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冯娜娜
10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就《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本次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取消险资投资行业范围限制
《股权办法》是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的。
《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股权办法》不再限制财务性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要求保险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实际,自主审慎选择行业和企业类型,并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股权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和一般股权投资,应当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稳健选择投资的行业范围和企业类型。
同时,《股权办法》中提及,保险资金开展一般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除符合相关规定外,不得存在所处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的行业与领域,或者可能对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与领域;高污染、高耗能或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等情形。
银保监会称,此举是为了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另外,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国家政策支持、经国家主管或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企业股权,以及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等股权,确定风险因子或核算权益投资规模时予以调(扣)减的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股权办法》最大的突破是在投资行业上有了明显的拓宽。范围的拓宽对保险公司影响较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行业的投资价值变动很大,如果受制于原来的范围限制,保险公司不能有力地抓住一些机会,对一些行业进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现在通过修订可以让股权投资的自主权回归于保险机构,这对于发挥保险资金的长期资金优势很重要,保险机构通过进行股权投资可以有力拓展资产配置空间。”
变化的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办法》中将一般股权投资、重大股权投资单独列出并进行了定义,且对重大股权投资的定义有所不同。一般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的企业不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而《暂行办法》对重大股权投资的定义是,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对比来看,在对保险公司投资股权的资质条件上,《股权办法》增加了“投资团队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的规定;在偿付能力规定上,《股权办法》对投资股权的保险公司的要求是,“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而《暂行办法》则要求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股权办法》对投资股权的保险公司的盈利以及净资产的规定有所降低,明确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而《暂行办法》规定“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股权办法》增加了对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要求: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该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机构,应当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
《暂行办法》中提到,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的条件,在《股权办法》中,该条修改为“与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办法》中对于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增加了要求未上市权益类资产占比不低于80%;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该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人事任命、薪酬激励等管理运营事项,也不存在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的情形;不存在为保险资金规避监管比例、投资规范等监管要求提供通道服务等情形的条件。
《股权办法》中提到,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其中,股权投资基金为并购基金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股权办法》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类投资基金,可不受限制的条款。
《股权办法》对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进行了规范,并指出,保险公司与标的企业及其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运用自有资金。不得采用非现场方式表决,不得委托投资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投资;不得采取虚假合同等方式,或者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利益;不得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向保险机构和关联方循环出资。
有效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现在保险资金投资中进行股权投资的占比相对有限,资管产品中主要是债权计划,股权计划微乎其微,这实际上不利于保险资金更好地对接实体经济。通过《股权办法》,将股权投资的范围拓宽,可以更好地发挥保险资金长期资金的属性,更好地通过股权方式而不仅仅是债权方式直接与实体经济对接。”朱俊生表示。
银保监会认为,修订《股权办法》有助于有效提升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金融可及性;有利于提升股权融资和直接融资比重;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股权办法》取消了保险资金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赋予保险机构更多的投资自主权,可以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引导保险资金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资本性资金,可以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杠杆,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也可以促进保险资金发挥机构投资者积极作用,更好服务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等国家重大改革举措,重点支持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优势的行业和领域,促进经济提质增效。
“可以预期,在政策放开的鼓励下,接下来保险资金在股权投资配置上的占比会提升。当然这也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提高自身投资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对行业的投资价值研究能力。”同时,朱俊生提到,“实际上,资产配置的趋势与整个行业转型、负债端的转型也密切相关,因为保险行业处于转型中,期缴业务特别是长期保单的快速增加、负债端的变化,也需要投资端更好地匹配,这需要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的配置方式更好地实现资产管理。”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股权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对于保险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领域和项目,还将出台配套政策予以支持。
《股权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