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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

存量房贷利率未来或受影响

发布时间:2019-12-30 08:27:50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实习记者 李林鸾

自今年8月17日央行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以来,目前接近90%的新发放贷款已经参考LPR定价。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仍基于贷款基准利率定价,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

为进一步深化LPR改革,12月28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以下简称《公告》),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有关事宜作出规定。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公告》的实施,将更好地发挥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实际利率形成中的引导作用,推动社会融资成本下降,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增强对经济领域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精准“滴灌”,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

转换期限:2020年3月-8月

《公告》所称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告》还强调,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

《公告》要求,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对于上述操作,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转换后的贷款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中,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保持不变。此外,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定价基准转换条款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如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公告》的出台,是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充分体现,有利于加大对经济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着力缓解存量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温彬表示,“同时,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公告》明确规定,对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保持不变,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保持居民住房贷款利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新规对存量房贷利率的影响

对于市场关心的存量房贷利率如何确定,根据《公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2020年3月-8月之间任意时点转换,均根据2019年12月LPR和原执行的利率水平确定加点数值,加点数值不受转换时点的影响。

具体如何影响存量房贷利率呢?“目前,大多数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重定价周期为1年且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上述负责人以此为例介绍,若某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合同期限20年,剩余期限为8年,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现执行利率为4.9%×(1+10%)=5.39%。2019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如果借贷双方确定在2020年3月30日转换定价基准,且重定价周期仍为1年,重定价日仍为每年1月1日,那么加点幅度应为0.59个百分点(5.39%-4.8%)。2020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利率水平仍是5.39%(4.8%+0.59%)。在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即2021年1月1日,按照重新约定的重定价规则,执行的利率将调整为2020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0.59%,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在预期LPR下降背景下,若客户选择浮动利率报价,假定2020年12月5年期以上LPR利率下降10个bp,则从2021年1月起房贷利率重定价就较之前下降10个bp。当然,如果因经济回升、通胀上行,LPR处于上升周期,则房贷利率也会随之上升。而如果此前签署的是固定利率,则房贷成本不变。”温彬解释。

有助于保护借贷双方利益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的其他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可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具体转换条款,包括参考LPR的期限品种、加点数值、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等,或转为固定利率。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预计,初次转换之后存量贷款的利率执行水平将与转换之前保持基本不变。这有助于推动转换工作顺利进行,也有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2020年货币政策将保持稳健基调,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未来一段时间LPR仍有一定的下行空间。”董希淼说,“借款人与银行平等协商,采用LPR作为定价基准将可能是普遍的方式,这对借款人是相对有利的。通过这种市场化方式,有助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更好地为稳增长、稳就业服务。即便借款人与银行协商转换为固定利率,现有的同期限LPR仍然可能是固定利率执行水平的重要参考。同时,这也体现了利率市场化原则,即利率定价相关事项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

存量房贷利率未来或受影响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2-30

□实习记者 李林鸾

自今年8月17日央行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以来,目前接近90%的新发放贷款已经参考LPR定价。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仍基于贷款基准利率定价,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

为进一步深化LPR改革,12月28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以下简称《公告》),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有关事宜作出规定。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公告》的实施,将更好地发挥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实际利率形成中的引导作用,推动社会融资成本下降,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增强对经济领域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精准“滴灌”,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

转换期限:2020年3月-8月

《公告》所称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告》还强调,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

《公告》要求,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对于上述操作,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转换后的贷款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中,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保持不变。此外,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定价基准转换条款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如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公告》的出台,是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充分体现,有利于加大对经济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着力缓解存量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温彬表示,“同时,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公告》明确规定,对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保持不变,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保持居民住房贷款利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新规对存量房贷利率的影响

对于市场关心的存量房贷利率如何确定,根据《公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2020年3月-8月之间任意时点转换,均根据2019年12月LPR和原执行的利率水平确定加点数值,加点数值不受转换时点的影响。

具体如何影响存量房贷利率呢?“目前,大多数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重定价周期为1年且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上述负责人以此为例介绍,若某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合同期限20年,剩余期限为8年,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现执行利率为4.9%×(1+10%)=5.39%。2019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如果借贷双方确定在2020年3月30日转换定价基准,且重定价周期仍为1年,重定价日仍为每年1月1日,那么加点幅度应为0.59个百分点(5.39%-4.8%)。2020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利率水平仍是5.39%(4.8%+0.59%)。在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即2021年1月1日,按照重新约定的重定价规则,执行的利率将调整为2020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0.59%,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在预期LPR下降背景下,若客户选择浮动利率报价,假定2020年12月5年期以上LPR利率下降10个bp,则从2021年1月起房贷利率重定价就较之前下降10个bp。当然,如果因经济回升、通胀上行,LPR处于上升周期,则房贷利率也会随之上升。而如果此前签署的是固定利率,则房贷成本不变。”温彬解释。

有助于保护借贷双方利益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的其他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可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具体转换条款,包括参考LPR的期限品种、加点数值、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等,或转为固定利率。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预计,初次转换之后存量贷款的利率执行水平将与转换之前保持基本不变。这有助于推动转换工作顺利进行,也有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2020年货币政策将保持稳健基调,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未来一段时间LPR仍有一定的下行空间。”董希淼说,“借款人与银行平等协商,采用LPR作为定价基准将可能是普遍的方式,这对借款人是相对有利的。通过这种市场化方式,有助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更好地为稳增长、稳就业服务。即便借款人与银行协商转换为固定利率,现有的同期限LPR仍然可能是固定利率执行水平的重要参考。同时,这也体现了利率市场化原则,即利率定价相关事项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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