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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启示与借鉴

发布时间:2019-08-23 09:03:52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孙宏涛 申鸣阳

“一带一路”作为巨大的经济引擎推动着中国及沿线国家快速发展。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国与沿线各国的务实合作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从无到有、由点及面,进度和成果都超出预期。“一带一路”对中国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存在巨大的经济互补性与发展潜力,为中国企业产业升级、扩大市场方面带来了积极效应,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贸环境存在较大不稳定性。中国企业在推进企业对外贸易、对外工程承包及对外投资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不可低估。因此,风险管理对中国企业来说变得尤为重要。

“一带一路”背景下的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中国企业来说存在以下风险:

其一,政治风险。沿线国家是大国地缘政治博弈的焦点,一些大国为了维护自身地缘政治利益,采取各种措施阻挠中国资本介入,增大了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难度。政局动荡进而影响实体经济,造成海外买方偿付能力下降,破产风险明显上升。

其二,商业市场风险。受石油等大宗商品价格影响,部分资源类国家的外汇储备缩水,货币贬值明显;沿线国家法律制度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健全,以及企业内部管理不科学等所产生的风险;由于贸易政策偏向,“走出去”企业面临更加苛刻的商务条件,例如更少的预付款比例、更长的付款期限、更多的当地货币支付等,高风险业务明显增加。

其三,文化差异以及文化冲突风险。沿线国家民族成分复杂,多种宗教信仰并存,增大了沿线各国合作的难度。加上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国际恐怖主义相互渗透,局部地区武装冲突此起彼伏,导致相应地区缺乏安全保障。

风险消解策略——出口信用保险

在“一带一路”面临上述风险的情况下,我国有必要建立配套的风险应对措施,其中之一就是以出口信用保险帮助在海外的企业分散风险。

(一)出口信用保险概念

出口信用保险属于一种信用保险。在日常贸易活动中,付款与收货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无法同时完成,更多情况下是赊销,即先由出货方将货物出运,进货方收到货物后才支付货款,将货物提走,这就是信用销售。在信用销售中,确保债务人按期履行还款职责,成为债权人所面临的风险。为了解决该风险,信用保险因此产生。所谓信用保险,是指债权人针对其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向保险公司投保信用险,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则由保险公司向债权人支付赔款以弥补其遭受的经济损失,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向债务人方追偿的保险。

而出口信用保险,顾名思义,是特指债权人为国内卖方、债务人为国外买方,依照商务合同保障国内债权人应收账款收汇安全的信用保险。目前,出口信用保险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工具,是国际贸易中各国政府为推动本国出口贸易发展的一项经济保障措施。出口信用保险多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因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有利于国家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海外经营风险管理工具和融资促进手段,出口信用保险对于推动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发展、“一带一路”建设和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有利于规避国际贸易风险,促进出口。出口信用保险大致分为三种类别:(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期限在1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通过承担保单列明的商业和政治风险,使被保险人得以有效规避出口企业收回延期付款的风险和融资机构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3)海外投资保险。该险承保投资者海外投资时可能因汇兑限制、战争和政府违约等造成损失的风险。这三种类型保险将出口企业面临债务收回风险积极承保,为出险企业提供损失补偿,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风险保障。

2.为企业融资提供助力,提供融资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往往扮演着融资担保和增信的角色,服务于国内出口企业和提供出口融资的银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往往提高了信用等级,有利于分担银行的放贷风险,更易获得银行提供的贷款,为企业解决出口融资难题。

3.促进国家产业政策实施与产业升级。通过倾向性的保险政策和灵活的费率机制,为政府推动出口企业从产品输出向技术输出的升级,促进加工贸易向产业链中高端延伸。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2001年正式揭牌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数据显示,2018年,中信保承保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出口和投资1506亿美元,承保金额522.6亿美元,涉及能源、冶金、通信设备、电力等十余个行业,并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险项目支付赔款6.3亿美元。从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为“一带一路”企业对外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一带一路”各种复杂的背景下,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仍存在以下问题:(1)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规范仅在《对外贸易法》和《保险法》有所涉及,没有效力等级高、内容全面的法律规制,仅遵循中信保的公司章程和业务规范,存在不稳定性与缺乏权威性的风险,容易挫伤投保者信心,阻碍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

