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杰 俞翠云
保险欺诈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其中以车险领域最为突出。保险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还破坏了市场秩序。近日,安华农险北京分公司在两起车险人伤诉讼中先后胜诉,获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昌平区人民法院支持,依法拒赔商业险、交强险两起案件共42.2万元。从经过来看,两起案件均具有典型性意义,对于不法分子产生了震慑。
肇事逃逸欲瞒天过海
细查卷宗获庭审胜诉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安华农险北京分公司车险人伤诉讼案件作出判决,依法认定安华农险北京分公司无需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拒赔30万元。
2016年7月6日,郭某某驾驶京Q×××××,将正在道路作业的张某某、马某某、庞某某等3人撞倒,郭某某没有对伤者进行救援,而是驾驶车辆扬长而去。案发后,郭某某并未向安华农险北京分公司报案,3名伤者中,有两人重伤致残。
因伤情严重,3人起诉郭某某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安华农险北京分公司作为承保公司,成为第二被告。
庭审中,安华农险北京分公司人伤法律岗积极应对,充分阐明郭某某的逃逸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安全法》,也违反了相应的保险条款,属于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该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郭某某则坚称没有逃逸,自己并未发现撞人。
该公司人伤法律岗与多方协商后,申请法院调取交通事故卷宗。经查,卷宗中明确记载郭某某的笔录内容,“当时感觉撞的墩子,现在知道是撞人了,我当时没下车就走了,我知道这是逃逸行为”。但是从3名伤者伤情严重、郭某某车辆玻璃的破碎程度和车轮上多处血迹等迹象来看,郭某某明显在说谎,他是有意肇事逃逸,并非不知道撞到了人。通过多方面入手,人伤法律岗在调取的卷宗中又发现,第二天郭某某便去洗车和修理了破碎的玻璃,意图掩盖事实。
在充分的证据和事实面前,郭某某的辩驳显得苍白无力。最终,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安华农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本次事故的合法损失,不足部分外的由肇事者郭某某承担。公司依法免除商业险赔偿责任,胜诉金额30万元。
几次报警为骗保
深究协议赢诉讼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安华农险北京分公司车险人伤、车损案件作出判决,依法判决安华农险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拒赔交强险12.2万元。
2018年3月9日,郝某某驾驶京A×××××,与三者刘某驾驶京Q×××××相撞,造成三者刘某受伤,两车受损。
2018年5月7日,三者刘某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索要车辆、人伤等损失30余万元。接到法院通知后,安华农险北京分公司并未查询到相关的报险记录,人伤法律岗积极核实事故发生经过和相应的事故责任。
经查发现,事发后,标的驾驶员郝某某曾拨打122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前,三者驾驶员刘某在自己受伤严重和车辆几近报废的情况下,主动与标的驾驶员郝某某协商,并给付标的方1万元人民币解决,要求郝某某拨打122撤案。次日,三者驾驶员刘某却又拨打122再次报警,此行为十分违反常理。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人伤法律岗多次与法院审判人员沟通,并做车主的工作,希望车主可以将当时的《协议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庭审中,人伤法律岗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反驳,在被告车主向法院提供当时的《协议书》后,根据协议记载内容有力发声,获得法院认可。
最终,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刘某与被告驾驶员郝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处理交通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案三者刘某想利用交通大队未明确责任和法院一般同责的认定,骗取保险赔偿。但是,安华农险北京分公司法务细致审查,及时发现了问题,坚持不懈与车主和审判人员沟通,以事实说话,以法理说话,相信法院的公平、公正,最终赢得了法律正义的判决。
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近年来,安华农险北京分公司以《反保险欺诈指引》为指导,在总公司和分公司领导班子的支持下,全方位重视反保险欺诈工作,通过复查复勘等多举措建立反保险欺诈防线,全面推动理赔全流程风险管理。下一步,该公司在转型发展过程中,将继续加强反保险欺诈的工作力度和强度,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维护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为“平安北京”建设助力。
