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艳霞
2016年12月,家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王某带着500万元到银行存款,却被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保险推销员和支行行长联合欺骗,购买了一份100周岁后才能取回的保单。发现被骗后,王某向公安局报案,向监管部门投诉,找银行行长讨说法,跟保险公司谈判协商,甚至以命维权,最终拿回了本金和利息。
中国银保监会6月6日在其官网发布消息,已严肃查处了这起保险销售误导的典型案例,责令相关银行和保险公司整改,停止银行代理保险新业务1年并处保险公司60万元罚款,处银行30万元罚款,对相关银行和保险公司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5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银保监会对这起案例相关机构和责任人从重进行处罚,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严厉查处各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加大对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治理力度。
监管严惩销售误导事件原委
事情的起源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欺骗消费者购买保险。
2016年12月,消费者王某携带500万元拆迁款前往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办理存款,在该网点自称为银行工作人员的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销售人员的误导下购买了阳光人寿的分红型保险产品,且该网点支行行长隐瞒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身份,告之客户该产品为银行理财产品。
2018年1月,王某赴银行取款,才发现被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欺骗,持有该保单将延迟到100周岁才能取回本金,如提前退保,本金利息均损失较大。
内蒙古保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18年2月获知该情况后,内蒙古保监局立刻进入受理程序,并派驻了2个检查组,赴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和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进行调查。
调查发现,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在销售该保险产品时所宣称的保险期间和年化收益率等内容与保险合同规定严重不符,欺骗投保人;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允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君驻点销售、参与银行代理保险销售工作和“双录”工作,违反了相关监管法律法规。
由于违反相关规定,经内蒙古保监局调查后,阳光人寿返还了王某500万元本金及当时工作人员误导承诺的27.5万元利息,并收回所有合同、协议等资料。
同时,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依法对责任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改正、停止接受银行代理新业务1年并处罚款60万元;对阳光人寿内蒙古分公司总经理吴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总经理助理张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撤销任职资格。责令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改正,责令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地区所有机构停止接受代理保险新业务1年,责令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对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高某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对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副行长李某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行长杨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将加大销售误导处罚力度
监管层近年来十分重视保险销售误导和销售风险的监管工作。
近期,银保监会进一步强化了对保险销售误导的查处惩戒力度。针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问题和突出公司,组织开展“精准打击行动”,从严整治、从快处理、从重问责,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针对人身保险销售、渠道、产品和非法经营等方面问题开展人身保险“治乱打非”专项整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实际上早在2010年,原中国银监会、原中国保监会就曾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可开展代理保险业务,但明确要求“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2012年,原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等欺骗行为。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从4个方面继续加大对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治理力度。一是注重预防,通过完善相关监管制度、严格保险机构和人员的主体责任、督促保险机构加强从业人员合规培训与诚信教育,加强对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监管;二是通过完善保险公司服务评价、推进保险服务标准化建设、抓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落实、研究制定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细则等,致力于从正面引导、反向倒逼、过程跟踪3个角度督促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杜绝销售误导;三是通过适时公布涉及消费者利益相关信息、督促保险公司公布与消费者利益相关信息,不断提高信息透明度;四是通过加强风险提示,揭示保险消费中的风险点,提示消费者相关注意事项,帮助保险消费者识别和防范销售误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