(2)政策性支持相对不足。中信保的资本来源是国家财政预算,但风险准备金缺乏,承保规模小,保险覆盖率较低。保险风险金规模无法和出口规模有效匹配。这严重束缚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规模扩大和承保能力提升,也抑制了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有效供给,难以持续助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投保费率过高。我国1年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平均费率基本达到了0.7%-0.9%,对东欧、南美、非洲等风险较大地区的平均费率甚至高达2%,而发达国家3年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平均费率还不到1%。过高的保险费率增加了企业的出口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积极性。

国外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结合典型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模式和立法特点,考察各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一)英国

英国出口信用保险经营采取政府直接办理模式,作为最早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家,英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口信用担保局(简称ECGD)。 ECGD属于政府的一个职能机构,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并由政府承担风险,政府介入程度较深。

英国出口信用保险特点如下:积极走向私有化、商业化模式, ECGD将其短期信贷部门卖给了荷兰出口信用保险局,而政治风险和中长期风险仍由ECGD承担,两者相互补充、密切合作,推动了英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贸易的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相关法律立法速度快、更新快,且立法具有多样性,其规定并不止限于一部法律。

(二)美国

美国属于进出口银行兼营模式,开展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是美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依据1945年颁布的《进出口银行法》,是美国联邦政府促进美国出口贸易的金融机构。

美国出口信用保险特点如下:承保主体较为广泛,除了进出口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和辅助机构,还有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美国出口信用保险形成以《进出口银行法》为中心,法律、法律修正案、指令等层次分明的体系,州法律与联邦法律相辅相成。

(三)法国

法国采取混合经营模式,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主要由外贸信贷保险公司(COFACE)办理。COFACE作为股份公司,主要股东是法国的大银行、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政府对其控股是通过控制其主要股东的间接方式体现。

法国出口信用保险具有以下特点:政府支持力度大,有国家财政预算做强大支撑;信保服务覆盖面高,在全球37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网络,提供统一的服务,并且还在6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企业资信调查和追账机构,为出口信用保险提供风险评估和欠款追缴;风险评估机制与信息管理系统发达。建立健全了一套完整有效的信用风险评估机制,以公司庞大的进口商信息数据为依据,对客户的保险申请进行风险分析,根据进口国别、进口商资信等情况确定风险评级和保险费率。

(四)日本

日本的出口信用保险一直是由政府经营的特殊业务,之后才建立了经营出口保险业务的独立法人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NEXI)。

日本出口信用保险具有以下特点:对买家的信用限额进行分类管理,编制海外买家名簿以评定每个买家的信用限额,而对于名簿外的新买家,由出口商提供资信报告,NEXI据此给予相应的信用限额;投保方式特殊,先企业单独向出口行业协会投保,行业协会再作为保险代理人统一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构建了全面的法律体系,在《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的基础上,出台了《出口保险法》。

借鉴与启示

我国在建立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博采众长,完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推动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更好落实“走出去”战略,促进“一带一路”建设海外投资。

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可以从以下四点着手:

(一)制定出口信用保险单行立法

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例如英国的《出口担保和投资法》、日本的《贸易保险法》等,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主体、性质、经营方式、业务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信用保险的经营主体、风险基金、账户设立和承保范围做出特色规定。

(二)允许在境外增设必要的分支机构

借鉴法国在世界范围内广设分支机构,有必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分支机构,与国内中信保总部形成全方位服务体系,使中信保提高承保能力和风险平衡能力,更有力、更有效地发挥政策性作用,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开放型经济发展。

(三)适当进行市场化经营

借鉴国外出口信用保险采取政府政策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当前,我国完全采取政府主导,为实现“一带一路”建设的产业升级目标,可以建立以投资重点国家、重点行业以及规模较大的对外投资为类型的政府政策保险产品,由国家财政给予支持,并在保费、赔付率、承保条件上给予优惠,加大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支持国家的出口战略,推动我国出口升级;对于小规模、非重要产业对外投资可以合理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加入出口信用保险,发挥市场资本的作用。

(四)采取针对性、差异化承保政策

借鉴法国、英国建立的风险评估机制与信息管理系统,完善风险评估能力,依靠大数据先进技术支持,根据信用期限、出口地区、投保企业风险管理能力、投保规模、买方资信水平、赔付比例等计算费率,采取针对性、差异性承保政策,适当放宽承保条件。

综上所述,为从容应对“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风险,加快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步伐,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国须在借鉴国外出口信用保险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作者介绍:孙宏涛,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申鸣阳,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生)


