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顾雷
□记者 黄明明
记者:《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很多条款有了较大变化。您能否简单归纳一下这次《征求意见稿》都有哪些亮点呢?
顾雷: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定义、范畴及定位。这也是我国第一个正式的对互联网贷款的定义,就是线上受理并开展风险评估等核心业务环节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但不包括需要线下进行风险评估和抵质押登记的贷款,贷款业务全在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在业务规划部分,《征求意见稿》的语言更加简练,删除了业务规划中与外部机构合作的相关描述。在风险管理总体要求方面,删除了“在总行层面”和“集中运营”的字眼,增加了内部审计体系,这也与后文在风险管理体系部分增加的内审环节相呼应。在合作机构的总体要求层面,强调“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删除了“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第三方合作机构”的描述,从立法技巧上看,这次《征求意见稿》显得更加流畅和前后一致。
二是《征求意见稿》突出了当前互联网贷款的普惠金融特点,进一步强化了互联网贷款的“小额、短期”性质。例如《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中,中国银保监会为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银行互联网贷款作为线下贷款重要补充的定位,重点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特性较为突出,在当前疫情期间,互联网贷款的普惠属性对于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三是联合放贷业务开始松绑,特别是针对联合放贷的数额比例问题,有了较大突破。不仅取消了对联合放贷双方出资比例的限制,同时取消了联合贷款余额的行内比例限制。这两点变化说明取消了数额带给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的束缚,让市场主体拥有更多的自主决策权,突显对互联网贷款的宽容态度。
四是对金额和资金用途管控规定得较为宽松,未对企业流动性资金贷款额度进行明确限制。例如,第5条只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我们认为,金额和资金用途管控有所放松表达了降低贷款监管操作门槛的立法意图,体现出监管层对中小微企业的关怀,促进后疫情时代流动性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尽快恢复国内市场活力,增强了信贷业务真实性,对中小企业信贷获得性产生了积极影响。
五是《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联合贷款”的定义,将联合贷款业务描述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在不适用互联网贷款部分,特别强调了“贷款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使得判断依据更加清晰。
记者:这次《征求意见稿》合作机构包括了“小贷公司”,但原先网传版本的合作机构中并没有小贷公司,为什么会增加“小贷公司”?您是如何看待前后立法条款上的变化呢?
顾雷:这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小贷公司”,这种前后条款变化,反映出了我国互联网立法的进步。《征求意见稿》第4条重新划分了合作机构范围,对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都纳入了合作机构范围。
我认为,小贷公司长期支持着中小微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贫困人群、低收入阶层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资金需求,且小贷公司也是经过政府批准设立的,是接受地方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的非存款类放贷机构,长期辅佐金融机构开展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工作。显然,这次《征求意见稿》把小贷公司纳入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合作机构是合适的,也是尊重金融市场的一种表现。
记者:这次《征求意见稿》在防控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风险方面,都制定了哪些针对性措施?
顾雷:《征求意见稿》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风险防范做了十分细致规定,重点从以下五方面进行规范,起到了保护商业银行和借款人的作用。
第一,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主要是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从消费信贷源头遏制金融市场风险。
第二,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增加了“反洗钱模型”、“合规模型”,使得风险模型涵盖范围更加全面。
第三,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在“资金用途”中就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一)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也就是说,商业银行互联网放贷资金必须用途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更不得用于购房等大宗商品投资。如果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最大限度保护商业银行和储户权益。
第四,在风险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对风控资源配备、风险管理方法和流程、贷款用途监测等15个环节进行明确要求,统一授信管理,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防止过度授信。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压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例如,对风险数据来源、数据使用、数据保管等13个工作环节进行规定,让商业银行更具操作性。
第五,在过去几年中,个别商业银行依仗资金规模优势,不参与风控、管理等环节,要求合作方对风险兜底的事情屡见不鲜,合作机构承担所有风险的做法也是存在的。不仅导致了多起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的发生,也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为此,《征求意见稿》第8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把控核心风控环节,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并及时预警。
显然,合作机构回归为银行提供辅助性服务,有效避免了因为合作机构出现风险而传导至金融系统,建立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记者:在互联网贷款经营地方面,异地放款一直是业内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长期以来,业内也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这次《征求意见稿》对地方性商业银行跨区展业做了哪些制度性安排?
顾雷:这次《征求意见稿》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与过去几个监管文件相比,《征求意见稿》放宽了对商业银行异地线上放贷限制,对于互联网贷款立足本地的要求相对较为宽松:一是限制的对象仅限于地方法人银行。二是《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要求面签、面谈。三是并未一刀切禁止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具体比例(20%)限制,取消了“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政策限制,改用提示性语言,概括性描述地方商业银行开展异地贷款的条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只要“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就可以有条件地开展异地放款业务,只要是服务于当地客户,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就可以。
记者:长期以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一直备受关注,《征求意见稿》在强化互联网信贷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又有哪些新突破?
