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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被通报

发布时间:2019-09-04 08:24:33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记者 张爽】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通报了一家大型商业银行、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和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

根据通报内容,某大型商业银行存在三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是违规收取账户年费。经查,该银行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对福建、四川、西藏部分“绿卡通”借记卡客户名下唯一账户违规收取年费。二是违规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经查,该银行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对部分客户名下唯一账户违规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三是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行为违规。根据部分可回溯视频资料显示,该银行销售人员存在对分红型保险产品承诺固定收益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如该银行某支行销售人员介绍某款分红型保险产品时承诺“这是一款收益保证型产品,年化综合收益率可达3.2%-3.4%”,但实际该产品的分红是不确定的。此外,该银行还存在违反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制度的问题。录音录像过程中,销售人员未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投保单、保险合同条款等材料,无消费者签字过程等。

被通报的某人寿保险公司存在两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是电销业务欺骗投保人。在随机抽取该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电话销售保单中,部分保单存在欺骗投保人及隐瞒合同重要内容的问题。部分坐席在电话销售过程中以银行存款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未向投保人告知免除承保机构责任条款或告知不全等。二是网销业务欺骗投保人。该公司通过支付宝平台销售的“100万自驾车两全险”和“妈妈乐少儿疾病住院险”存在虚假宣传。“100万自驾车两全险”的“非意外身故/全残”保险责任描述的部分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并无规定,“意外住院津贴补助”的保险责任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等。

被通报的某财产保险公司存在三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是欺骗投保人。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该公司在其官网和APP销售的“尊享e生医疗险2017”“尊享e生旗舰版”“女性尊享百万意外险”等5种产品的销售宣传用语与合同条款或事实不符。二是多收保费。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12月22日期间,该公司在“滴滴出行”APP司机端销售“拉活宝”车主保障计划和乘客端销售重疾保障计划时,突破向原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表上下限收取保费。三是无理拒赔或未按法定时限履行理赔义务。该公司以提供资料不齐全为由将部分理赔案件作拒赔处理,部分核定、支付赔款和发出拒赔的通知超出了《保险法》规定期限。

银保监会在通报中表示,上述3家机构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结合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围绕违规收费、销售误导、惜赔拖赔等侵害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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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被通报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时间:2019-09-04

【记者 张爽】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通报了一家大型商业银行、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和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

根据通报内容,某大型商业银行存在三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是违规收取账户年费。经查,该银行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对福建、四川、西藏部分“绿卡通”借记卡客户名下唯一账户违规收取年费。二是违规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经查,该银行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对部分客户名下唯一账户违规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三是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行为违规。根据部分可回溯视频资料显示,该银行销售人员存在对分红型保险产品承诺固定收益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如该银行某支行销售人员介绍某款分红型保险产品时承诺“这是一款收益保证型产品,年化综合收益率可达3.2%-3.4%”,但实际该产品的分红是不确定的。此外,该银行还存在违反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制度的问题。录音录像过程中,销售人员未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投保单、保险合同条款等材料,无消费者签字过程等。

被通报的某人寿保险公司存在两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是电销业务欺骗投保人。在随机抽取该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电话销售保单中,部分保单存在欺骗投保人及隐瞒合同重要内容的问题。部分坐席在电话销售过程中以银行存款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未向投保人告知免除承保机构责任条款或告知不全等。二是网销业务欺骗投保人。该公司通过支付宝平台销售的“100万自驾车两全险”和“妈妈乐少儿疾病住院险”存在虚假宣传。“100万自驾车两全险”的“非意外身故/全残”保险责任描述的部分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并无规定,“意外住院津贴补助”的保险责任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等。

被通报的某财产保险公司存在三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是欺骗投保人。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该公司在其官网和APP销售的“尊享e生医疗险2017”“尊享e生旗舰版”“女性尊享百万意外险”等5种产品的销售宣传用语与合同条款或事实不符。二是多收保费。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12月22日期间,该公司在“滴滴出行”APP司机端销售“拉活宝”车主保障计划和乘客端销售重疾保障计划时,突破向原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表上下限收取保费。三是无理拒赔或未按法定时限履行理赔义务。该公司以提供资料不齐全为由将部分理赔案件作拒赔处理,部分核定、支付赔款和发出拒赔的通知超出了《保险法》规定期限。

银保监会在通报中表示,上述3家机构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结合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围绕违规收费、销售误导、惜赔拖赔等侵害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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