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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业界热议外资银行外资保险修例

发布时间:2019-10-16 08:37:21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国内学者

进一步扩大金融开放,促进外资银行更好发展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 曾刚

此次对外开放政策变化,正值全球经济复苏、银行业经营业绩不断修复之际,对外开放政策的陆续出台将进一步提升外资银行在华发展信心。具体来看,外资银行可能会采取如下策略:

一是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业务。充分发挥外资银行全球金融服务能力和特定领域的竞争优势,与中国整体的国家发展战略相结合,我认为,其潜在可拓展的空间包括:服务中国“走出去”企业和“一带一路”沿线的重大项目;根据我国区域发展战略,重点加强对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京津冀经济带重点项目的支持;境内外业务联动,针对中国的中高端个人客户,提供专业化、全球化、一站式的私人银行服务;申请发起设立或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充分发挥外资银行在资管领域的业务优势,并以此作为零售业务拓展的突破口。

二是增持中资机构股份。此次对外开放政策的亮点之一是股权持有比例放开。政策落地后,外资银行会考虑增持中资机构股份。一方面,增资可使外资股东获得更多财务收益,相较于增加法人机构注册资本,增持国内银行能获得更高收益;另一方面,外资股东持股银行集中度普遍较低,外资股东通过增资可不断夯实控制权,甚至获得绝对控股地位。从目前情况看,在外资银行已经入股且持股比例较高的银行中,一些估值偏低、成长性较好的城商行或农商行可能成为外资增资重点关注的目标。

三是加强与中资金融机构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与中资金融机构相比,外资机构对国内市场和当地企业的熟悉程度不够,且缺乏客户基础,但在海外拓展经验、产品创新、业务综合化发展、风险管控、组织管理等方面拥有较强优势。外资银行可以通过强化与中资银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来实现优势互补、收益共享。

四是预计外资银行进入的节奏仍将保持平稳。外资银行的经营理念相对成熟,更注重投资回报率和银行发展的可持续性。在一系列对外开放政策推出后,预计外资银行会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市场的研究,对介入中国市场的时机和方式进行整体评估,并在进入节奏上继续保持平稳渐进态势。

未来,我国银行业的开放进程将继续兼顾效率与稳健,在有序扩大开放的同时,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整体把控对外开放节奏的次序;二是全面评估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程度及其可能的影响,针对不同类型银行以及不同类型进入模式,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三是把握资本项目开放和银行业开放的顺序、节奏,强化金融业开放过程中对外资金融机构跨境资金运作的监管,防止跨境资金频繁运作造成的金融风险,稳妥推进资本项目和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四是不断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使监管规则逐步与国际接轨。同时,强化外资母行与子行的风险隔离,确保金融体系稳定。

 

有利于激活我国经济开放发展新动能

□武汉大学国际金融法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仁真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两个条例的修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决策部署的重大法律举措,也是我国近年来持续推动金融业开放发展的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分别颁布于2001年和2006年,这次是两部条例的第三次修改。对照两部条例的新旧条款,可以看出本次修改具有诸多亮点。

本次条例修改,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迈向新征程,对于优化外资营商环境,增强金融市场活力和竞争力,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有利于激活我国经济开放发展新动能。以行政法规形式将扩大金融业开放的政策措施固定下来,有利于优化金融领域外资营商环境,丰富市场主体类型、激发市场活力,提高金融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有利于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扩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增加金融有效供给,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金融服务需求。同时,通过进一步拓展开放领域,优化开放布局,也有助于以高水平开放带动改革全面深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有利于打造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新格局。当前,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已形成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参与的股权结构多元化市场主体,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开放的规定,有利于构建公平一致的市场环境,使内外资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合作和充分竞争;有利于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有利于形成多层次、合理化的市场体系,开创“多赢”格局。

三是有利于开启我国金融监管法治新征程。本次条例修改,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应以此为契机,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加强动态评估;全面、及时、一致地实施新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在行政许可、监管工作中公平对待各类主体。同时,依法放宽市场准入并不意味着市场无序竞争,而是应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始终把防控系统性风险作为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努力提升审慎监管水平和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确保新时代金融业改革开放行稳致远。

 

开放型金融新体制的法律保障

□辽宁大学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杨松

与以往的修改相比,此次《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体现了金融业开放程度和改革力度的稳妥和审慎,贯彻了习总书记在2018年博鳌论坛主旨演讲中“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的要求,也进一步宣示了我国在金融领域不但始终遵守WTO等国际条约义务,而且以更加开放姿态建设国际金融服务规则的责任。

