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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发布:治理源头 让群众“最多访一次”

发布时间:2020-01-17 19:50:02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张爽】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四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责任追究、附则等章节。

《办法》明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相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相关问责规定追究责任。

促进机构融合业务整合

《办法》提出,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访调查处理、信访应急处置等机制。

据了解,2018年4月机构改革以来,银保监会按照急用先行原则,由办公厅牵头拟订机构整合期间信访工作整合方案并报会领导批准,推动信访工作无缝对接,达到“内部有整合,外部无感觉”。此次《办法》形成统一制度,提出统一要求,进一步促进机构融合业务整合。

分类处理信访诉求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范围,分级、按权限受理信访事项。信访事项涉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权机关的,可按照职责部分受理。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的,由所涉及的机构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机构指定其中的一个机构受理,其他相关机构配合。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了《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厅字〔2016〕32号);2017年,国家信访局印发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等。此次《办法》整合原银监会、原保监会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务实举措,吸收成熟的实践成果,为全系统信访工作提供统一指导。

加强源头治理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四项不属于信访事项的请求,应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并告知材料提交人。

一是举报银行保险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非法设立银行保险机构或从事银行保险业务,要求监管部门查处的,依照有关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程序处理。

二是投诉与银行保险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产生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应当转本级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依照有关银行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规定程序处理。

三是检举、揭发、控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转本级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纪检监察规定程序处理。

四是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行政处分不服的,应当转本级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对党纪政务处分不服,应当转本级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相关规定着眼于推进实现投诉、举报、信访“三分法”,使《办法》同《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投诉处理管理办法》《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等相衔接,贯彻“最多访一次”要求,扭住信访矛盾产生的源头,引导有关信访问题在举报、投诉渠道化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便利群众切实减轻访累

《办法》吸纳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规章中适应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内容,并汲取一线信访工作实践中切实管用的做法。如,吸收平台短信、录音电话等在实践中已普遍应用并得到群众认可的告知方式,切实为信访干部减负;提升信访便捷性和操作性,引导群众“属地信访、逐级走访”,采取务实举措对信访部门依法办事、群众依法走访进行双向规范,切实减轻群众访累。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银保监会信访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助于更好发挥人民信访制度的独特优势,提升银保监会建设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的水平,指导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树牢为民监管理念加强履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发布:治理源头 让群众“最多访一次”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1-17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张爽】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四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责任追究、附则等章节。

《办法》明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相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相关问责规定追究责任。

促进机构融合业务整合

《办法》提出,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访调查处理、信访应急处置等机制。

据了解,2018年4月机构改革以来,银保监会按照急用先行原则,由办公厅牵头拟订机构整合期间信访工作整合方案并报会领导批准,推动信访工作无缝对接,达到“内部有整合,外部无感觉”。此次《办法》形成统一制度,提出统一要求,进一步促进机构融合业务整合。

分类处理信访诉求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范围,分级、按权限受理信访事项。信访事项涉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权机关的,可按照职责部分受理。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的,由所涉及的机构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机构指定其中的一个机构受理,其他相关机构配合。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了《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厅字〔2016〕32号);2017年,国家信访局印发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等。此次《办法》整合原银监会、原保监会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务实举措,吸收成熟的实践成果,为全系统信访工作提供统一指导。

加强源头治理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四项不属于信访事项的请求,应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并告知材料提交人。

一是举报银行保险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非法设立银行保险机构或从事银行保险业务,要求监管部门查处的,依照有关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程序处理。

二是投诉与银行保险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产生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应当转本级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依照有关银行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规定程序处理。

三是检举、揭发、控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转本级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纪检监察规定程序处理。

四是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行政处分不服的,应当转本级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对党纪政务处分不服,应当转本级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相关规定着眼于推进实现投诉、举报、信访“三分法”,使《办法》同《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投诉处理管理办法》《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等相衔接,贯彻“最多访一次”要求,扭住信访矛盾产生的源头,引导有关信访问题在举报、投诉渠道化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便利群众切实减轻访累

《办法》吸纳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规章中适应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内容,并汲取一线信访工作实践中切实管用的做法。如,吸收平台短信、录音电话等在实践中已普遍应用并得到群众认可的告知方式,切实为信访干部减负;提升信访便捷性和操作性,引导群众“属地信访、逐级走访”,采取务实举措对信访部门依法办事、群众依法走访进行双向规范,切实减轻群众访累。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银保监会信访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助于更好发挥人民信访制度的独特优势,提升银保监会建设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的水平,指导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树牢为民监管理念加强履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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