海外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启示与借鉴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时间:2019-08-23

□孙宏涛 申鸣阳

“一带一路”作为巨大的经济引擎推动着中国及沿线国家快速发展。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国与沿线各国的务实合作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从无到有、由点及面,进度和成果都超出预期。“一带一路”对中国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存在巨大的经济互补性与发展潜力,为中国企业产业升级、扩大市场方面带来了积极效应,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贸环境存在较大不稳定性。中国企业在推进企业对外贸易、对外工程承包及对外投资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不可低估。因此,风险管理对中国企业来说变得尤为重要。

“一带一路”背景下的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中国企业来说存在以下风险:

其一,政治风险。沿线国家是大国地缘政治博弈的焦点,一些大国为了维护自身地缘政治利益,采取各种措施阻挠中国资本介入,增大了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难度。政局动荡进而影响实体经济,造成海外买方偿付能力下降,破产风险明显上升。

其二,商业市场风险。受石油等大宗商品价格影响,部分资源类国家的外汇储备缩水,货币贬值明显;沿线国家法律制度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健全,以及企业内部管理不科学等所产生的风险;由于贸易政策偏向,“走出去”企业面临更加苛刻的商务条件,例如更少的预付款比例、更长的付款期限、更多的当地货币支付等,高风险业务明显增加。

其三,文化差异以及文化冲突风险。沿线国家民族成分复杂,多种宗教信仰并存,增大了沿线各国合作的难度。加上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国际恐怖主义相互渗透,局部地区武装冲突此起彼伏,导致相应地区缺乏安全保障。

风险消解策略——出口信用保险

在“一带一路”面临上述风险的情况下,我国有必要建立配套的风险应对措施,其中之一就是以出口信用保险帮助在海外的企业分散风险。

(一)出口信用保险概念

出口信用保险属于一种信用保险。在日常贸易活动中,付款与收货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无法同时完成,更多情况下是赊销,即先由出货方将货物出运,进货方收到货物后才支付货款,将货物提走,这就是信用销售。在信用销售中,确保债务人按期履行还款职责,成为债权人所面临的风险。为了解决该风险,信用保险因此产生。所谓信用保险,是指债权人针对其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向保险公司投保信用险,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则由保险公司向债权人支付赔款以弥补其遭受的经济损失,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向债务人方追偿的保险。

而出口信用保险,顾名思义,是特指债权人为国内卖方、债务人为国外买方,依照商务合同保障国内债权人应收账款收汇安全的信用保险。目前,出口信用保险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工具,是国际贸易中各国政府为推动本国出口贸易发展的一项经济保障措施。出口信用保险多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因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有利于国家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海外经营风险管理工具和融资促进手段,出口信用保险对于推动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发展、“一带一路”建设和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有利于规避国际贸易风险,促进出口。出口信用保险大致分为三种类别:(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期限在1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通过承担保单列明的商业和政治风险,使被保险人得以有效规避出口企业收回延期付款的风险和融资机构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3)海外投资保险。该险承保投资者海外投资时可能因汇兑限制、战争和政府违约等造成损失的风险。这三种类型保险将出口企业面临债务收回风险积极承保,为出险企业提供损失补偿,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风险保障。

2.为企业融资提供助力,提供融资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往往扮演着融资担保和增信的角色,服务于国内出口企业和提供出口融资的银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往往提高了信用等级,有利于分担银行的放贷风险,更易获得银行提供的贷款,为企业解决出口融资难题。

3.促进国家产业政策实施与产业升级。通过倾向性的保险政策和灵活的费率机制,为政府推动出口企业从产品输出向技术输出的升级,促进加工贸易向产业链中高端延伸。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2001年正式揭牌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数据显示,2018年,中信保承保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出口和投资1506亿美元,承保金额522.6亿美元,涉及能源、冶金、通信设备、电力等十余个行业,并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险项目支付赔款6.3亿美元。从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为“一带一路”企业对外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一带一路”各种复杂的背景下,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仍存在以下问题:(1)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规范仅在《对外贸易法》和《保险法》有所涉及,没有效力等级高、内容全面的法律规制,仅遵循中信保的公司章程和业务规范,存在不稳定性与缺乏权威性的风险,容易挫伤投保者信心,阻碍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

