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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落地

发布时间:2019-12-26 08:45:12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实习记者 李林鸾 仇兆燕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第6号主席令,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实施,落实银行业开放措施,银保监会修订完善了与《条例》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表示,此次修订旨在贯彻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优化银行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银行业发展的活力,促进提升银行业竞争力与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与此同时,银保监会将立足国情,全面借鉴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历史与国际经验,持续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2018年11月28日-12月27日,银保监会就《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公开征求意见后,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大多数意见已纳入《细则》或拟纳入相关配套监管制度。

其中,银保监会采纳多方反馈意见,取消外国银行分行在与子行同时设立的情况下只能从事批发业务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自主选择业务方向。关于部分机构提出的明确“双牌照”下子行与外国银行分行实现系统、人员及管理的共享条件,以及明确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指标豁免标准及程序问题等意见,《细则》发布后将以适当形式予以明确。另有部分意见属于条文理解问题,将通过后续法规培训等形式予以辅导和说明。

总体上,《细则》共修订了73条、增加了11条、删除了6条,其中,与《条例》修订相配套的内容共21条;与近年已发布市场准入开放事项相关的内容共4条;保持监管法规一致性及完善文字表述的内容共65条。原《细则》共100条,修订后的《细则》增加至105条。

修订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对照《条例》修改的内容作相应修订;二是纳入近年发布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开放事项,提升立法等级;三是保持《细则》与前期出台法规的一致性,提高文字表述的严谨性。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将来还会对《细则》做进一步修订。

具体而言,此次修订《细则》,配合《条例》的修改实施,按照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落实细化银行业开放措施,包括扩大外国银行商业存在形式选择范围、取消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零售存款门槛至50万元、调整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要求、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等,持续推动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程。

其中明确,由于外国银行分行存款通常不投保我国的存款保险,因此增加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在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向客户充分披露存款保险信息;外国银行分行应按不低于公众负债额的5%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当外国银行分行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余额达到营运资金的30%时可以不再增持;将生息资产比例、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的考核方式从单家考核调整为境内分行合并考核。

在纳入近年发布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开放事项方面,《细则》明确,这些开放事项包括:明确部分业务适用报告制;明确外资银行可以依法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允许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允许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国银行管理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他分行开办相关业务。

为保持与前期出台法规及监管标准的一致性,《细则》还优化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比例指标考核,对涉及监管职责分工和报告程序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将生息资产提取审批的条款修改为提取前报告,修改有关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不一致的条款,以及对涉及监管部门名称的地方一并修改等。

对于未来如何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水平和质量,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建议,要注重学习和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和监管标准,扩大与发达经济体监管部门交流合作,加强国际监管协调,使监管能力和水平与开放程度相适应。同时,要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落地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2-26

□实习记者 李林鸾 仇兆燕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第6号主席令,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实施,落实银行业开放措施,银保监会修订完善了与《条例》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表示,此次修订旨在贯彻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优化银行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银行业发展的活力,促进提升银行业竞争力与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与此同时,银保监会将立足国情,全面借鉴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历史与国际经验,持续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2018年11月28日-12月27日,银保监会就《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公开征求意见后,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大多数意见已纳入《细则》或拟纳入相关配套监管制度。

其中,银保监会采纳多方反馈意见,取消外国银行分行在与子行同时设立的情况下只能从事批发业务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自主选择业务方向。关于部分机构提出的明确“双牌照”下子行与外国银行分行实现系统、人员及管理的共享条件,以及明确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指标豁免标准及程序问题等意见,《细则》发布后将以适当形式予以明确。另有部分意见属于条文理解问题,将通过后续法规培训等形式予以辅导和说明。

总体上,《细则》共修订了73条、增加了11条、删除了6条,其中,与《条例》修订相配套的内容共21条;与近年已发布市场准入开放事项相关的内容共4条;保持监管法规一致性及完善文字表述的内容共65条。原《细则》共100条,修订后的《细则》增加至105条。

修订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对照《条例》修改的内容作相应修订;二是纳入近年发布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开放事项,提升立法等级;三是保持《细则》与前期出台法规的一致性,提高文字表述的严谨性。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将来还会对《细则》做进一步修订。

具体而言,此次修订《细则》,配合《条例》的修改实施,按照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落实细化银行业开放措施,包括扩大外国银行商业存在形式选择范围、取消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零售存款门槛至50万元、调整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要求、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等,持续推动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程。

其中明确,由于外国银行分行存款通常不投保我国的存款保险,因此增加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在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向客户充分披露存款保险信息;外国银行分行应按不低于公众负债额的5%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当外国银行分行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余额达到营运资金的30%时可以不再增持;将生息资产比例、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的考核方式从单家考核调整为境内分行合并考核。

在纳入近年发布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开放事项方面,《细则》明确,这些开放事项包括:明确部分业务适用报告制;明确外资银行可以依法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允许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允许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国银行管理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他分行开办相关业务。

为保持与前期出台法规及监管标准的一致性,《细则》还优化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比例指标考核,对涉及监管职责分工和报告程序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将生息资产提取审批的条款修改为提取前报告,修改有关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不一致的条款,以及对涉及监管部门名称的地方一并修改等。

对于未来如何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水平和质量,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建议,要注重学习和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和监管标准,扩大与发达经济体监管部门交流合作,加强国际监管协调,使监管能力和水平与开放程度相适应。同时,要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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