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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发文从五方面规范票据业务

发布时间:2019-07-25 10:38:19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当前北京地区票据领域违规问题进行规范,旨在震慑、纠偏银行业机构票据业务违规行为,打击非法票据中介和票据套利行为,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促进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北京银保监局称,当前票据市场的主要风险从操作风险转变为信用风险和套利风险,违规环节逐步由交易端转移至承兑端、直贴端,存在业务制度建设滞后,客户准入和背景审查不严,以及利用大量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直贴业务虚增存款、空转套利、掩盖不良、套取银行信用和资金等主要违规问题。

针对北京地区票据领域风险特征和违规现象,《意见》重点从资金审查、贸易背景审查、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高比例担保票据业务以及跨省异地票据业务等五个方面强化规范整治。

针对票据业务中存在的担保资金来源审查、资金流向审查流于形式,甚至故意放松审查标准以配合客户进行套利、套信、套资金等违规行为,《意见》重申并强调,承兑业务担保资金不得来源于贷款或其他债务性资金、直贴资金,同时《意见》明确规定,严格禁止票据直贴业务资金违规回流至贴现申请人任一前手,对于存在违规回流情形的,机构不得为同一贴现申请人办理新增业务。

针对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内部审查标准不一致等为由放松审查,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或为其办理贴现的现象,《意见》从客户准入审查、贸易背景资料审查以及限额管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贸易背景审查要求,自客户准入环节起杜绝虚假贸易背景票据业务,重点打击空壳中介公司。同时,为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加快票据流转效率,《意见》要求银行业机构根据客户财务数据、经营流水、纳税记录、结算模式等综合审慎核定年度票据业务发生额上限。

《意见》从三个层次上对银行业机构商业承兑汇票业务进行规范:一是建立严格的授信企业准入标准,实行名单制管理,全面加强商票客户准入管理;二是针对结构相对复杂的商票业务,如以商票或其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同业投资、资产证券化、福费廷、保理、质押等业务,必须构建与其风险程度相应的内控管理体系,防止以复杂交易结构规避监管要求;三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空壳企业、高风险企业和套利企业挤占金融资源。

针对当前市场上普遍存在的通过高比例担保甚至全额担保票据业务进行监管套利等行为,《意见》严格禁止银行业机构通过高比例担保票据业务违规调节资产质量、吸收存款或接续到期理财产品。

此外,鉴于跨省异地票据业务内控难度大、监管链条长,近年大案、要案多发,银保监会办公厅曾于2018年5月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1号),专门对异地票据业务进行规范。为加强政策延续性,北京银保监局此次出台的《意见》也对跨省异地票据业务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范,重点针对空壳票据中介、套利机构、关联企业、上下游企业等以异地客户身份大量办理票据业务,且存在“套利、套信、套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银行业机构完善异地客户承兑、直贴业务机制,划定异地客户范围,建立严格的客户准入标准,实施动态调整的名单制管理,减少上述机构对金融资源的挤占,有效净化票据市场。


北京银保监局发文从五方面规范票据业务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时间:2019-07-25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当前北京地区票据领域违规问题进行规范,旨在震慑、纠偏银行业机构票据业务违规行为,打击非法票据中介和票据套利行为,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促进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北京银保监局称,当前票据市场的主要风险从操作风险转变为信用风险和套利风险,违规环节逐步由交易端转移至承兑端、直贴端,存在业务制度建设滞后,客户准入和背景审查不严,以及利用大量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直贴业务虚增存款、空转套利、掩盖不良、套取银行信用和资金等主要违规问题。

针对北京地区票据领域风险特征和违规现象,《意见》重点从资金审查、贸易背景审查、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高比例担保票据业务以及跨省异地票据业务等五个方面强化规范整治。

针对票据业务中存在的担保资金来源审查、资金流向审查流于形式,甚至故意放松审查标准以配合客户进行套利、套信、套资金等违规行为,《意见》重申并强调,承兑业务担保资金不得来源于贷款或其他债务性资金、直贴资金,同时《意见》明确规定,严格禁止票据直贴业务资金违规回流至贴现申请人任一前手,对于存在违规回流情形的,机构不得为同一贴现申请人办理新增业务。

针对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内部审查标准不一致等为由放松审查,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或为其办理贴现的现象,《意见》从客户准入审查、贸易背景资料审查以及限额管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贸易背景审查要求,自客户准入环节起杜绝虚假贸易背景票据业务,重点打击空壳中介公司。同时,为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加快票据流转效率,《意见》要求银行业机构根据客户财务数据、经营流水、纳税记录、结算模式等综合审慎核定年度票据业务发生额上限。

《意见》从三个层次上对银行业机构商业承兑汇票业务进行规范:一是建立严格的授信企业准入标准,实行名单制管理,全面加强商票客户准入管理;二是针对结构相对复杂的商票业务,如以商票或其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同业投资、资产证券化、福费廷、保理、质押等业务,必须构建与其风险程度相应的内控管理体系,防止以复杂交易结构规避监管要求;三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空壳企业、高风险企业和套利企业挤占金融资源。

针对当前市场上普遍存在的通过高比例担保甚至全额担保票据业务进行监管套利等行为,《意见》严格禁止银行业机构通过高比例担保票据业务违规调节资产质量、吸收存款或接续到期理财产品。

此外,鉴于跨省异地票据业务内控难度大、监管链条长,近年大案、要案多发,银保监会办公厅曾于2018年5月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1号),专门对异地票据业务进行规范。为加强政策延续性,北京银保监局此次出台的《意见》也对跨省异地票据业务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范,重点针对空壳票据中介、套利机构、关联企业、上下游企业等以异地客户身份大量办理票据业务,且存在“套利、套信、套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银行业机构完善异地客户承兑、直贴业务机制,划定异地客户范围,建立严格的客户准入标准,实施动态调整的名单制管理,减少上述机构对金融资源的挤占,有效净化票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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