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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定“准星”

发布时间:2019-12-02 09:41:34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实习记者 仇兆燕 李林鸾

11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印发《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的工作机制。

近两年来,商业银行资本缺口压力增大,监管部门多次着力于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截至11月27日,今年已有12单商业银行永续债完成发行,规模共计4966亿元。

但是随着新型资本工具陆续推出,原银监会于2012年出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需要调整细化,资本工具损失吸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资本工具发行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应予更新。

今年初,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等配套规则,也为本次修订奠定了重要的政策基础。基于上述因素,银保监会正式印发《指导意见》。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调整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名称,更准确地体现触发事件的含义;二是调整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条件,按照会计分类对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设置不同触发事件;三是规定资本工具损失吸收顺序,所有同级别资本工具应同时吸收损失,不同级别资本工具应依次吸收损失;四是明确了减记应为永久减记,触发事件发生时减记型资本工具可部分减记,但减记部分不可恢复;五是明确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的相关要求,包括通过市场化定价吸引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参与投资、确保资本工具发行和赎回有序衔接等。

业内人士认为,《指导意见》明确了资本损失吸收顺序;拓宽了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工具的触发事件设置,这两点尤为重要。

针对前者,《指导意见》指出,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应在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转股后,再启动二级资本工具减记或转股;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所有同级别资本工具应同时启动减记或转股,并按各工具占该级别资本工具总额的比例减记或转股。这就明确了目前市场较为关注的“银行永续债和优先股谁先触发的问题”。

针对后者,这将让投资者更有动力持有银行永续债和优先股,有利于降低发行难度。

《指导意见》指出,触发事件包括“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前者是指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后者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中的较早发生者:其一是银保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其二是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这与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定一致。

就此,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讲,资本是吸收风险的屏障。当然,不同资本吸收风险的顺序不同,这一次在《指导意见》中对不同类型资本吸收风险的顺序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实际上相当于把这个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管理体系更加完善了。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也表示,今年加大了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支持,推出永续债,优先股门槛降低,但永续债和优先股之间的使用顺序谁先谁后,都需要规范。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正是补充了这一点。


为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定“准星”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2-02

□实习记者 仇兆燕 李林鸾

11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印发《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的工作机制。

近两年来,商业银行资本缺口压力增大,监管部门多次着力于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截至11月27日,今年已有12单商业银行永续债完成发行,规模共计4966亿元。

但是随着新型资本工具陆续推出,原银监会于2012年出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需要调整细化,资本工具损失吸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资本工具发行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应予更新。

今年初,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等配套规则,也为本次修订奠定了重要的政策基础。基于上述因素,银保监会正式印发《指导意见》。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调整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名称,更准确地体现触发事件的含义;二是调整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条件,按照会计分类对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设置不同触发事件;三是规定资本工具损失吸收顺序,所有同级别资本工具应同时吸收损失,不同级别资本工具应依次吸收损失;四是明确了减记应为永久减记,触发事件发生时减记型资本工具可部分减记,但减记部分不可恢复;五是明确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的相关要求,包括通过市场化定价吸引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参与投资、确保资本工具发行和赎回有序衔接等。

业内人士认为,《指导意见》明确了资本损失吸收顺序;拓宽了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工具的触发事件设置,这两点尤为重要。

针对前者,《指导意见》指出,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应在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转股后,再启动二级资本工具减记或转股;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所有同级别资本工具应同时启动减记或转股,并按各工具占该级别资本工具总额的比例减记或转股。这就明确了目前市场较为关注的“银行永续债和优先股谁先触发的问题”。

针对后者,这将让投资者更有动力持有银行永续债和优先股,有利于降低发行难度。

《指导意见》指出,触发事件包括“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前者是指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后者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中的较早发生者:其一是银保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其二是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这与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定一致。

就此,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讲,资本是吸收风险的屏障。当然,不同资本吸收风险的顺序不同,这一次在《指导意见》中对不同类型资本吸收风险的顺序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实际上相当于把这个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管理体系更加完善了。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也表示,今年加大了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支持,推出永续债,优先股门槛降低,但永续债和优先股之间的使用顺序谁先谁后,都需要规范。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正是补充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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