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艳霞】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近日发布《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这是银保监会今年内针对人身险产品问题的第三次通报。值得关注的是,此次《通报》提出“部分公司产品备案后无销量”的问题,并表示备案产品销售情况核查将作为常规工作定期开展。
《通报》显示,银保监会依托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对备案产品实际销售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本次统计范围为2017年各公司备案产品截至2018年底的销售情况。
从统计结果看,部分公司相当数量的产品备案后并未销售,或者销量极低。中信保诚、大家人寿、天安人寿、渤海人寿、太平人寿、平安健康和上海人寿等7家公司销量为零的产品数量超过10个,平安健康、汇丰人寿、中信保诚、大家人寿、渤海人寿和泰康养老等6家公司销量为零的产品数量占比超过备案产品数量的30%。
银保监会表示,产品销量为零,不论是保险公司主动调整产品计划,或者是消费者不认可所导致的,均表明公司产品策略不清晰,产品管理存在漏洞,产品开发效能低下,同时也是对监管资源的浪费。
《通报》还指出了近期产品备案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产品材料报送问题、产品设计问题、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问题、产品条款表述问题等。
具体来说,在材料报送方面,一是漏报、少报材料。如,平安养老某疾病保险,产品变更涉及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调整,但备案报送材料中缺少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泰康人寿某重大疾病保险,未报送现金价值全表。二是报送材料内容出现错误。如,复星联合健康某疾病保险,产品参数调整办法中相关产品名称有误;鼎诚人寿某医疗保险,产品备案系统报送的产品名称与条款名称不一致;中美联泰大都会某医疗保险,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中所列举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列表与实际提交材料种类不一致。三是报送方式不规范。如,国华人寿、渤海人寿和恒安标准等公司部分产品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产品备案材料。 (下转第2版)
在产品设计方面,一是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如,国泰人寿某定期寿险,保险责任中包含了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提前给付责任,与定期寿险定义不符;国泰人寿某护理保险,身故责任未明确限定为疾病身故,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不符;德华安顾某医疗保险,仅承担医疗服务责任,与医疗保险定义不符。二是产品保障功能弱化。如,昆仑健康某护理保险,该产品为万能型,其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保费整体比例较低;人保健康某护理保险,该产品仅包含因意外导致的护理责任。三是免责约定不符合常理。如,人保健康某护理保险,条款中约定对细菌或病毒感染引发的保险事故免责。
在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方面,一是退保假设不合理。如,国华人寿某重大疾病保险,利润测试假设中前5年退保率达到60%。二是健康服务费用占比超过监管规定。如,华夏人寿某医疗保险,部分年龄段健康管理服务成本超过保费10%,与监管规定要求不符。三是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如,农银人寿某年金保险,存在长险短做风险。四是费率浮动范围不明确。如,瑞华保险某医疗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中费率浮动范围不明确。
在产品条款表述方面,条款约定与法规不符。如,德华安顾某疾病保险,免责条款关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情形下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对象约定不符合《保险法》要求。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在对各公司报备产品继续进行严格核查的同时,还将依托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将备案产品销售情况核查作为常规工作定期开展,对低产能产品占比过高、未严格落实产品退出机制的公司,将持续采取行业通报、监管谈话等措施,督促各公司提高产品研发管理能力,提升产品开发质量,开发设计真正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对报备产品仍涉及负面清单或历次问题通报中列明的不合理、不规范情形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记者 朱艳霞】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近日发布《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这是银保监会今年内针对人身险产品问题的第三次通报。值得关注的是,此次《通报》提出“部分公司产品备案后无销量”的问题,并表示备案产品销售情况核查将作为常规工作定期开展。
《通报》显示,银保监会依托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对备案产品实际销售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本次统计范围为2017年各公司备案产品截至2018年底的销售情况。
从统计结果看,部分公司相当数量的产品备案后并未销售,或者销量极低。中信保诚、大家人寿、天安人寿、渤海人寿、太平人寿、平安健康和上海人寿等7家公司销量为零的产品数量超过10个,平安健康、汇丰人寿、中信保诚、大家人寿、渤海人寿和泰康养老等6家公司销量为零的产品数量占比超过备案产品数量的30%。
银保监会表示,产品销量为零,不论是保险公司主动调整产品计划,或者是消费者不认可所导致的,均表明公司产品策略不清晰,产品管理存在漏洞,产品开发效能低下,同时也是对监管资源的浪费。
《通报》还指出了近期产品备案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产品材料报送问题、产品设计问题、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问题、产品条款表述问题等。
具体来说,在材料报送方面,一是漏报、少报材料。如,平安养老某疾病保险,产品变更涉及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调整,但备案报送材料中缺少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泰康人寿某重大疾病保险,未报送现金价值全表。二是报送材料内容出现错误。如,复星联合健康某疾病保险,产品参数调整办法中相关产品名称有误;鼎诚人寿某医疗保险,产品备案系统报送的产品名称与条款名称不一致;中美联泰大都会某医疗保险,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中所列举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列表与实际提交材料种类不一致。三是报送方式不规范。如,国华人寿、渤海人寿和恒安标准等公司部分产品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产品备案材料。 (下转第2版)
在产品设计方面,一是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如,国泰人寿某定期寿险,保险责任中包含了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提前给付责任,与定期寿险定义不符;国泰人寿某护理保险,身故责任未明确限定为疾病身故,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不符;德华安顾某医疗保险,仅承担医疗服务责任,与医疗保险定义不符。二是产品保障功能弱化。如,昆仑健康某护理保险,该产品为万能型,其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保费整体比例较低;人保健康某护理保险,该产品仅包含因意外导致的护理责任。三是免责约定不符合常理。如,人保健康某护理保险,条款中约定对细菌或病毒感染引发的保险事故免责。
在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方面,一是退保假设不合理。如,国华人寿某重大疾病保险,利润测试假设中前5年退保率达到60%。二是健康服务费用占比超过监管规定。如,华夏人寿某医疗保险,部分年龄段健康管理服务成本超过保费10%,与监管规定要求不符。三是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如,农银人寿某年金保险,存在长险短做风险。四是费率浮动范围不明确。如,瑞华保险某医疗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中费率浮动范围不明确。
在产品条款表述方面,条款约定与法规不符。如,德华安顾某疾病保险,免责条款关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情形下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对象约定不符合《保险法》要求。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在对各公司报备产品继续进行严格核查的同时,还将依托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将备案产品销售情况核查作为常规工作定期开展,对低产能产品占比过高、未严格落实产品退出机制的公司,将持续采取行业通报、监管谈话等措施,督促各公司提高产品研发管理能力,提升产品开发质量,开发设计真正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对报备产品仍涉及负面清单或历次问题通报中列明的不合理、不规范情形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