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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保监局出台19项实招 亮明银行业保险业战“疫”路线图

发布时间:2020-02-09 16:07:21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实习记者 仇兆燕】

2月9日,记者从重庆银保监局获悉,该局出台《关于加强重庆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提供金融支撑和风险保障,保障民生和支持实体经济稳定发展。

《通知》以保障信贷资源供给、全力支持企业脱困、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确保基础金融服务、明确监管政策导向等五个方面为着力点,提出19项具体举措,要求辖内银行保险机构重点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保障合理融资需求、减费让利降成本、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正常的金融需求,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维护经济稳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支持。

保障信贷资源供给

为全力满足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供专项信贷服务,主动收集并对接企业资金需求信息,特别是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中的骨干企业需求。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对分支机构层层分解,压实责任。重点支持加大对制造业小微企业投放,细分小微企业客户群体,促进金融服务下沉。

在给予企业低成本资金支持方面,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确保企业贷款利率在财政贴息后低于1.6%。

同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需增加流动资金支持抗击肺炎疫情的企业发放抗击肺炎疫情定向封闭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单位同期最优利率。贷款审查在不违反监管规定前提下,以“从简、从快、从宽”为原则,可将放款时效缩短至7个工作日以内。

《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在防控肺炎疫情工作中敢担当且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或个人加大信贷便利,并且,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全力支持企业脱困

为推动债委会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稳定信贷、稳定支持力度。《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债委会作用,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加大对医药、医疗器械等企业支持力度。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实施授信审批绿色通道、增加信用贷款,支持医药、口罩、防护服等相关企业应急生产,推动形成“债委会+重点企业+产业链”的银企伙伴关系,推动全市产业结构破难点、强重点、占高点。

《通知》提出,要运用“科技画像”手段对受困企业实现精准帮扶,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对企业客户进行“画像”,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识别疫区企业、从事防疫相关业务的企业以及广大受假期延长影响资金流紧张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形成具有帮扶优先级的企业“识别名单”,做到精准帮扶,实现资金价值最大化。

此外,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紧出台对上述受困企业的帮扶细则与措施,具体包括:符合优惠条件企业的评判标准、贷款展期时长、逾期还息是否会影响企业征信、是否影响企业以后从银行贷款、是否影响授信额度等企业广泛关注的内容,并向社会及公众予以公告,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在为小微企业排忧解困方面,《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从增量、降价、提质和扩面四个方面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明确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同时,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鼓励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进一步改进审批和风控模式,提高信贷的响应、审批、发放效率,降低小微企业的申贷成本。

发挥保险保障功能

为不断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通知》要求,保险机构要从提供覆盖疫情防控全链条的风险保障目标入手,加强对地方卫生健康、疾病控制、社区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服务对接,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创新开发特色保险产品,积极满足能有效覆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各个环节的保险保障需求。

除此之外,要求保险机构主动将免费赠送保险与其他优惠保险服务提供给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及家属,加紧推出“肺炎防控一线工作人员保险”、“新冠肺炎保险”等特色险种,以更加专业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为广大疫情防控工作者提供高质量的风险保障。

《通知》指出,保险机构要积极开辟保险理赔绿色通道,鼓励放宽保险条款限制,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理赔便利,例如:尝试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提供取消理赔医院限制、取消医保费用限制、取消自费药限制、取消住院延期手续等各方面的服务;进一步缩短理赔时效、简化理赔流程,针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出险的客户,在申请理赔时可无需提供保单原件,并为患者提供理赔金预付和快赔服务,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导致残疾、重大疾病的客户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做到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

确保基础金融服务

为保障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消费咨询和投诉。针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在保障金融服务畅通方面,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银行转账、保险承保理赔等业务,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优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对部分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转账汇款业务、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等。

在此基础上,《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发挥贴近百姓生活的优势,充分利用线上渠道,主动为人民群众日常公共事业类缴费提供便利,

明确监管政策导向

《通知》指出,疫情防控期间重庆银保监局将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差异化监管,在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方面,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全面落实授信尽职免责的政策,适当提高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敢贷、能贷和愿贷的长效机制。在差异化剪刀差考核方面,密切监测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不良预警、迁徙情况,对于确系疫情影响形成的不良,暂不纳入银行机构不良“剪刀差”考核。在推进不良贷款处置方面,实行特殊时期不良贷款免责,并下调法人银行贷款损失监管要求,释放政策空间,持续推进不良处置。

为进一步增强监管约束力,《通知》强调,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开展不力,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执行有关监管政策规定或执行监管政策规定要求不严,导致出现重大风险隐患、重大突发事件或影响企业债务风险化解的,重庆银保监局将严格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责令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等措施进行督促整改,并对该类机构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其他从严监管措施。


