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业:在曲折中成长

□本报实习记者 樊融杰

1979年10月4日,中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图为该公司业务部的一个办公室。

新华社/图

2015年一季度至2019年二季度信托资产及其同比增速

图表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不知不觉,信托业伴随着共和国走过了70年的历程。

中国信托业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经历了停顿、重设、狂热、整顿、健康发展等多个重要阶段。尽管历经坎坷,但经过监管部门和从业人员的不懈努力,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逐步明确,产品体系不断丰富,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不断提升,风险、创新以及核心竞争力不断加强。

□本报实习记者 樊融杰

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总规模为22.53万亿元,行业发展基础日渐夯实,信托业作为我国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丰富我国金融市场和支持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重回市场(1979-1986)

1949年11月,新中国便有了自己的信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信托部。其业务包括房地产、运输、仓库、保管及其他代理业务。1951年,天津市由地方集资成立了公私合营的天津信托投资公司。

但是,在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完成后,我国开始推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金融机构的形式趋于单一化。原有信托业务消失,信托业在中国的存在和发展告一段落。

1978年,对外开放国策确定,中国急于融入世界。但面临财政窘迫以及体制弊端的双重困境,国家急于寻找破题之策。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由邓小平同志亲自倡导和批准,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副主席荣毅仁于1979年10月4日创办,成为改革开放后成立的第一家信托公司。

成立之初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各种渠道,吸收并筹措国内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经营方法;组织合资、合作企业;在国外开发资源,收集研究国内外经济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打破传统观念,坚持开拓创新,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采用国际上先进和科学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通过吸引和利用外资,服务于国内经济建设;同时,在管理体制、经营方式和业务领域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创新,率先对外发行债券,开辟了多种融资方式,最早开展了融资租赁、海外投资、国际经济咨询等业务,积极开展中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在许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的一个窗口。

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财政分成制度的实行和企业自主权的扩大,许多地区、部门为了发展经济,纷纷自行筹款集资,组成了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数量在短时间内迅速增长。

在此期间,信托业基本上处于自由发展阶段,出现了一定的盲目性,扩大了基本建设规模,冲击了信贷收支平衡,造成了经济过热,经历了两次清理整顿。

国务院于1982年4月下达了《关于整顿信托投资机构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信托投资业务全部由银行来办,地方信托公司一律停办。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又针对过快增长的信贷,下发《关于立即停止发放信托贷款和停止办理信托投资公司的通知》,严格控制信托贷款。同年,国务院也发文要求银行停止办理信托贷款等信托业务,已办业务应加以清理。

曲折探索(1987-2001)

1988年,宏观经济持续过热,通货膨胀严重。在这一背景下,信托投资机构的资产规模较前一次整顿后增长1.96倍,其中,委托贷款中的固定资产贷款增长3.24倍,信托贷款中的固定资产贷款增长0.91倍。此外,信托投资公司数量也快速膨胀,到1988年末,全国信托投资公司已达1000多家。

1988年8月,国务院决定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第三次清理整顿,中国人民银行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1990年8月,信托投资公司数量降至339家。

1992年以来,随着国内新一轮宏观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信托投资公司数量又呈继续增加趋势,业务中违章拆借、违规经营现象抬头。针对信托业存在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经营困境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于1993年展开了第四次清理整顿,上收信托投资公司审批权,随后对各级分支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清理。此次清理历时两年,1996年,信托投资公司数量降至248家。

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国内经济面临挑战。1999年2月,信托业迎来了第五次清理整顿。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目的是通过整顿,有效化解信托投资公司多年来积累的风险,保留少量规模较大、管理严格、真正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实现分业经营、规范运作、健全监管,使我国信托投资公司走上规范经营、健康发展的轨道。

经历了1999年信托业第五次清理整顿后,存留下的信托公司逐一进行重新登记。截至2003年末,全国已获得重新登记、领取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共有59家。2004年以来,信托公司数量略有变动。截至2017年末,全国具有运营牌照的信托公司共68家。

由于对信托业的功能定位不清晰,经济发展中对资金的需求量大,信托业在快速成长过程中出现的深层次问题未得到解决。信托业发展历程中的数次整顿,可以说是不断试错与纠错的过程。

益普标准研究员夏雨对本报记者表示:“信托业的多次清理整顿,带来了明显的改善:第一,明确了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定位更加清晰准确,信托业的发展有了正确的方向;第二,随着经验的积累,监管措施也愈加成熟和全面,对信托业发展的规范作用和引导作用明显增强;第三,信托公司更加成熟,经过多次清理整顿的洗礼,存留的信托公司在风险管控、管理能力等方面都得到了全面增强。”

步入正轨(2002-2006)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颁布奠定了我国信托业的法律基础。