我认为,《决定》集合了去年博鳌论坛之后金融业密集出台的政策举措,体现了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新高度。

首先,《决定》具有高水准。关于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外商投资法》准入前国民待遇规则的具体落地,贯彻了内外资一致原则。

目前,只有在金融业发达且金融监管成熟的国家才敢于放开金融业准入环节,这一修改,充分体现了我国金融开放已经走到了国际前沿,是高水准的开放。

其次,《决定》具有先进性。《决定》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程序,初步实现了人民币业务准入的国民待遇;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单笔人民币定期零售存款的门槛至50万元,有效衔接我国相关法律,特别是存款保险制度;增强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不但夯实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而且体现了对跨国银行总行和母国监管强化的尊重,这些修改体现了全新的风险监管理念,反映了对银行业保险业治理和监管规则的国际发展趋势的关注。体现了《决定》在制度规范上的先进性。

再次,《决定》体现了国际化。《决定》使得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更加深入,取消了多项对外资金融机构在企业形式、营业许可、业务范围上的限制,超出了我国入世承诺中金融服务开放的义务,对标巴塞尔协议Ⅲ以及CPTPP等协定中反映的先进金融服务贸易理念和规则,为构建公平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形成在吸引外资方面的虹吸效应。

此外,本次修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是我国金融全面深度开放战略的具体部署,是我们推动金融开放、服务中国和惠及世界的成果,有助于中国开放型金融新体制的构建。要把经过实践检验的有利于银行业保险业开放的举措逐步纳入到法规中来,逐步形成法治化的金融开放环境。比如,对于外资银行法中子行股东的危机救助义务的规范,在子行与其境外控股银行之间,建构有条件的风险共担机制。对于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和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人身险公司等,要进一步立法完善,依法建设。

 

外资银行

对全球金融机构传递了非常积极的信号

□渣打银行(中国)行长、总裁兼副董事长 张晓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是对中国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开放举措的稳步推进和积极落实。《条例》大幅放宽了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也拓展了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这对包括渣打在内的外资银行是个巨大鼓舞,也对全球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传递了非常积极的信号。

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是中国在更高和更深层次对外开放的体现,也是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市场深度融合的重要手段。渣打银行是中国金融业开放的参与者,也是受益者。一直以来,渣打银行都密切关注和支持对《条例》的修改工作,也热烈欢迎修改后的《条例》正式推出。我们将积极把握这些开放措施所带来的发展机遇,聚焦于既符合中国经济未来发展方向,又能充分发挥渣打优势和专长的领域,积极支持“一带一路”倡议、大湾区建设、人民币国际化、债券市场开放、跨境贸易等进程,着力于畅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为包括国企、外企、私企和个人等各类客户提供优质创新的产品和服务。

 

为外资银行在华发展创造很好机遇

□瑞穗银行(中国)副行长 深潟智博

近期,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放宽了对外资金融机构在设立形式、地域和业务范围方面的限制。可以说,中国金融业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为包括我行在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

结合瑞穗银行目前在中国的发展现状以及今后的发展战略,我们认为,一系列金融业开放政策对于外资机构扩大对华投资、扩大业务经营将产生积极影响,为外资银行更好地在华发展创造了很好机遇,提供了舞台。比如,对开办人民币业务的放开,对中资金融机构参股比例的放开,对网点开设的支持等方面的政策,都有利于外资机构进一步扩大和加快在华业务发展。

瑞穗银行(中国)是2007年第一批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外资法人银行,至今已有12个年头。目前,我行重点关注的开放政策有两方面,一是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扩大;二是外资投资资产管理相关业务。

我们将继续关注银行业开放相关政策,以便对瑞穗银行(中国)今后的市场参与和业务开拓做出符合瑞穗实际情况的判断。希望能够为中国市场带来更多更好的金融产品和商业模式,为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国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的又一积极举措

□法国巴黎银行(中国)CEO兼行长 赖长庚

对于新颁发的管理办法我们表示欢迎。这是中国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进程中的又一积极举措,此举不仅支持了外资银行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深化发展贡献力量,同时亦助力了外资银行为中国客户提供更广泛的全球服务网络及产品。

