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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5万元降至1万元

发布时间:2018-07-20 19:56:54    作者:冯娜娜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中国保险报网讯【记者 冯娜娜】 7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9日。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制定《办法》是银保监会推进理财业务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发布实施《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要需根据已发布实施的“资管新规”进行规范转型,有利于促进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和银行理财业务平稳过渡。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其中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制定主要遵循四大原则:一是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延续银行理财业务良好监管做法,充分借鉴国内外资管行业的监管制度;二是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投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金融体系结构;三是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引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促进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打破刚性兑付。

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登记和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四方面做法: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产品销售的合规管理、强化信息披露、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该《办法》规定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办法》规范了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以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和集中度管理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要期限匹配。在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方面。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该《办法》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同时,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