“信托法规范了信托市场和信托关系,确立了信托制度,保护了投资者利益,促进了信托公司的发展,为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避免了信托业以往发展中盲目性较强的问题。标志着信托制度这一新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对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夏雨对记者表示。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推出,相关办法也相继推出。

2002年修订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是第一个全面、系统地按照信托原理规范信托业的法规。

2002年6月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从事资金信托业务进行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陆续颁布实施,初步明确了行业定位,信托公司开始步入规范经营阶段。2002年,国内信托公司推出了规范的、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由此,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掀开了崭新的一页。

自2002年7月起,信托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期,信托品种增多,规模迅速扩大,而且信托产品结构也呈多元化发展态势。当时国内信托市场已初步形成了证券投资型、股权投资型、资金贷款型、准资产证券化型、信托资金租赁型等多种类型的信托品种。同时,不同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在规模、期限和收益等方面也出现了多样化特点。

2005年末,我国信托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基本完成,信托投资公司的总体资产质量得到显著提高,停止了存款业务、结算业务,剥离了证券经纪与承销资产等。一部分经营业绩较好、内控制度较完善、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信托投资公司得到保留,并在核销坏账、补充资本、引进人才的基础上实现了重新登记,初步形成了一支专业化的理财队伍,为我国信托业的重新崛起提供了人才保障。

快速发展(2007-2019)

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即面向合格投资者、主要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等服务的专业理财机构,并从制度上解决了长期困扰行业发展的关联交易等一系列根本问题。

这使信托公司较改革前有了根本性区别,对信托市场健康发展影响深远,信托业逐渐步入良性、快速、健康发展轨道。在组织形式上,“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为“信托公司”。在业务实质上,信托公司从“融资平台”向“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理财机构转型。

得益于宏观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需求强烈以及信托业被市场的广泛认可,中国信托业在此期间得到了快速发展,走出了持续被整顿的发展怪圈。

2007年-2012年,信托资产规模快速扩张,由于银行表内信贷受到限制,表外融资需求高涨,信托公司凭借制度优势成为银行表外放款的重要渠道,信托资产规模也迅速扩张。2010年8月,原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银信合作进行限制,信托业的监管逐渐收紧,信托通道业务规模增速大幅回落。

2012年-2016年上半年,信托业发展的外部经营环境压力加大,实体企业经营绩效显著下滑、信用风险显现、信托项目兑付压力增大,这极大冲击了行业发展基础。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随着《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下发,信托公司股东承担流动性支持的责任进一步明确。此外,证监会2012年对下辖资管机构全面松绑,资管行业竞争加剧。券商、基金子公司在业务上对信托形成了一定的挤压。多种因素冲击下,信托行业发展增速放缓。

2016年下半年开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信托业带来了明显复苏,信托资产规模再度迎来快速增长。这一方面是由于强监管政策下,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等通道业务受到限制更大;另一方面,房地产调控政策中,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受到严重限制,而房地产信托调控并没有明显收紧,房企、上市公司融资需求回流信托渠道明显,传统信托业务得到一定提振。

2018年“资管新规”发布以来,资管行业迎来统一监管,新规要求资管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信托业进入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发展阶段。

在这期间,信托业经受住了考验,最大限度保护了受益人的权益,扛住了信托风险项目兑付压力,没有发生行业系统性风险。信托监管体系日渐完善,在“一法两规”确立行业监管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近年来,监管制度更是在信托保障基金、信托登记等方面取得突破,以“一体三翼”的形式确立了监管组织体系,为信托业长期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从2002年到现在,信托公司还不断经历着一些业务整顿,如限制对房地产业务投资比例过高等,这些整顿促使信托公司大力发展消费信托和ABS(资产证券化)等创新领域。”某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

信托公司创新发展的家族信托、消费信托、慈善信托、养老信托、土地信托等业务,既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也为信托制度本土化、应用广泛化、发展深度化做了有益尝试。信托文化逐步深入人心,社会各界对于信托业的关注日渐增强,投资者对于信托产品的投资价值给予更高认可,行业影响力显著提升。

信托业是中国金融领域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试验田,以股票业务为代表的众多金融业务均是信托公司最先开始尝试,很多创新业务也均从信托公司开始试点。

信托业是中国金融风险的“泄洪区”和“防火通道”,在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循环互动中起着特殊的促进和缓冲作用。信托业经历过多轮创新、发展和整顿的循环,整顿并未限制行业的发展,而是不断促进行业更稳健运行。

目前,信托业已发展成为资产管理规模仅次于商业银行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行业管理规模达22.53万亿元。然而,非主动管理规模的控制和压缩,使全行业都面临方向性的选择。站在新的历史坐标下,信托业将切实发挥制度优势,在转型发展中实现自我跨越。

 

