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记者 樊融杰
1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对《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起草《办法》。《办法》共计7章203条,本次修订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机构股权管理,强化与有关政策的配套衔接。二是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及程序。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解决监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严格股权管理
《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股权变更、变更注册资本、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事项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办法》规定,同一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家,其中对同一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不得超过一家或参股不得超过两家。
《办法》还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须经审批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失信惩戒对象等将被拉黑
记者梳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发现,其中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6类公司的企业出资人禁入情形都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出资人禁入情形包含了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同类公司股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其他对同类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新增业务所需条件等被明确
《办法》还就非银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财务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等5项业务资格、发行金融债券、开办外汇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和开办其他新业务。
□实习记者 樊融杰
1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对《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起草《办法》。《办法》共计7章203条,本次修订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机构股权管理,强化与有关政策的配套衔接。二是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及程序。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解决监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严格股权管理
《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股权变更、变更注册资本、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事项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办法》规定,同一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家,其中对同一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不得超过一家或参股不得超过两家。
《办法》还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须经审批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失信惩戒对象等将被拉黑
记者梳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发现,其中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6类公司的企业出资人禁入情形都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出资人禁入情形包含了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同类公司股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其他对同类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新增业务所需条件等被明确
《办法》还就非银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财务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等5项业务资格、发行金融债券、开办外汇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和开办其他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