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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参与保险销售等经营行为

发布时间:2019-10-12 20:21:55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实习记者 谭乐之】

10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10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北京地区银行业保险业开展有关业务进行规范,对银行保险机构有关合作类业务明确监管要求。

近年,北京银行业保险业与互联网科技加速融合,合作领域和规模不断扩大,部分中小机构相关业务规模、占比、增速较为突出。但监管发现,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存在非持牌机构经营“打擦边球”、从业人员突破执业登记范围办理业务、管理责任划分不清、信息披露不全等问题,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影响行业发展和市场秩序。

《通知》结合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下的新形势与新特点,对银行保险机构有关合作类业务明确监管要求,并注重规范产品营销推介和信息披露,强调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有利于引导在京银行保险机构建立起与外部风险隔离的“防火墙”,更好借助互联网技术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也有利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

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通知》明确规定,平台不得参与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或保险中介经营行为,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展示或作引人误解的对比宣传,不得代收保费,以杜绝由于第三方网络平台超范围介入保险业务经营引发的各种问题和乱象。

《通知》强调,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应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才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且不得进行不实陈述、与其他同类保险产品进行不当比较、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虚假宣传优惠活动等误导性描述。

同时,《通知》重点要求加强保险销售人员和费用管理,如保险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平台从事超出其执业登记范围的保险销售,保险机构不得向平台支付保险销售佣金等,以有效防范由于违规“返佣”、变相激励导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乱象和问题。

 


北京银保监局: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参与保险销售等经营行为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0-12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实习记者 谭乐之】

10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10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北京地区银行业保险业开展有关业务进行规范,对银行保险机构有关合作类业务明确监管要求。

近年,北京银行业保险业与互联网科技加速融合,合作领域和规模不断扩大,部分中小机构相关业务规模、占比、增速较为突出。但监管发现,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存在非持牌机构经营“打擦边球”、从业人员突破执业登记范围办理业务、管理责任划分不清、信息披露不全等问题,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影响行业发展和市场秩序。

《通知》结合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下的新形势与新特点,对银行保险机构有关合作类业务明确监管要求,并注重规范产品营销推介和信息披露,强调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有利于引导在京银行保险机构建立起与外部风险隔离的“防火墙”,更好借助互联网技术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也有利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

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通知》明确规定,平台不得参与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或保险中介经营行为,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展示或作引人误解的对比宣传,不得代收保费,以杜绝由于第三方网络平台超范围介入保险业务经营引发的各种问题和乱象。

《通知》强调,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应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才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且不得进行不实陈述、与其他同类保险产品进行不当比较、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虚假宣传优惠活动等误导性描述。

同时,《通知》重点要求加强保险销售人员和费用管理,如保险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平台从事超出其执业登记范围的保险销售,保险机构不得向平台支付保险销售佣金等,以有效防范由于违规“返佣”、变相激励导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乱象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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