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爽 实习记者 李林鸾】2月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这是21世纪以来第17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全文共5个部分,包括: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补上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强化农村补短板保障措施。
《意见》指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党中央认为,完成上述两大目标任务,脱贫攻坚最后堡垒必须攻克,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必须补上。
在全面完成脱贫任务中,《意见》提出,要进一步聚焦“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对深度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多、贫困发生率高、脱贫难度大的县和行政村,要组织精锐力量强力帮扶、挂牌督战。对特殊贫困群体,要落实落细低保、医保、养老保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综合社会保障政策,实现应保尽保。各级财政要继续增加专项扶贫资金,中央财政新增部分主要用于“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扶贫小额信贷等支持政策。
此外,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还要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返贫;保持脱贫攻坚政策总体稳定,坚持贫困县摘帽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要研究接续推进减贫工作;要研究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推动减贫战略和工作体系平稳转型,加强解决相对贫困问题顶层设计,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安排,抓紧研究制定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的意见。
强化农村补短板保障措施,首先要优先保障“三农”投入。《意见》提出,要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三农”投入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向农业农村倾斜,确保财政投入与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相适应。地方政府要在一般债券支出中安排一定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和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各地应有序扩大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的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中央和省级各部门要根据补短板的需要优化涉农资金使用结构。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要求,抓紧出台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的意见。调整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赋予省级更大自主权。研究本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到期后的政策。
在金融政策保障“三农”投入方面,《意见》提出,要强化对“三农”信贷的货币、财税、监管政策正向激励,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提高风险容忍度,优化精准奖补措施。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业务在县域的金融机构,适度扩大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县域法人地位。加强考核引导,合理提升资金外流严重县的存贷比。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三农”、小微企业等专项金融债券。落实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小微企业相关贷款税收减免政策。合理设置农业贷款期限,使其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匹配。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做大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业务。推动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土地经营权依法合规抵押融资。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鼓励地方政府开展县域农户、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加快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银保担”风险共担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推出更多免抵押、免担保、低利率、可持续的普惠金融产品。抓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落实,督促保险机构及时足额理赔。优化“保险+期货”试点模式,继续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品种上市。
关于加快补上公共服务短板,《意见》提出,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服务水平,地级市域范围内实现“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动态精准管理,合理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水平。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发展农村互助式养老,多形式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改善失能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服务。
《意见》还提出,要推进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
【记者 张爽 实习记者 李林鸾】2月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这是21世纪以来第17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全文共5个部分,包括: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补上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强化农村补短板保障措施。
《意见》指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党中央认为,完成上述两大目标任务,脱贫攻坚最后堡垒必须攻克,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必须补上。
在全面完成脱贫任务中,《意见》提出,要进一步聚焦“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对深度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多、贫困发生率高、脱贫难度大的县和行政村,要组织精锐力量强力帮扶、挂牌督战。对特殊贫困群体,要落实落细低保、医保、养老保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综合社会保障政策,实现应保尽保。各级财政要继续增加专项扶贫资金,中央财政新增部分主要用于“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扶贫小额信贷等支持政策。
此外,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还要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返贫;保持脱贫攻坚政策总体稳定,坚持贫困县摘帽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要研究接续推进减贫工作;要研究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推动减贫战略和工作体系平稳转型,加强解决相对贫困问题顶层设计,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安排,抓紧研究制定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的意见。
强化农村补短板保障措施,首先要优先保障“三农”投入。《意见》提出,要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三农”投入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向农业农村倾斜,确保财政投入与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相适应。地方政府要在一般债券支出中安排一定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和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各地应有序扩大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的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中央和省级各部门要根据补短板的需要优化涉农资金使用结构。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要求,抓紧出台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的意见。调整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赋予省级更大自主权。研究本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到期后的政策。
在金融政策保障“三农”投入方面,《意见》提出,要强化对“三农”信贷的货币、财税、监管政策正向激励,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提高风险容忍度,优化精准奖补措施。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业务在县域的金融机构,适度扩大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县域法人地位。加强考核引导,合理提升资金外流严重县的存贷比。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三农”、小微企业等专项金融债券。落实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小微企业相关贷款税收减免政策。合理设置农业贷款期限,使其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匹配。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做大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业务。推动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土地经营权依法合规抵押融资。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鼓励地方政府开展县域农户、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加快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银保担”风险共担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推出更多免抵押、免担保、低利率、可持续的普惠金融产品。抓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落实,督促保险机构及时足额理赔。优化“保险+期货”试点模式,继续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品种上市。
关于加快补上公共服务短板,《意见》提出,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服务水平,地级市域范围内实现“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动态精准管理,合理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水平。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发展农村互助式养老,多形式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改善失能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服务。
《意见》还提出,要推进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