中国信托业:在曲折中成长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时间:2019-09-26

□本报实习记者 樊融杰

1979年10月4日,中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图为该公司业务部的一个办公室。

新华社/图

2015年一季度至2019年二季度信托资产及其同比增速

图表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不知不觉,信托业伴随着共和国走过了70年的历程。

中国信托业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经历了停顿、重设、狂热、整顿、健康发展等多个重要阶段。尽管历经坎坷,但经过监管部门和从业人员的不懈努力,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逐步明确,产品体系不断丰富,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不断提升,风险、创新以及核心竞争力不断加强。

□本报实习记者 樊融杰

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总规模为22.53万亿元,行业发展基础日渐夯实,信托业作为我国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丰富我国金融市场和支持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重回市场(1979-1986)

1949年11月,新中国便有了自己的信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信托部。其业务包括房地产、运输、仓库、保管及其他代理业务。1951年,天津市由地方集资成立了公私合营的天津信托投资公司。

但是,在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完成后,我国开始推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金融机构的形式趋于单一化。原有信托业务消失,信托业在中国的存在和发展告一段落。

1978年,对外开放国策确定,中国急于融入世界。但面临财政窘迫以及体制弊端的双重困境,国家急于寻找破题之策。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由邓小平同志亲自倡导和批准,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副主席荣毅仁于1979年10月4日创办,成为改革开放后成立的第一家信托公司。

成立之初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各种渠道,吸收并筹措国内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经营方法;组织合资、合作企业;在国外开发资源,收集研究国内外经济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打破传统观念,坚持开拓创新,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采用国际上先进和科学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通过吸引和利用外资,服务于国内经济建设;同时,在管理体制、经营方式和业务领域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创新,率先对外发行债券,开辟了多种融资方式,最早开展了融资租赁、海外投资、国际经济咨询等业务,积极开展中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在许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的一个窗口。

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财政分成制度的实行和企业自主权的扩大,许多地区、部门为了发展经济,纷纷自行筹款集资,组成了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数量在短时间内迅速增长。

在此期间,信托业基本上处于自由发展阶段,出现了一定的盲目性,扩大了基本建设规模,冲击了信贷收支平衡,造成了经济过热,经历了两次清理整顿。

国务院于1982年4月下达了《关于整顿信托投资机构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信托投资业务全部由银行来办,地方信托公司一律停办。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又针对过快增长的信贷,下发《关于立即停止发放信托贷款和停止办理信托投资公司的通知》,严格控制信托贷款。同年,国务院也发文要求银行停止办理信托贷款等信托业务,已办业务应加以清理。

曲折探索(1987-2001)

1988年,宏观经济持续过热,通货膨胀严重。在这一背景下,信托投资机构的资产规模较前一次整顿后增长1.96倍,其中,委托贷款中的固定资产贷款增长3.24倍,信托贷款中的固定资产贷款增长0.91倍。此外,信托投资公司数量也快速膨胀,到1988年末,全国信托投资公司已达1000多家。

1988年8月,国务院决定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第三次清理整顿,中国人民银行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1990年8月,信托投资公司数量降至339家。

1992年以来,随着国内新一轮宏观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信托投资公司数量又呈继续增加趋势,业务中违章拆借、违规经营现象抬头。针对信托业存在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经营困境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于1993年展开了第四次清理整顿,上收信托投资公司审批权,随后对各级分支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清理。此次清理历时两年,1996年,信托投资公司数量降至248家。

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国内经济面临挑战。1999年2月,信托业迎来了第五次清理整顿。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目的是通过整顿,有效化解信托投资公司多年来积累的风险,保留少量规模较大、管理严格、真正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实现分业经营、规范运作、健全监管,使我国信托投资公司走上规范经营、健康发展的轨道。

经历了1999年信托业第五次清理整顿后,存留下的信托公司逐一进行重新登记。截至2003年末,全国已获得重新登记、领取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共有59家。2004年以来,信托公司数量略有变动。截至2017年末,全国具有运营牌照的信托公司共68家。

由于对信托业的功能定位不清晰,经济发展中对资金的需求量大,信托业在快速成长过程中出现的深层次问题未得到解决。信托业发展历程中的数次整顿,可以说是不断试错与纠错的过程。

益普标准研究员夏雨对本报记者表示:“信托业的多次清理整顿,带来了明显的改善:第一,明确了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定位更加清晰准确,信托业的发展有了正确的方向;第二,随着经验的积累,监管措施也愈加成熟和全面,对信托业发展的规范作用和引导作用明显增强;第三,信托公司更加成熟,经过多次清理整顿的洗礼,存留的信托公司在风险管控、管理能力等方面都得到了全面增强。”

步入正轨(2002-2006)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颁布奠定了我国信托业的法律基础。

