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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将迎考核评估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30 08:02:49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实习记者 李林鸾

3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就《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26日。

分两组进行考核评分

《办法》明确,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依据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有关政策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考核评估工作按年开展,考核评估期限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在评估程序方面,《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将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综合考虑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情况确定金融机构评估得分。

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进行“总对总”考核评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全国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并向上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参评金融机构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两组分别进行考核评分。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单独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另行规定,评估结果与其他全国性金融机构统一进行得分排序。

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适用本评估办法。

设定定量和定性两类评估指标

在《办法》中,评估指标设定定量和定性两类,权重分别为70%和30%。定量指标包括贷款总量、贷款结构、贷款比重、金融服务和资产质量五类,定性指标包括政策实施、制度建设、金融创新、金融环境、外部评价五类,另设加分项、扣分项。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可适时对相关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及对应分值进行调整完善。

其中,定量指标数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权”抵押贷款的专项统计制度、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系统的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S71)及相关监测制度的规定采集。

对于评估结果,《办法》规定,将综合考虑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和职能定位,进行分组考核评分,根据各金融机构综合得分确定评估等次和得分次序,评估等次分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档。

考核评估年度内,金融机构若存在评估数据弄虚作假、在农村地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这三种情形之一,则直接列为“勉励”档。

考核结果将影响金融机构参与八项工作

为加强评估结果运用,《办法》强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拟定期将评估结果上报国务院,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发布,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以下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具体包括:相关货币政策工具运用;银行间市场业务准入管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金融产品创新试点;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和监管评级工作;对金融机构开展现场评估和现场检查工作;审批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建议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实施风险补偿和差别化监管等激励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认为适用的其他业务。

另外,对列入“勉励”档的金融机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约见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

据悉,《办法》出台后,原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的通知》将同时废止。


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将迎考核评估办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3-30

□实习记者 李林鸾

3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就《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26日。

分两组进行考核评分

《办法》明确,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依据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有关政策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考核评估工作按年开展,考核评估期限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在评估程序方面,《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将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综合考虑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情况确定金融机构评估得分。

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进行“总对总”考核评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全国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并向上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参评金融机构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两组分别进行考核评分。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单独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另行规定,评估结果与其他全国性金融机构统一进行得分排序。

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适用本评估办法。

设定定量和定性两类评估指标

在《办法》中,评估指标设定定量和定性两类,权重分别为70%和30%。定量指标包括贷款总量、贷款结构、贷款比重、金融服务和资产质量五类,定性指标包括政策实施、制度建设、金融创新、金融环境、外部评价五类,另设加分项、扣分项。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可适时对相关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及对应分值进行调整完善。

其中,定量指标数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权”抵押贷款的专项统计制度、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系统的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S71)及相关监测制度的规定采集。

对于评估结果,《办法》规定,将综合考虑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和职能定位,进行分组考核评分,根据各金融机构综合得分确定评估等次和得分次序,评估等次分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档。

考核评估年度内,金融机构若存在评估数据弄虚作假、在农村地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这三种情形之一,则直接列为“勉励”档。

考核结果将影响金融机构参与八项工作

为加强评估结果运用,《办法》强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拟定期将评估结果上报国务院,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发布,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以下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具体包括:相关货币政策工具运用;银行间市场业务准入管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金融产品创新试点;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和监管评级工作;对金融机构开展现场评估和现场检查工作;审批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建议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实施风险补偿和差别化监管等激励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认为适用的其他业务。

另外,对列入“勉励”档的金融机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约见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

据悉,《办法》出台后,原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的通知》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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