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冯娜娜】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施行《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意味着,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分类监管进一步加强,也强化了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
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总体框架包括一个办法和5项监管规则。一个办法即《暂行办法》,5项监管规则是2018年3月1日发布并试运行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以下简称《监管规则》)。《监管规则》的正式发布也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体系的初步建成。
人保寿险总裁傅安平认为,《暂行办法》的出台,形成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1+5”总体框架。“1+5”总体框架的全面落地,标志着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开启了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精细化监管的新纪元,必将对增强监管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促进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产生持续而深远的影响。
中国人寿副总裁、总精算师、董事会秘书利明光认为,《暂行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强化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使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系统全面。《暂行办法》强化资产负债协同,有助于引导保险行业建立资产与负债相协调的科学高效管理制度和流程机制,推动行业资产负债管理从粗放式管理模式向精细化管理模式转变。同时,也有助于行业管控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注重长期价值,促进行业进一步强化健康发展理念。
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在风险偏好和其他约束条件下,持续对资产和负债相关策略进行制定、执行、监控和完善的过程。
对于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行业形成的共识是,良好的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是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基础,也是支持保险业在复杂风险环境中保持稳健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保障。
早在2013年,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工作启动。2016年底,监管部门决定启动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建设工作。为形成有效的制度体系,实现资产负债管理由软约束向硬约束转变,近几年,监管部门做了一系列工作,以推动保险业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太保寿险资产管理中心研究与配置部总经理陈子扬指出,过去几年,行业出现了诸如长钱短配、短钱长配、产品定价与资产管理“两张皮”等问题,部分机构投资激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给行业造成了潜在的利差损和流动性风险隐患。面对内外部环境的种种挑战,大力推进行业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建设在当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保险资金运用或保险资产管理服务保险主业的定位,完全是由保险资金属性决定的。保险业要坚持审慎稳健原则,既要防止负债业务竞争上的不计成本,也要防止资金运用上的激进投资。
陈子扬认为,《暂行办法》及《监管规则》明确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技术上的要求和标准,促使行业在资产负债管理上技术能力和运用水平的提升,推进国内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由“软约束”向“硬约束”的转化。
《暂行办法》明确了监管部门履行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职责。银保监会依法建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配套制度,包括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和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等。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银保监会派出机构需参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的监管评估;参与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数据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等情况的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等。
规范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评估的方式,《暂行办法》规定,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的监管评估,采取现场评估与非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暂行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的主体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监测资产负债匹配状况,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业务和资金特点,划分“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实行分账户的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管理。
实施差别化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提出,银保监会负责制定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
平安人寿精算评估分析部总经理谢骏峰分析,《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保险公司综合评分的高低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综合评级分为A、B、C、D四大类,从而进行分类监管。而此次《暂行办法》改为更加灵活的监管形式,保险公司可分为“好”“较差”“差”三类。
《暂行办法》明确,银保监会依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和量化评估评分,对保险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高和匹配状况好的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适当给予资金运用范围、模式、比例以及保险产品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经营审慎稳健的保险公司先行先试。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低或匹配状况较差的保险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阶段、负债特征、资产结构和存在的风险,可采取风险提示、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监管通报、进行专项现场检查或现场调查、要求进行专项压力测试等其中一项或多项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低或匹配状况差的保险公司,除上述规定的监管措施外,可依据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记者 冯娜娜】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施行《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意味着,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分类监管进一步加强,也强化了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
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总体框架包括一个办法和5项监管规则。一个办法即《暂行办法》,5项监管规则是2018年3月1日发布并试运行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以下简称《监管规则》)。《监管规则》的正式发布也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体系的初步建成。
人保寿险总裁傅安平认为,《暂行办法》的出台,形成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1+5”总体框架。“1+5”总体框架的全面落地,标志着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开启了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精细化监管的新纪元,必将对增强监管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促进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产生持续而深远的影响。
中国人寿副总裁、总精算师、董事会秘书利明光认为,《暂行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强化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使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系统全面。《暂行办法》强化资产负债协同,有助于引导保险行业建立资产与负债相协调的科学高效管理制度和流程机制,推动行业资产负债管理从粗放式管理模式向精细化管理模式转变。同时,也有助于行业管控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注重长期价值,促进行业进一步强化健康发展理念。
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在风险偏好和其他约束条件下,持续对资产和负债相关策略进行制定、执行、监控和完善的过程。
对于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行业形成的共识是,良好的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是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基础,也是支持保险业在复杂风险环境中保持稳健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保障。
早在2013年,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工作启动。2016年底,监管部门决定启动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建设工作。为形成有效的制度体系,实现资产负债管理由软约束向硬约束转变,近几年,监管部门做了一系列工作,以推动保险业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太保寿险资产管理中心研究与配置部总经理陈子扬指出,过去几年,行业出现了诸如长钱短配、短钱长配、产品定价与资产管理“两张皮”等问题,部分机构投资激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给行业造成了潜在的利差损和流动性风险隐患。面对内外部环境的种种挑战,大力推进行业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建设在当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保险资金运用或保险资产管理服务保险主业的定位,完全是由保险资金属性决定的。保险业要坚持审慎稳健原则,既要防止负债业务竞争上的不计成本,也要防止资金运用上的激进投资。
陈子扬认为,《暂行办法》及《监管规则》明确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技术上的要求和标准,促使行业在资产负债管理上技术能力和运用水平的提升,推进国内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由“软约束”向“硬约束”的转化。
《暂行办法》明确了监管部门履行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职责。银保监会依法建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配套制度,包括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和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等。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银保监会派出机构需参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的监管评估;参与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数据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等情况的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等。
规范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评估的方式,《暂行办法》规定,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的监管评估,采取现场评估与非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暂行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的主体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监测资产负债匹配状况,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业务和资金特点,划分“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实行分账户的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管理。
实施差别化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提出,银保监会负责制定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
平安人寿精算评估分析部总经理谢骏峰分析,《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保险公司综合评分的高低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综合评级分为A、B、C、D四大类,从而进行分类监管。而此次《暂行办法》改为更加灵活的监管形式,保险公司可分为“好”“较差”“差”三类。
《暂行办法》明确,银保监会依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和量化评估评分,对保险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高和匹配状况好的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适当给予资金运用范围、模式、比例以及保险产品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经营审慎稳健的保险公司先行先试。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低或匹配状况较差的保险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阶段、负债特征、资产结构和存在的风险,可采取风险提示、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监管通报、进行专项现场检查或现场调查、要求进行专项压力测试等其中一项或多项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低或匹配状况差的保险公司,除上述规定的监管措施外,可依据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