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报网讯【记者 冯娜娜】为规范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行为,实现资金的安全稳健运作和长期保值增值,促进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大类资产配置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按照有关监管规定自行投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该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办法》指出,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和资金特点,按照“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管理要求,实行分账户的资产配置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对于A类和B类产品,保险公司应当采用普通账户的管理模式。对于C类产品,保险公司应当采用独立账户的管理模式。
《办法》明确,税延养老保险资金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鼓励税延养老保险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领域。
《办法》强调,投资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投资指引中应当明确包含“税延养老保险”字样,同时还应明确委托资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等,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风险进行管理。
《办法》强调,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以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名义使用不属于该账户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不公平地对待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挪用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资产;利用所管理的资产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到,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设计原则,在资金投资运作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有特殊的管理要求。更加强调安全。更加考验长期投资能力。更加需要严格的风险管理。《办法》将规范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运作,引导优质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投资服务,实现长期稳健收益和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投资管理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银保监会提交分投资账户的受托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年度报告。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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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