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实习记者 李林鸾】
2019年12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办法》是银保监会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改革发展和风险处置,在对《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公布)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的。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加大对外开放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同时,银保监会在督促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立足支农支小、深化普惠金融、开展机构改革等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新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新成效。通过修改《办法》,着力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强化监管政策引领,合理划分监管事权,提升准入监管有效性。
《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11月6日发布。据介绍,截至2019年12月5日,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对其中符合监管工作实际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吸收采纳。
持续推进简政放权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主要着眼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升相关股权监管规则一致性、进一步做好银行业对外开放工作;同时,结合监管实际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条件予以优化调整,进一步提升准入监管质效。
《办法》定义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在推进上述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简政放权方面,《办法》一方面下放部分审批事权。主要包括将法人机构合并、分立审批事权由银保监会下放至银保监局;将农商行开业审批事权由银保监局下放至银保监分局。
另一方面,《办法》简化了部分审批流程。主要包括将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事项由审批改为报告;合并农商行投资入股境内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对于高管人员在同质同类机构间同类性质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取消事前核准改为事后报告。
三方面优化监管规则
为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提升监管质效,扩大对外开放,《办法》还从三方面优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规制。
一是进一步发展普惠金融。2018年,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工作的通知》,着力加强对“三农”、偏远地区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现结合试点开展情况,将关于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及事权划分等规定纳入《办法》。
二是进一步强化股权监管。《办法》纳入《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关于非金融企业成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时应符合的条件,主要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等三项财务指标要求。参照中资银行相关规定,从公司治理、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现金流量稳定性、资产负债管理等七个方面,明确非金融机构不得作为发起人的负面情形规定。
三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办法》取消对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资产规模限制。同时,明确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农商行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要求参照境外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同时废止。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继续坚守支农支小服务定位,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同时,及时更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等配套文件,为行政许可相对人办事服务增加便利。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实习记者 李林鸾】
2019年12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办法》是银保监会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改革发展和风险处置,在对《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公布)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的。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加大对外开放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同时,银保监会在督促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立足支农支小、深化普惠金融、开展机构改革等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新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新成效。通过修改《办法》,着力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强化监管政策引领,合理划分监管事权,提升准入监管有效性。
《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11月6日发布。据介绍,截至2019年12月5日,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对其中符合监管工作实际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吸收采纳。
持续推进简政放权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主要着眼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升相关股权监管规则一致性、进一步做好银行业对外开放工作;同时,结合监管实际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条件予以优化调整,进一步提升准入监管质效。
《办法》定义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在推进上述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简政放权方面,《办法》一方面下放部分审批事权。主要包括将法人机构合并、分立审批事权由银保监会下放至银保监局;将农商行开业审批事权由银保监局下放至银保监分局。
另一方面,《办法》简化了部分审批流程。主要包括将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事项由审批改为报告;合并农商行投资入股境内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对于高管人员在同质同类机构间同类性质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取消事前核准改为事后报告。
三方面优化监管规则
为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提升监管质效,扩大对外开放,《办法》还从三方面优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规制。
一是进一步发展普惠金融。2018年,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工作的通知》,着力加强对“三农”、偏远地区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现结合试点开展情况,将关于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及事权划分等规定纳入《办法》。
二是进一步强化股权监管。《办法》纳入《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关于非金融企业成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时应符合的条件,主要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等三项财务指标要求。参照中资银行相关规定,从公司治理、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现金流量稳定性、资产负债管理等七个方面,明确非金融机构不得作为发起人的负面情形规定。
三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办法》取消对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资产规模限制。同时,明确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农商行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要求参照境外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同时废止。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继续坚守支农支小服务定位,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同时,及时更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等配套文件,为行政许可相对人办事服务增加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