(实习记者 李林鸾 整理)


学界业界热议外资银行外资保险修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0-16

国内学者

进一步扩大金融开放,促进外资银行更好发展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 曾刚

此次对外开放政策变化,正值全球经济复苏、银行业经营业绩不断修复之际,对外开放政策的陆续出台将进一步提升外资银行在华发展信心。具体来看,外资银行可能会采取如下策略:

一是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业务。充分发挥外资银行全球金融服务能力和特定领域的竞争优势,与中国整体的国家发展战略相结合,我认为,其潜在可拓展的空间包括:服务中国“走出去”企业和“一带一路”沿线的重大项目;根据我国区域发展战略,重点加强对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京津冀经济带重点项目的支持;境内外业务联动,针对中国的中高端个人客户,提供专业化、全球化、一站式的私人银行服务;申请发起设立或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充分发挥外资银行在资管领域的业务优势,并以此作为零售业务拓展的突破口。

二是增持中资机构股份。此次对外开放政策的亮点之一是股权持有比例放开。政策落地后,外资银行会考虑增持中资机构股份。一方面,增资可使外资股东获得更多财务收益,相较于增加法人机构注册资本,增持国内银行能获得更高收益;另一方面,外资股东持股银行集中度普遍较低,外资股东通过增资可不断夯实控制权,甚至获得绝对控股地位。从目前情况看,在外资银行已经入股且持股比例较高的银行中,一些估值偏低、成长性较好的城商行或农商行可能成为外资增资重点关注的目标。

三是加强与中资金融机构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与中资金融机构相比,外资机构对国内市场和当地企业的熟悉程度不够,且缺乏客户基础,但在海外拓展经验、产品创新、业务综合化发展、风险管控、组织管理等方面拥有较强优势。外资银行可以通过强化与中资银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来实现优势互补、收益共享。

四是预计外资银行进入的节奏仍将保持平稳。外资银行的经营理念相对成熟,更注重投资回报率和银行发展的可持续性。在一系列对外开放政策推出后,预计外资银行会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市场的研究,对介入中国市场的时机和方式进行整体评估,并在进入节奏上继续保持平稳渐进态势。

未来,我国银行业的开放进程将继续兼顾效率与稳健,在有序扩大开放的同时,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整体把控对外开放节奏的次序;二是全面评估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程度及其可能的影响,针对不同类型银行以及不同类型进入模式,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三是把握资本项目开放和银行业开放的顺序、节奏,强化金融业开放过程中对外资金融机构跨境资金运作的监管,防止跨境资金频繁运作造成的金融风险,稳妥推进资本项目和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四是不断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使监管规则逐步与国际接轨。同时,强化外资母行与子行的风险隔离,确保金融体系稳定。

 

有利于激活我国经济开放发展新动能

□武汉大学国际金融法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仁真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两个条例的修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决策部署的重大法律举措,也是我国近年来持续推动金融业开放发展的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分别颁布于2001年和2006年,这次是两部条例的第三次修改。对照两部条例的新旧条款,可以看出本次修改具有诸多亮点。

本次条例修改,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迈向新征程,对于优化外资营商环境,增强金融市场活力和竞争力,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有利于激活我国经济开放发展新动能。以行政法规形式将扩大金融业开放的政策措施固定下来,有利于优化金融领域外资营商环境,丰富市场主体类型、激发市场活力,提高金融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有利于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扩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增加金融有效供给,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金融服务需求。同时,通过进一步拓展开放领域,优化开放布局,也有助于以高水平开放带动改革全面深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有利于打造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新格局。当前,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已形成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参与的股权结构多元化市场主体,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开放的规定,有利于构建公平一致的市场环境,使内外资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合作和充分竞争;有利于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有利于形成多层次、合理化的市场体系,开创“多赢”格局。

三是有利于开启我国金融监管法治新征程。本次条例修改,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应以此为契机,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加强动态评估;全面、及时、一致地实施新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在行政许可、监管工作中公平对待各类主体。同时,依法放宽市场准入并不意味着市场无序竞争,而是应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始终把防控系统性风险作为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努力提升审慎监管水平和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确保新时代金融业改革开放行稳致远。

 

开放型金融新体制的法律保障

□辽宁大学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杨松

与以往的修改相比,此次《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体现了金融业开放程度和改革力度的稳妥和审慎,贯彻了习总书记在2018年博鳌论坛主旨演讲中“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的要求,也进一步宣示了我国在金融领域不但始终遵守WTO等国际条约义务,而且以更加开放姿态建设国际金融服务规则的责任。

