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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发布

新引入三个量化指标 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

发布时间:2018-05-28 08:29:15    作者:冯娜娜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记者 冯娜娜

5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流动性办法》),修订后的《流动性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等基本要素。

《流动性办法》新引入3个量化指标。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衡量银行长期稳定资金支持业务发展的程度,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是对流动性覆盖率的简化,衡量银行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覆盖压力情况下的短期流动性缺口,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匹配率衡量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

《流动性办法》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对部分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合理优化,强调其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的运用。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如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融资管理等。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避免对银行经营及金融市场产生较大影响,根据新监管指标的不同特点,合理安排实施时间。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采用分阶段达标安排。商业银行应分别于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达到80%和100%。自2020年1月1日起,流动性匹配率按照监管指标执行,在2020年前暂作为监测指标。对净稳定资金比例不设置过渡期。考虑到该指标已具有较长的监测历史,银行较为熟悉,且人民银行已将其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因而不对其设置过渡期,即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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