□彭杰 俞翠云
保险欺诈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其中以车险领域最为突出。保险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还破坏了市场秩序。近日,安华农险北京分公司在两起车险人伤诉讼中先后胜诉,获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昌平区人民法院支持,依法拒赔商业险、交强险两起案件共42.2万元。从经过来看,两起案件均具有典型性意义,对于不法分子产生了震慑。
肇事逃逸欲瞒天过海
细查卷宗获庭审胜诉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安华农险北京分公司车险人伤诉讼案件作出判决,依法认定安华农险北京分公司无需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拒赔30万元。
2016年7月6日,郭某某驾驶京Q×××××,将正在道路作业的张某某、马某某、庞某某等3人撞倒,郭某某没有对伤者进行救援,而是驾驶车辆扬长而去。案发后,郭某某并未向安华农险北京分公司报案,3名伤者中,有两人重伤致残。
因伤情严重,3人起诉郭某某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安华农险北京分公司作为承保公司,成为第二被告。
庭审中,安华农险北京分公司人伤法律岗积极应对,充分阐明郭某某的逃逸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安全法》,也违反了相应的保险条款,属于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该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郭某某则坚称没有逃逸,自己并未发现撞人。
该公司人伤法律岗与多方协商后,申请法院调取交通事故卷宗。经查,卷宗中明确记载郭某某的笔录内容,“当时感觉撞的墩子,现在知道是撞人了,我当时没下车就走了,我知道这是逃逸行为”。但是从3名伤者伤情严重、郭某某车辆玻璃的破碎程度和车轮上多处血迹等迹象来看,郭某某明显在说谎,他是有意肇事逃逸,并非不知道撞到了人。通过多方面入手,人伤法律岗在调取的卷宗中又发现,第二天郭某某便去洗车和修理了破碎的玻璃,意图掩盖事实。
在充分的证据和事实面前,郭某某的辩驳显得苍白无力。最终,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安华农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本次事故的合法损失,不足部分外的由肇事者郭某某承担。公司依法免除商业险赔偿责任,胜诉金额30万元。
几次报警为骗保
深究协议赢诉讼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安华农险北京分公司车险人伤、车损案件作出判决,依法判决安华农险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拒赔交强险12.2万元。
2018年3月9日,郝某某驾驶京A×××××,与三者刘某驾驶京Q×××××相撞,造成三者刘某受伤,两车受损。
2018年5月7日,三者刘某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索要车辆、人伤等损失30余万元。接到法院通知后,安华农险北京分公司并未查询到相关的报险记录,人伤法律岗积极核实事故发生经过和相应的事故责任。
经查发现,事发后,标的驾驶员郝某某曾拨打122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前,三者驾驶员刘某在自己受伤严重和车辆几近报废的情况下,主动与标的驾驶员郝某某协商,并给付标的方1万元人民币解决,要求郝某某拨打122撤案。次日,三者驾驶员刘某却又拨打122再次报警,此行为十分违反常理。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人伤法律岗多次与法院审判人员沟通,并做车主的工作,希望车主可以将当时的《协议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庭审中,人伤法律岗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反驳,在被告车主向法院提供当时的《协议书》后,根据协议记载内容有力发声,获得法院认可。
最终,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刘某与被告驾驶员郝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处理交通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案三者刘某想利用交通大队未明确责任和法院一般同责的认定,骗取保险赔偿。但是,安华农险北京分公司法务细致审查,及时发现了问题,坚持不懈与车主和审判人员沟通,以事实说话,以法理说话,相信法院的公平、公正,最终赢得了法律正义的判决。
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近年来,安华农险北京分公司以《反保险欺诈指引》为指导,在总公司和分公司领导班子的支持下,全方位重视反保险欺诈工作,通过复查复勘等多举措建立反保险欺诈防线,全面推动理赔全流程风险管理。下一步,该公司在转型发展过程中,将继续加强反保险欺诈的工作力度和强度,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维护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为“平安北京”建设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