“信托法规范了信托市场和信托关系,确立了信托制度,保护了投资者利益,促进了信托公司的发展,为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避免了信托业以往发展中盲目性较强的问题。标志着信托制度这一新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对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夏雨对记者表示。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推出,相关办法也相继推出。

2002年修订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是第一个全面、系统地按照信托原理规范信托业的法规。

2002年6月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从事资金信托业务进行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陆续颁布实施,初步明确了行业定位,信托公司开始步入规范经营阶段。2002年,国内信托公司推出了规范的、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由此,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掀开了崭新的一页。

自2002年7月起,信托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期,信托品种增多,规模迅速扩大,而且信托产品结构也呈多元化发展态势。当时国内信托市场已初步形成了证券投资型、股权投资型、资金贷款型、准资产证券化型、信托资金租赁型等多种类型的信托品种。同时,不同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在规模、期限和收益等方面也出现了多样化特点。

2005年末,我国信托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基本完成,信托投资公司的总体资产质量得到显著提高,停止了存款业务、结算业务,剥离了证券经纪与承销资产等。一部分经营业绩较好、内控制度较完善、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信托投资公司得到保留,并在核销坏账、补充资本、引进人才的基础上实现了重新登记,初步形成了一支专业化的理财队伍,为我国信托业的重新崛起提供了人才保障。

快速发展(2007-2019)

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即面向合格投资者、主要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等服务的专业理财机构,并从制度上解决了长期困扰行业发展的关联交易等一系列根本问题。

这使信托公司较改革前有了根本性区别,对信托市场健康发展影响深远,信托业逐渐步入良性、快速、健康发展轨道。在组织形式上,“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为“信托公司”。在业务实质上,信托公司从“融资平台”向“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理财机构转型。

得益于宏观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需求强烈以及信托业被市场的广泛认可,中国信托业在此期间得到了快速发展,走出了持续被整顿的发展怪圈。

2007年-2012年,信托资产规模快速扩张,由于银行表内信贷受到限制,表外融资需求高涨,信托公司凭借制度优势成为银行表外放款的重要渠道,信托资产规模也迅速扩张。2010年8月,原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银信合作进行限制,信托业的监管逐渐收紧,信托通道业务规模增速大幅回落。

2012年-2016年上半年,信托业发展的外部经营环境压力加大,实体企业经营绩效显著下滑、信用风险显现、信托项目兑付压力增大,这极大冲击了行业发展基础。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随着《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下发,信托公司股东承担流动性支持的责任进一步明确。此外,证监会2012年对下辖资管机构全面松绑,资管行业竞争加剧。券商、基金子公司在业务上对信托形成了一定的挤压。多种因素冲击下,信托行业发展增速放缓。

2016年下半年开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信托业带来了明显复苏,信托资产规模再度迎来快速增长。这一方面是由于强监管政策下,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等通道业务受到限制更大;另一方面,房地产调控政策中,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受到严重限制,而房地产信托调控并没有明显收紧,房企、上市公司融资需求回流信托渠道明显,传统信托业务得到一定提振。

2018年“资管新规”发布以来,资管行业迎来统一监管,新规要求资管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信托业进入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发展阶段。

在这期间,信托业经受住了考验,最大限度保护了受益人的权益,扛住了信托风险项目兑付压力,没有发生行业系统性风险。信托监管体系日渐完善,在“一法两规”确立行业监管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近年来,监管制度更是在信托保障基金、信托登记等方面取得突破,以“一体三翼”的形式确立了监管组织体系,为信托业长期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从2002年到现在,信托公司还不断经历着一些业务整顿,如限制对房地产业务投资比例过高等,这些整顿促使信托公司大力发展消费信托和ABS(资产证券化)等创新领域。”某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

信托公司创新发展的家族信托、消费信托、慈善信托、养老信托、土地信托等业务,既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也为信托制度本土化、应用广泛化、发展深度化做了有益尝试。信托文化逐步深入人心,社会各界对于信托业的关注日渐增强,投资者对于信托产品的投资价值给予更高认可,行业影响力显著提升。

信托业是中国金融领域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试验田,以股票业务为代表的众多金融业务均是信托公司最先开始尝试,很多创新业务也均从信托公司开始试点。

信托业是中国金融风险的“泄洪区”和“防火通道”,在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循环互动中起着特殊的促进和缓冲作用。信托业经历过多轮创新、发展和整顿的循环,整顿并未限制行业的发展,而是不断促进行业更稳健运行。

目前,信托业已发展成为资产管理规模仅次于商业银行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行业管理规模达22.53万亿元。然而,非主动管理规模的控制和压缩,使全行业都面临方向性的选择。站在新的历史坐标下,信托业将切实发挥制度优势,在转型发展中实现自我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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