重庆银保监局出台19项实招 亮明银行业保险业战“疫”路线图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2-09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实习记者 仇兆燕】

2月9日,记者从重庆银保监局获悉,该局出台《关于加强重庆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提供金融支撑和风险保障,保障民生和支持实体经济稳定发展。

《通知》以保障信贷资源供给、全力支持企业脱困、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确保基础金融服务、明确监管政策导向等五个方面为着力点,提出19项具体举措,要求辖内银行保险机构重点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保障合理融资需求、减费让利降成本、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正常的金融需求,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维护经济稳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支持。

保障信贷资源供给

为全力满足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供专项信贷服务,主动收集并对接企业资金需求信息,特别是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中的骨干企业需求。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对分支机构层层分解,压实责任。重点支持加大对制造业小微企业投放,细分小微企业客户群体,促进金融服务下沉。

在给予企业低成本资金支持方面,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确保企业贷款利率在财政贴息后低于1.6%。

同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需增加流动资金支持抗击肺炎疫情的企业发放抗击肺炎疫情定向封闭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单位同期最优利率。贷款审查在不违反监管规定前提下,以“从简、从快、从宽”为原则,可将放款时效缩短至7个工作日以内。

《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在防控肺炎疫情工作中敢担当且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或个人加大信贷便利,并且,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全力支持企业脱困

为推动债委会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稳定信贷、稳定支持力度。《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债委会作用,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加大对医药、医疗器械等企业支持力度。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实施授信审批绿色通道、增加信用贷款,支持医药、口罩、防护服等相关企业应急生产,推动形成“债委会+重点企业+产业链”的银企伙伴关系,推动全市产业结构破难点、强重点、占高点。

《通知》提出,要运用“科技画像”手段对受困企业实现精准帮扶,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对企业客户进行“画像”,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识别疫区企业、从事防疫相关业务的企业以及广大受假期延长影响资金流紧张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形成具有帮扶优先级的企业“识别名单”,做到精准帮扶,实现资金价值最大化。

此外,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紧出台对上述受困企业的帮扶细则与措施,具体包括:符合优惠条件企业的评判标准、贷款展期时长、逾期还息是否会影响企业征信、是否影响企业以后从银行贷款、是否影响授信额度等企业广泛关注的内容,并向社会及公众予以公告,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在为小微企业排忧解困方面,《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从增量、降价、提质和扩面四个方面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明确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同时,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鼓励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进一步改进审批和风控模式,提高信贷的响应、审批、发放效率,降低小微企业的申贷成本。

发挥保险保障功能

为不断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通知》要求,保险机构要从提供覆盖疫情防控全链条的风险保障目标入手,加强对地方卫生健康、疾病控制、社区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服务对接,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创新开发特色保险产品,积极满足能有效覆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各个环节的保险保障需求。

除此之外,要求保险机构主动将免费赠送保险与其他优惠保险服务提供给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及家属,加紧推出“肺炎防控一线工作人员保险”、“新冠肺炎保险”等特色险种,以更加专业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为广大疫情防控工作者提供高质量的风险保障。

《通知》指出,保险机构要积极开辟保险理赔绿色通道,鼓励放宽保险条款限制,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理赔便利,例如:尝试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提供取消理赔医院限制、取消医保费用限制、取消自费药限制、取消住院延期手续等各方面的服务;进一步缩短理赔时效、简化理赔流程,针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出险的客户,在申请理赔时可无需提供保单原件,并为患者提供理赔金预付和快赔服务,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导致残疾、重大疾病的客户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做到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

确保基础金融服务

为保障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消费咨询和投诉。针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在保障金融服务畅通方面,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银行转账、保险承保理赔等业务,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优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对部分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转账汇款业务、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等。

在此基础上,《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发挥贴近百姓生活的优势,充分利用线上渠道,主动为人民群众日常公共事业类缴费提供便利,

明确监管政策导向

《通知》指出,疫情防控期间重庆银保监局将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差异化监管,在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方面,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全面落实授信尽职免责的政策,适当提高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敢贷、能贷和愿贷的长效机制。在差异化剪刀差考核方面,密切监测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不良预警、迁徙情况,对于确系疫情影响形成的不良,暂不纳入银行机构不良“剪刀差”考核。在推进不良贷款处置方面,实行特殊时期不良贷款免责,并下调法人银行贷款损失监管要求,释放政策空间,持续推进不良处置。

为进一步增强监管约束力,《通知》强调,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开展不力,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执行有关监管政策规定或执行监管政策规定要求不严,导致出现重大风险隐患、重大突发事件或影响企业债务风险化解的,重庆银保监局将严格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责令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等措施进行督促整改,并对该类机构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其他从严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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