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记者 仇兆燕】
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监管,推动行业自律和内部廉洁建设,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督促各机构员工公平公正履职,12月25日,银保监会正式印发《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此前,银保监会曾于10月11日至11月12日就《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此,银保监会表示,其间收到多家银行保险机构和多位个人结合有关实际提出的很好意见和建议。根据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逐条认真研究,并与部分机构当面沟通,采纳了有关意见,进一步细化了过渡期的工作进度要求,适当放宽对上报摸排情况和清理工作计划的时限要求,并修改了部分表述。
本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履职回避工作对象范围、任职回避、业务回避、回避程序、工作落实和回避惩戒共七个方面、二十一条。其核心内容是区分银行保险机构员工中的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分别明确其在任职和业务经营等环节的回避方式和程序,并对相关制度机制建设、惩戒措施等作出规定。
重点在五个方面:第一,明确履职回避工作的对象范围、回避方式和程序。对《指导意见》适用的机构范围、人员范围、亲属范围等作了规定,明确回避方式包括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两种形式,并对相应的回避程序进行了规范。
第二,区分关键人员和普通人员,重点抓好对关键人员的亲属回避管理。一是对关键人员在实行业务回避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了任职回避要求,明确关键人员和亲属不得在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的岗位工作。二是对普通员工实施有重点的业务回避,要求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
第三,推动机构健全制度机制建设。《指导意见》主要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强化机构的主体责任,要求各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并完善内部专门的履职回避制度办法,监管机构将给予指导。同时,为了推动相关工作有效落实,要求各机构健全配套保障机制,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持续优化对员工应回避亲属信息的获取和核实手段,定期对履职回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相应纪检监察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需要说明的是,机构获取的信息原则上只限于与员工存在回避关系的亲属信息,获取信息的手段也要合法合规。
第四,明确内外部回避惩戒措施。一是加强内部问责。对于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履职回避管理的,要求各机构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二是强化监管约束。要求监管机构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建立整改跟踪台账,持续跟进整改进展和结果,开展整改问责。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视情形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适当增强制度弹性。考虑到各类银行保险机构、各个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指导意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适当增强制度弹性。一方面,对于存量任职回避问题的整改给了3年的过渡期,要求机构原则上在2022年年底前将存量问题清理完毕。另一方面,对于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要求进行回避的,允许机构在履行内部审批和公示程序后予以豁免。在具体落实过程中,银行保险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按照不削弱内控机制有效性、有利于机构稳健运行的总体原则,科学制订存量问题的分步清理计划,稳妥有序推动履职回避工作落到实处。
针对关键人员的履职回避问题,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把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区分开来,重点是管住关键人员的履职回避,并从两个维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关键人员和亲属要执行同一单位的职务隶属回避。即双方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另一方面,对于不在同一单位,但是本人与亲属存在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情况的,也应回避。另外,关键人员还应按要求进行轮岗,全国性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中,“本人成长地”一般指本人接受中小学教育和最初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县(市);实际工作中,要根据其家庭情况和本人经历把握。根据《指导意见》这里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实习记者 仇兆燕】
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监管,推动行业自律和内部廉洁建设,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督促各机构员工公平公正履职,12月25日,银保监会正式印发《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此前,银保监会曾于10月11日至11月12日就《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此,银保监会表示,其间收到多家银行保险机构和多位个人结合有关实际提出的很好意见和建议。根据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逐条认真研究,并与部分机构当面沟通,采纳了有关意见,进一步细化了过渡期的工作进度要求,适当放宽对上报摸排情况和清理工作计划的时限要求,并修改了部分表述。
本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履职回避工作对象范围、任职回避、业务回避、回避程序、工作落实和回避惩戒共七个方面、二十一条。其核心内容是区分银行保险机构员工中的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分别明确其在任职和业务经营等环节的回避方式和程序,并对相关制度机制建设、惩戒措施等作出规定。
重点在五个方面:第一,明确履职回避工作的对象范围、回避方式和程序。对《指导意见》适用的机构范围、人员范围、亲属范围等作了规定,明确回避方式包括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两种形式,并对相应的回避程序进行了规范。
第二,区分关键人员和普通人员,重点抓好对关键人员的亲属回避管理。一是对关键人员在实行业务回避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了任职回避要求,明确关键人员和亲属不得在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的岗位工作。二是对普通员工实施有重点的业务回避,要求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
第三,推动机构健全制度机制建设。《指导意见》主要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强化机构的主体责任,要求各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并完善内部专门的履职回避制度办法,监管机构将给予指导。同时,为了推动相关工作有效落实,要求各机构健全配套保障机制,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持续优化对员工应回避亲属信息的获取和核实手段,定期对履职回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相应纪检监察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需要说明的是,机构获取的信息原则上只限于与员工存在回避关系的亲属信息,获取信息的手段也要合法合规。
第四,明确内外部回避惩戒措施。一是加强内部问责。对于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履职回避管理的,要求各机构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二是强化监管约束。要求监管机构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建立整改跟踪台账,持续跟进整改进展和结果,开展整改问责。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视情形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适当增强制度弹性。考虑到各类银行保险机构、各个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指导意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适当增强制度弹性。一方面,对于存量任职回避问题的整改给了3年的过渡期,要求机构原则上在2022年年底前将存量问题清理完毕。另一方面,对于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要求进行回避的,允许机构在履行内部审批和公示程序后予以豁免。在具体落实过程中,银行保险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按照不削弱内控机制有效性、有利于机构稳健运行的总体原则,科学制订存量问题的分步清理计划,稳妥有序推动履职回避工作落到实处。
针对关键人员的履职回避问题,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把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区分开来,重点是管住关键人员的履职回避,并从两个维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关键人员和亲属要执行同一单位的职务隶属回避。即双方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另一方面,对于不在同一单位,但是本人与亲属存在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情况的,也应回避。另外,关键人员还应按要求进行轮岗,全国性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中,“本人成长地”一般指本人接受中小学教育和最初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县(市);实际工作中,要根据其家庭情况和本人经历把握。根据《指导意见》这里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