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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金融支持政策一览

发布时间:2020-02-28 08:59:54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宏观支持政策:

2月1日,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

2月3日,央行开展1.2万亿元逆回购操作,下调7天和14天逆回购中标利率10bp。2月4日,再次开展5000亿元逆回购操作,两日共投放流动性1.7万亿元。

2月17日,央行开展2000亿元MLF操作,下调中标利率10bp。

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2月20日,1年期LPR为4.05%,较上月下调10bp;5年期以上LPR为4.75%,较上月下调5bp。

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企业的支持政策:

1月26日,银保监会: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2月1日,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对疫区企业债券发行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提供3000亿元低成本专项再贷款资金。

2月7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央行、审计署:运用专项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的利率不超过3.15%;中央财政贴息50%,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在1.6%以下。

对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的支持政策:

1月26日,银保监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鼓励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

2月1日,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

2月14日,央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担保费。

2月14日,银保监会:银行机构对2020年6月底前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受疫情影响可能需要延期还款、续贷的,主动给予一年以内的续贷安排;允许银行进一步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2月15日,银保监会: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鼓励银行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提供增值服务;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

2月15日,外汇局:以技术手段为支撑,便利中小微企业跨境贸易投融资和外汇结算业务。

2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央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2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湖北省境内各类企业都可享受上述政策。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5000亿元,重点用于中小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同时,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至2.5%。

对社会民生的支持政策:

1月26日,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2月1日,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2月12日,国务院扶贫办、银保监会:适当延长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还款期限。

2月15日,银保监会: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务。

2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央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实习记者 李林鸾 整理

 


疫情防控金融支持政策一览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2-28

宏观支持政策:

2月1日,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

2月3日,央行开展1.2万亿元逆回购操作,下调7天和14天逆回购中标利率10bp。2月4日,再次开展5000亿元逆回购操作,两日共投放流动性1.7万亿元。

2月17日,央行开展2000亿元MLF操作,下调中标利率10bp。

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2月20日,1年期LPR为4.05%,较上月下调10bp;5年期以上LPR为4.75%,较上月下调5bp。

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企业的支持政策:

1月26日,银保监会: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2月1日,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对疫区企业债券发行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提供3000亿元低成本专项再贷款资金。

2月7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央行、审计署:运用专项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的利率不超过3.15%;中央财政贴息50%,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在1.6%以下。

对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的支持政策:

1月26日,银保监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鼓励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

2月1日,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

2月14日,央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担保费。

2月14日,银保监会:银行机构对2020年6月底前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受疫情影响可能需要延期还款、续贷的,主动给予一年以内的续贷安排;允许银行进一步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2月15日,银保监会: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鼓励银行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提供增值服务;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

2月15日,外汇局:以技术手段为支撑,便利中小微企业跨境贸易投融资和外汇结算业务。

2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央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2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湖北省境内各类企业都可享受上述政策。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5000亿元,重点用于中小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同时,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至2.5%。

对社会民生的支持政策:

1月26日,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2月1日,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2月12日,国务院扶贫办、银保监会:适当延长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还款期限。

2月15日,银保监会: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务。

2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央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实习记者 李林鸾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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