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冯娜娜】中国银保监会近日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我国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问题日趋突出,一些大中型企业债务规模大,杠杆率高,财务负担重,偿债能力弱,存在严重风险隐患。少数企业过度融资也挤占了稀缺的金融资源,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当前,对防范单一银行对单一企业(含企业集团)的授信集中度风险已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但对于约束多家银行对单一企业过度融资还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办法》明确了联合授信机制目标、适用范围和基本工作原则;建立了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联席会议制度等运作管理框架;明确了信息共享、联合授信额度管理和融资台账管理等风险防控机制;确立了企业进入风险预警状态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应对和处置机制;明确了对违规企业和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惩戒措施。
联合授信是指拟对或已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提供债务融资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改进银企合作模式,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质效和信用风险防控水平的运作机制。
联合授信机制的主要目标是防范企业重大信用风险事件,适用对象为债权人数量多、债务规模大、外部风险影响广的大中型企业。依据在银行业的融资余额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两个指标,《办法》确定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范围。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亿-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在试点期间,各银监局应根据上述标准,在辖内选取性质、行业、规模上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试点对象。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联合授信机制主要通过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等法律合约,以及联席会议决议等内部约定进行规范。联合授信机制的运作机制包括协商确定联合授信额度、监测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和建立预警机制等。
《办法》同时指出,联合授信机制建立时,若企业存量实际融资总额超过联合授信机制确定的联合授信额度,联合授信委员会应与企业协商确定达标过渡期,报银行业协会备案。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超过联合授信额度的存量融资由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银行协商确定退出次序。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将在防控重大企业信用风险、优化信贷资源配置等方面产生积极作用,可弥补监管短板、防控重大信用风险和优化信贷资源配置。
中国银保监会要求,各银监局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细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各银监局要严格按照《办法》明确的标准,遵循差异化原则选择试点企业,确保试点企业在性质、行业、规模上具有较强代表性。各银监局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试点企业名单报中国银保监会备案。各银监局要对试点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自2018年三季度起每季末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试点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