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记者 谭乐之】11月18日晚间,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公告称,鉴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重新达标,解除该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而对其采取的包括停止接受部分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限制高管薪酬等监管措施。
偿付不达标
2019年1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监管函》(〔2018〕74号)表示,2018年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经研究决定,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
6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0号)显示,长安责任保险2018年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52.65%,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在已采取监管措施的基础上,银保监会增加两项监管措施:一是责令长安责任保险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18年度实际支付薪酬金额(税前)基础上进行下调,下调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调幅度应高于平均值。二是责令长安责任保险上海、山东、河南及宁波4个省(市)级分支机构停止接受责任险新业务。
解除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表示,长安责任保险在解除监管措施后,应高度重视偿付能力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偿付能力底线思维。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合理确定业务规模,加强偿付能力动态管理,做好预测分析和资本规划,健全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偿付能力持续充足。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为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为100%、风险综合评级达标标准为B类以上,三个指标同时达标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任意一项指标不达标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2019年三季度偿付能力数据显示,长安责任保险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66.98%和83.49%。对于未来,长安责任保险在2019年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表示:“公司将按照偿二代监管要求,认真检视风险管理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完善风险管控措施,持续提升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合规、健康、持续发展”。
【实习记者 谭乐之】11月18日晚间,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公告称,鉴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重新达标,解除该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而对其采取的包括停止接受部分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限制高管薪酬等监管措施。
偿付不达标
2019年1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监管函》(〔2018〕74号)表示,2018年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经研究决定,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
6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0号)显示,长安责任保险2018年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52.65%,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在已采取监管措施的基础上,银保监会增加两项监管措施:一是责令长安责任保险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18年度实际支付薪酬金额(税前)基础上进行下调,下调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调幅度应高于平均值。二是责令长安责任保险上海、山东、河南及宁波4个省(市)级分支机构停止接受责任险新业务。
解除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表示,长安责任保险在解除监管措施后,应高度重视偿付能力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偿付能力底线思维。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合理确定业务规模,加强偿付能力动态管理,做好预测分析和资本规划,健全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偿付能力持续充足。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为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为100%、风险综合评级达标标准为B类以上,三个指标同时达标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任意一项指标不达标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2019年三季度偿付能力数据显示,长安责任保险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66.98%和83.49%。对于未来,长安责任保险在2019年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表示:“公司将按照偿二代监管要求,认真检视风险管理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完善风险管控措施,持续提升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合规、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