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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金融纠纷 多元化解

发布时间:2019-11-25 09:13:32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实习记者 仇兆燕

金融消费者有望迎来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金融纠纷解决渠道。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案件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工作流程等作出规定。

平等民商事主体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可申请调解

《意见》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案件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作出规定。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可以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意见》对规范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流程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将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把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室,供金融纠纷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要建立并动态管理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员名册,向金融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探索邀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人民法院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互设工作站,强化双向衔接,提升调解服务的便民、利民水平。

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

《意见》指出,要加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设,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业务指导单位,推动建立健全覆盖面广、适当性强、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体系。强化调解员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鼓励金融纠纷调解组织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备忘录或者协议的方式,推出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建立中立评估机制,对于争议较大、具有典型性的金融纠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聘请无利害关系的独立专家。金融机构处理疑难、复杂投诉,可申请调解机构指派独立专家出具金融消费纠纷中立评估意见,以此为参考,与投诉人协商处理方案。推动建设一站式金融纠纷解决机构。

建立完善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库、金融投诉数据库

《意见》强调,各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保障落实。要提升金融解纷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库、金融投诉数据库,深化司法、金融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智慧法院、智慧金融建设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积极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级派出机构和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共同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不断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注重共同构建金融风险提示预警机制,防止因个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要通过示范案例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多种方式,共同提升金融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依法理性维权。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立案庭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将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内人民法院落实好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各项工作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应当将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金融纠纷 多元化解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1-25

□实习记者 仇兆燕

金融消费者有望迎来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金融纠纷解决渠道。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案件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工作流程等作出规定。

平等民商事主体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可申请调解

《意见》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案件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作出规定。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可以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意见》对规范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流程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将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把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室,供金融纠纷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要建立并动态管理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员名册,向金融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探索邀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人民法院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互设工作站,强化双向衔接,提升调解服务的便民、利民水平。

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

《意见》指出,要加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设,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业务指导单位,推动建立健全覆盖面广、适当性强、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体系。强化调解员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鼓励金融纠纷调解组织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备忘录或者协议的方式,推出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建立中立评估机制,对于争议较大、具有典型性的金融纠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聘请无利害关系的独立专家。金融机构处理疑难、复杂投诉,可申请调解机构指派独立专家出具金融消费纠纷中立评估意见,以此为参考,与投诉人协商处理方案。推动建设一站式金融纠纷解决机构。

建立完善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库、金融投诉数据库

《意见》强调,各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保障落实。要提升金融解纷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库、金融投诉数据库,深化司法、金融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智慧法院、智慧金融建设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积极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级派出机构和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共同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不断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注重共同构建金融风险提示预警机制,防止因个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要通过示范案例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多种方式,共同提升金融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依法理性维权。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立案庭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将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内人民法院落实好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各项工作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应当将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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