我认为,《决定》集合了去年博鳌论坛之后金融业密集出台的政策举措,体现了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新高度。

首先,《决定》具有高水准。关于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外商投资法》准入前国民待遇规则的具体落地,贯彻了内外资一致原则。

目前,只有在金融业发达且金融监管成熟的国家才敢于放开金融业准入环节,这一修改,充分体现了我国金融开放已经走到了国际前沿,是高水准的开放。

其次,《决定》具有先进性。《决定》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程序,初步实现了人民币业务准入的国民待遇;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单笔人民币定期零售存款的门槛至50万元,有效衔接我国相关法律,特别是存款保险制度;增强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不但夯实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而且体现了对跨国银行总行和母国监管强化的尊重,这些修改体现了全新的风险监管理念,反映了对银行业保险业治理和监管规则的国际发展趋势的关注。体现了《决定》在制度规范上的先进性。

再次,《决定》体现了国际化。《决定》使得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更加深入,取消了多项对外资金融机构在企业形式、营业许可、业务范围上的限制,超出了我国入世承诺中金融服务开放的义务,对标巴塞尔协议Ⅲ以及CPTPP等协定中反映的先进金融服务贸易理念和规则,为构建公平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形成在吸引外资方面的虹吸效应。

此外,本次修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是我国金融全面深度开放战略的具体部署,是我们推动金融开放、服务中国和惠及世界的成果,有助于中国开放型金融新体制的构建。要把经过实践检验的有利于银行业保险业开放的举措逐步纳入到法规中来,逐步形成法治化的金融开放环境。比如,对于外资银行法中子行股东的危机救助义务的规范,在子行与其境外控股银行之间,建构有条件的风险共担机制。对于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和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人身险公司等,要进一步立法完善,依法建设。

 

外资银行

对全球金融机构传递了非常积极的信号

□渣打银行(中国)行长、总裁兼副董事长 张晓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是对中国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开放举措的稳步推进和积极落实。《条例》大幅放宽了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也拓展了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这对包括渣打在内的外资银行是个巨大鼓舞,也对全球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传递了非常积极的信号。

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是中国在更高和更深层次对外开放的体现,也是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市场深度融合的重要手段。渣打银行是中国金融业开放的参与者,也是受益者。一直以来,渣打银行都密切关注和支持对《条例》的修改工作,也热烈欢迎修改后的《条例》正式推出。我们将积极把握这些开放措施所带来的发展机遇,聚焦于既符合中国经济未来发展方向,又能充分发挥渣打优势和专长的领域,积极支持“一带一路”倡议、大湾区建设、人民币国际化、债券市场开放、跨境贸易等进程,着力于畅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为包括国企、外企、私企和个人等各类客户提供优质创新的产品和服务。

 

为外资银行在华发展创造很好机遇

□瑞穗银行(中国)副行长 深潟智博

近期,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放宽了对外资金融机构在设立形式、地域和业务范围方面的限制。可以说,中国金融业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为包括我行在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

结合瑞穗银行目前在中国的发展现状以及今后的发展战略,我们认为,一系列金融业开放政策对于外资机构扩大对华投资、扩大业务经营将产生积极影响,为外资银行更好地在华发展创造了很好机遇,提供了舞台。比如,对开办人民币业务的放开,对中资金融机构参股比例的放开,对网点开设的支持等方面的政策,都有利于外资机构进一步扩大和加快在华业务发展。

瑞穗银行(中国)是2007年第一批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外资法人银行,至今已有12个年头。目前,我行重点关注的开放政策有两方面,一是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扩大;二是外资投资资产管理相关业务。

我们将继续关注银行业开放相关政策,以便对瑞穗银行(中国)今后的市场参与和业务开拓做出符合瑞穗实际情况的判断。希望能够为中国市场带来更多更好的金融产品和商业模式,为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国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的又一积极举措

□法国巴黎银行(中国)CEO兼行长 赖长庚

对于新颁发的管理办法我们表示欢迎。这是中国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进程中的又一积极举措,此举不仅支持了外资银行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深化发展贡献力量,同时亦助力了外资银行为中国客户提供更广泛的全球服务网络及产品。

(实习记者 李林鸾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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