(2)政策性支持相对不足。中信保的资本来源是国家财政预算,但风险准备金缺乏,承保规模小,保险覆盖率较低。保险风险金规模无法和出口规模有效匹配。这严重束缚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规模扩大和承保能力提升,也抑制了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有效供给,难以持续助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投保费率过高。我国1年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平均费率基本达到了0.7%-0.9%,对东欧、南美、非洲等风险较大地区的平均费率甚至高达2%,而发达国家3年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平均费率还不到1%。过高的保险费率增加了企业的出口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积极性。

国外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结合典型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模式和立法特点,考察各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一)英国

英国出口信用保险经营采取政府直接办理模式,作为最早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家,英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口信用担保局(简称ECGD)。 ECGD属于政府的一个职能机构,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并由政府承担风险,政府介入程度较深。

英国出口信用保险特点如下:积极走向私有化、商业化模式, ECGD将其短期信贷部门卖给了荷兰出口信用保险局,而政治风险和中长期风险仍由ECGD承担,两者相互补充、密切合作,推动了英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贸易的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相关法律立法速度快、更新快,且立法具有多样性,其规定并不止限于一部法律。

(二)美国

美国属于进出口银行兼营模式,开展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是美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依据1945年颁布的《进出口银行法》,是美国联邦政府促进美国出口贸易的金融机构。

美国出口信用保险特点如下:承保主体较为广泛,除了进出口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和辅助机构,还有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美国出口信用保险形成以《进出口银行法》为中心,法律、法律修正案、指令等层次分明的体系,州法律与联邦法律相辅相成。

(三)法国

法国采取混合经营模式,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主要由外贸信贷保险公司(COFACE)办理。COFACE作为股份公司,主要股东是法国的大银行、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政府对其控股是通过控制其主要股东的间接方式体现。

法国出口信用保险具有以下特点:政府支持力度大,有国家财政预算做强大支撑;信保服务覆盖面高,在全球37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网络,提供统一的服务,并且还在6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企业资信调查和追账机构,为出口信用保险提供风险评估和欠款追缴;风险评估机制与信息管理系统发达。建立健全了一套完整有效的信用风险评估机制,以公司庞大的进口商信息数据为依据,对客户的保险申请进行风险分析,根据进口国别、进口商资信等情况确定风险评级和保险费率。

(四)日本

日本的出口信用保险一直是由政府经营的特殊业务,之后才建立了经营出口保险业务的独立法人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NEXI)。

日本出口信用保险具有以下特点:对买家的信用限额进行分类管理,编制海外买家名簿以评定每个买家的信用限额,而对于名簿外的新买家,由出口商提供资信报告,NEXI据此给予相应的信用限额;投保方式特殊,先企业单独向出口行业协会投保,行业协会再作为保险代理人统一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构建了全面的法律体系,在《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的基础上,出台了《出口保险法》。

借鉴与启示

我国在建立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博采众长,完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推动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更好落实“走出去”战略,促进“一带一路”建设海外投资。

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可以从以下四点着手:

(一)制定出口信用保险单行立法

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例如英国的《出口担保和投资法》、日本的《贸易保险法》等,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主体、性质、经营方式、业务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信用保险的经营主体、风险基金、账户设立和承保范围做出特色规定。

(二)允许在境外增设必要的分支机构

借鉴法国在世界范围内广设分支机构,有必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分支机构,与国内中信保总部形成全方位服务体系,使中信保提高承保能力和风险平衡能力,更有力、更有效地发挥政策性作用,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开放型经济发展。

(三)适当进行市场化经营

借鉴国外出口信用保险采取政府政策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当前,我国完全采取政府主导,为实现“一带一路”建设的产业升级目标,可以建立以投资重点国家、重点行业以及规模较大的对外投资为类型的政府政策保险产品,由国家财政给予支持,并在保费、赔付率、承保条件上给予优惠,加大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支持国家的出口战略,推动我国出口升级;对于小规模、非重要产业对外投资可以合理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加入出口信用保险,发挥市场资本的作用。

(四)采取针对性、差异化承保政策

借鉴法国、英国建立的风险评估机制与信息管理系统,完善风险评估能力,依靠大数据先进技术支持,根据信用期限、出口地区、投保企业风险管理能力、投保规模、买方资信水平、赔付比例等计算费率,采取针对性、差异性承保政策,适当放宽承保条件。

综上所述,为从容应对“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风险,加快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步伐,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国须在借鉴国外出口信用保险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作者介绍:孙宏涛,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申鸣阳,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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