人税延养老险支出的明细信息。在账户资金收益环节,无需报送任何资料。在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扣缴义务人仍沿用原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同时明确,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终止税前扣除。

在保险公司与中国保信平台的对接方面,中国太保表示,4月5日,太平洋寿险已全面通过监管机构现场验收。

事实上,相关保险公司近期一直在加紧筹备税延养老险相关事宜。在产品方面,中国人寿、中国太保、中国太平均表示,将报审最全产品类型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包括固定收益型、收益分享型、投资型等,客户可以根据自身风险偏好、人生不同阶段选择或转换合适的产品。

此外,上述保险公司还表示,要做好全方位的服务支持,提供多种便捷投保方式,提供便捷的账户查询和管理等。

上述养老险公司负责人表示,对于未来税延养老险的市场发展,宣传推广是关键。单靠保险公司宣传是不够的,还需要国家层面对这一政策进行广泛系统的宣传。如果宣导不到位,大家不能真正领会到这一政策红利,就会影响该产品的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