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艳霞
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有了新的政策指导,1月23日,由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13个部门研究制定的《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联合印发。《意见》于2019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近年来,商业保险通过完善社会服务风险分担机制、提供长期资金支持等,有力促进了社会服务领域消费发展,但同时也存在支撑作用不够充分、保障功能和资金支持力度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保障民生、促进消费和拉动内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银保监会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了《意见》。
《意见》从五大方面提出了十一项政策措施,包括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更多价格适当、责任灵活、服务高效的保险产品,逐步将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纳入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大力发展教育、育幼、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商业保险等,推动商业保险在社会服务领域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
完善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
在健康保险方面,《意见》提出扩大商业健康保险供给、提升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服务质效、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
其中,《意见》强调,坚持健康保险保障属性,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创新完善保障内容,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逐步将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纳入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癌症筛查、诊断和治疗相关的产品,支持医学创新;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时扩大相关保险产品范围。
此外,在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方面,《意见》明确,研究建立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转换机制,支持被保险人在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
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在商业养老保险方面,《意见》提出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探索满足60岁及以上老年人保险需求、优化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意见》强调,强化商业养老保险保障功能;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加快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个人账户式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有助于实现养老金融产品年金化领取的保险产品,满足消费者终身领取、长期领取需求;在安全审慎基础上,拓宽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和运用方式,实现长期保值增值。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提出,将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研发更多针对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价格适当、责任灵活、服务高效”的保险产品,为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并加快“专属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备案工作”,从制度层面引导市场补齐缺口,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疏通渠道。
此外,《意见》还提到,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进一步加大养老产业投资力度。鼓励保险资金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具备医养结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机构。
发挥资金长期配置优势
《意见》提出,释放其他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消费潜力、推动保险资金加大社会服务领域投资力度、完善保险市场体系。
在其他社会服务领域,《意见》明确,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教育、育幼、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商业保险;学校举办者应按规定购买校方责任险,鼓励婴幼儿托育机构积极投保校方责任险;鼓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更多运用商业保险机制,提高公众风险分散转移能力,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
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意见》明确,发挥保险资金期限长、稳定性高等优势,投资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为社会服务领域提供更多长期股本融资。
在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方面,《意见》明确,引导有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进一步降低社会服务领域保险产品费率,增强产品吸引力和保障能力;深化意外伤害保险改革;强化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着力规范保险营销行为,持续改善理赔服务;加快推进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促进保险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
□记者 朱艳霞
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有了新的政策指导,1月23日,由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13个部门研究制定的《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联合印发。《意见》于2019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近年来,商业保险通过完善社会服务风险分担机制、提供长期资金支持等,有力促进了社会服务领域消费发展,但同时也存在支撑作用不够充分、保障功能和资金支持力度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保障民生、促进消费和拉动内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银保监会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了《意见》。
《意见》从五大方面提出了十一项政策措施,包括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更多价格适当、责任灵活、服务高效的保险产品,逐步将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纳入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大力发展教育、育幼、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商业保险等,推动商业保险在社会服务领域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
完善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
在健康保险方面,《意见》提出扩大商业健康保险供给、提升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服务质效、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
其中,《意见》强调,坚持健康保险保障属性,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创新完善保障内容,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逐步将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纳入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癌症筛查、诊断和治疗相关的产品,支持医学创新;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时扩大相关保险产品范围。
此外,在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方面,《意见》明确,研究建立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转换机制,支持被保险人在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
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在商业养老保险方面,《意见》提出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探索满足60岁及以上老年人保险需求、优化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意见》强调,强化商业养老保险保障功能;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加快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个人账户式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有助于实现养老金融产品年金化领取的保险产品,满足消费者终身领取、长期领取需求;在安全审慎基础上,拓宽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和运用方式,实现长期保值增值。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提出,将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研发更多针对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价格适当、责任灵活、服务高效”的保险产品,为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并加快“专属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备案工作”,从制度层面引导市场补齐缺口,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疏通渠道。
此外,《意见》还提到,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进一步加大养老产业投资力度。鼓励保险资金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具备医养结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机构。
发挥资金长期配置优势
《意见》提出,释放其他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消费潜力、推动保险资金加大社会服务领域投资力度、完善保险市场体系。
在其他社会服务领域,《意见》明确,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教育、育幼、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商业保险;学校举办者应按规定购买校方责任险,鼓励婴幼儿托育机构积极投保校方责任险;鼓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更多运用商业保险机制,提高公众风险分散转移能力,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
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意见》明确,发挥保险资金期限长、稳定性高等优势,投资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为社会服务领域提供更多长期股本融资。
在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方面,《意见》明确,引导有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进一步降低社会服务领域保险产品费率,增强产品吸引力和保障能力;深化意外伤害保险改革;强化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着力规范保险营销行为,持续改善理赔服务;加快推进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促进保险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