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实行“双罚制”,“罚机构+罚人”,重拳出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除处罚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外,也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决定。
□记者 冯娜娜
10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公布派出机构近日下发的共计59张罚单。其中,吉林银保监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浙江银保监局、江苏银保监局这5地的银保监局共开出45张罚单。
银保监分局共开出14张罚单,分别由吉林银保监分局、朝阳银保监分局、万州银保监分局、安顺银保监分局、湛江银保监分局、南通银保监分局、盐城银保监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涉及银行机构单位、个人罚单共计34张,罚款金额共计8075万元。涉及保险机构单位、个人罚单共计25张,罚款金额共计246万元。
银行机构现大额罚单
吉林银保监局、吉林银保监分局于10月17日共向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下发11张罚单,对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作出罚款2900万元,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违规融入同业资金;内部控制失效;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业务数据等。”对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罚款2250万元,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违规融入同业资金等”。
同时,对3名责任人的处罚决定是“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对2名责任人的处罚决定是“禁止3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据吉林银保监局介绍,近日,吉林银保监局依法查处了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违规融入同业资金事件。
银保监会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类信贷业务存在涉嫌违规问题,原吉林银监局按要求对上述业务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强力推进整改问责工作。监管部门检查和该行自查发现,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和吉林市分行存在同业新规实施后至2015年9月末期间违规融入同业资金合计101笔、金额合计579亿元和内控失效、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数据的违法违规行为,暴露出上述机构经营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个别员工因在办理同业等相关业务过程中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批捕,案件正在审理中。
吉林银保监局和吉林银保监分局依法给予上述机构罚款合计5150万元,分别给予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原行长、副行长等相关责任人禁止一定期限和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警告、罚款合计25万元等行政处罚。此前,已责令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按照党规党纪、政纪和内部规章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及处理,目前已处分和处理涉及上述机构的责任人33名。
辽宁银保监局向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单位、个人共下发5张罚单。10月15日,因“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办理票据业务”,兴业银行沈阳分行被处罚款人民币2250万元。
根据处罚决定,时任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沈阳分部业务三部负责人杨可夫因“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办理票据业务案件负直接责任”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
时任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沈阳分部总经理刘世伦因“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办理票据业务案件负直接责任”,辽宁银保监局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决定。
辽宁保险机构罚单密集
被罚机构除银行外,保险机构中的财险公司、中介机构也是此次的重点处罚对象。
10月17日,辽宁银保监局向人保财险阜新市分公司下发3张罚单,经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该单位以虚列业务及管理费方式套取费用29.14万元,以发放车险绩效方式套取费用33万元。
阳光财险丹东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将部分车商渠道业务虚构为个人代理人业务套取资金27.35万元;阳光财险抚顺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将部分车商渠道业务虚构为个人代理人业务套取资金32.73万元;阳光财险沈阳中心支公司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将部分车商渠道业务虚构为个人代理人业务套取资金65.05万元。
辽宁银保监局向阳光财险上述3家支公司开出罚单,同时7位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2万元、5万元不同程度的罚款。
严查贷款违规行为
从公布的罚单情况看,贷款违规是处罚的重点。
例如,在浙江银保监局开出的罚单中,因“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买股票;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出资合伙企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杭州市余杭区支行被罚人民币75万元。
因“个人贷款用途管控不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京市江宁支行、南京市应天大街支行均被江苏银保监局“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在吉林银保监局开出的罚单中,因“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未发现贷款被挪用”,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被罚30万元。
因“贷后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科技支行被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同时,江苏银保监局对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因“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473.43元,罚款人民币6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决定。
监管部门实行“双罚制”,“罚机构+罚人”,重拳出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除处罚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外,也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决定。
□记者 冯娜娜
10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公布派出机构近日下发的共计59张罚单。其中,吉林银保监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浙江银保监局、江苏银保监局这5地的银保监局共开出45张罚单。
银保监分局共开出14张罚单,分别由吉林银保监分局、朝阳银保监分局、万州银保监分局、安顺银保监分局、湛江银保监分局、南通银保监分局、盐城银保监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涉及银行机构单位、个人罚单共计34张,罚款金额共计8075万元。涉及保险机构单位、个人罚单共计25张,罚款金额共计246万元。
银行机构现大额罚单
吉林银保监局、吉林银保监分局于10月17日共向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下发11张罚单,对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作出罚款2900万元,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违规融入同业资金;内部控制失效;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业务数据等。”对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罚款2250万元,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违规融入同业资金等”。
同时,对3名责任人的处罚决定是“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对2名责任人的处罚决定是“禁止3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据吉林银保监局介绍,近日,吉林银保监局依法查处了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违规融入同业资金事件。
银保监会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类信贷业务存在涉嫌违规问题,原吉林银监局按要求对上述业务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强力推进整改问责工作。监管部门检查和该行自查发现,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和吉林市分行存在同业新规实施后至2015年9月末期间违规融入同业资金合计101笔、金额合计579亿元和内控失效、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数据的违法违规行为,暴露出上述机构经营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个别员工因在办理同业等相关业务过程中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批捕,案件正在审理中。
吉林银保监局和吉林银保监分局依法给予上述机构罚款合计5150万元,分别给予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原行长、副行长等相关责任人禁止一定期限和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警告、罚款合计25万元等行政处罚。此前,已责令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按照党规党纪、政纪和内部规章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及处理,目前已处分和处理涉及上述机构的责任人33名。
辽宁银保监局向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单位、个人共下发5张罚单。10月15日,因“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办理票据业务”,兴业银行沈阳分行被处罚款人民币2250万元。
根据处罚决定,时任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沈阳分部业务三部负责人杨可夫因“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办理票据业务案件负直接责任”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
时任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沈阳分部总经理刘世伦因“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办理票据业务案件负直接责任”,辽宁银保监局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决定。
辽宁保险机构罚单密集
被罚机构除银行外,保险机构中的财险公司、中介机构也是此次的重点处罚对象。
10月17日,辽宁银保监局向人保财险阜新市分公司下发3张罚单,经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该单位以虚列业务及管理费方式套取费用29.14万元,以发放车险绩效方式套取费用33万元。
阳光财险丹东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将部分车商渠道业务虚构为个人代理人业务套取资金27.35万元;阳光财险抚顺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将部分车商渠道业务虚构为个人代理人业务套取资金32.73万元;阳光财险沈阳中心支公司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将部分车商渠道业务虚构为个人代理人业务套取资金65.05万元。
辽宁银保监局向阳光财险上述3家支公司开出罚单,同时7位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2万元、5万元不同程度的罚款。
严查贷款违规行为
从公布的罚单情况看,贷款违规是处罚的重点。
例如,在浙江银保监局开出的罚单中,因“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买股票;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出资合伙企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杭州市余杭区支行被罚人民币75万元。
因“个人贷款用途管控不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京市江宁支行、南京市应天大街支行均被江苏银保监局“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在吉林银保监局开出的罚单中,因“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未发现贷款被挪用”,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被罚30万元。
因“贷后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科技支行被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同时,江苏银保监局对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因“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473.43元,罚款人民币6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