顾雷: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层面,《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体系”,强调了以下几点要求:一是贷前调查应当合法合规,并获得授权。二是商业银行应确保来自合作机构的借款人风险数据来源和使用合法,并获得主体同意。三是商业银行应当妥善保管借款人数据安全。
显然,《征求意见稿》更加重视金融用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在平衡金融服务便捷和安全性方面超过网传《办法》,完善了双向互动机制,进一步保护了信息完整性,强化互联网信贷消费者知情权,强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应该是一个立法上的进步,尤其是要求充分披露贷款信息,这也是以往基本上忽略的部分,在这一次《征求意见稿》上得到了强化,突显了监管层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顾雷
□记者 黄明明
记者:《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很多条款有了较大变化。您能否简单归纳一下这次《征求意见稿》都有哪些亮点呢?
顾雷: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定义、范畴及定位。这也是我国第一个正式的对互联网贷款的定义,就是线上受理并开展风险评估等核心业务环节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但不包括需要线下进行风险评估和抵质押登记的贷款,贷款业务全在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在业务规划部分,《征求意见稿》的语言更加简练,删除了业务规划中与外部机构合作的相关描述。在风险管理总体要求方面,删除了“在总行层面”和“集中运营”的字眼,增加了内部审计体系,这也与后文在风险管理体系部分增加的内审环节相呼应。在合作机构的总体要求层面,强调“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删除了“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第三方合作机构”的描述,从立法技巧上看,这次《征求意见稿》显得更加流畅和前后一致。
二是《征求意见稿》突出了当前互联网贷款的普惠金融特点,进一步强化了互联网贷款的“小额、短期”性质。例如《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中,中国银保监会为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银行互联网贷款作为线下贷款重要补充的定位,重点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特性较为突出,在当前疫情期间,互联网贷款的普惠属性对于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三是联合放贷业务开始松绑,特别是针对联合放贷的数额比例问题,有了较大突破。不仅取消了对联合放贷双方出资比例的限制,同时取消了联合贷款余额的行内比例限制。这两点变化说明取消了数额带给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的束缚,让市场主体拥有更多的自主决策权,突显对互联网贷款的宽容态度。
四是对金额和资金用途管控规定得较为宽松,未对企业流动性资金贷款额度进行明确限制。例如,第5条只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我们认为,金额和资金用途管控有所放松表达了降低贷款监管操作门槛的立法意图,体现出监管层对中小微企业的关怀,促进后疫情时代流动性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尽快恢复国内市场活力,增强了信贷业务真实性,对中小企业信贷获得性产生了积极影响。
五是《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联合贷款”的定义,将联合贷款业务描述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在不适用互联网贷款部分,特别强调了“贷款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使得判断依据更加清晰。
记者:这次《征求意见稿》合作机构包括了“小贷公司”,但原先网传版本的合作机构中并没有小贷公司,为什么会增加“小贷公司”?您是如何看待前后立法条款上的变化呢?
顾雷:这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小贷公司”,这种前后条款变化,反映出了我国互联网立法的进步。《征求意见稿》第4条重新划分了合作机构范围,对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都纳入了合作机构范围。
我认为,小贷公司长期支持着中小微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贫困人群、低收入阶层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资金需求,且小贷公司也是经过政府批准设立的,是接受地方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的非存款类放贷机构,长期辅佐金融机构开展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工作。显然,这次《征求意见稿》把小贷公司纳入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合作机构是合适的,也是尊重金融市场的一种表现。
记者:这次《征求意见稿》在防控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风险方面,都制定了哪些针对性措施?
顾雷:《征求意见稿》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风险防范做了十分细致规定,重点从以下五方面进行规范,起到了保护商业银行和借款人的作用。
第一,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主要是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从消费信贷源头遏制金融市场风险。
第二,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增加了“反洗钱模型”、“合规模型”,使得风险模型涵盖范围更加全面。
第三,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在“资金用途”中就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一)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也就是说,商业银行互联网放贷资金必须用途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更不得用于购房等大宗商品投资。如果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最大限度保护商业银行和储户权益。
第四,在风险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对风控资源配备、风险管理方法和流程、贷款用途监测等15个环节进行明确要求,统一授信管理,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防止过度授信。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压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例如,对风险数据来源、数据使用、数据保管等13个工作环节进行规定,让商业银行更具操作性。
第五,在过去几年中,个别商业银行依仗资金规模优势,不参与风控、管理等环节,要求合作方对风险兜底的事情屡见不鲜,合作机构承担所有风险的做法也是存在的。不仅导致了多起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的发生,也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为此,《征求意见稿》第8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把控核心风控环节,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并及时预警。
显然,合作机构回归为银行提供辅助性服务,有效避免了因为合作机构出现风险而传导至金融系统,建立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记者:在互联网贷款经营地方面,异地放款一直是业内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长期以来,业内也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这次《征求意见稿》对地方性商业银行跨区展业做了哪些制度性安排?
顾雷:这次《征求意见稿》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与过去几个监管文件相比,《征求意见稿》放宽了对商业银行异地线上放贷限制,对于互联网贷款立足本地的要求相对较为宽松:一是限制的对象仅限于地方法人银行。二是《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要求面签、面谈。三是并未一刀切禁止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具体比例(20%)限制,取消了“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政策限制,改用提示性语言,概括性描述地方商业银行开展异地贷款的条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只要“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就可以有条件地开展异地放款业务,只要是服务于当地客户,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就可以。
记者:长期以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一直备受关注,《征求意见稿》在强化互联网信贷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又有哪些新突破?
顾雷: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层面,《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体系”,强调了以下几点要求:一是贷前调查应当合法合规,并获得授权。二是商业银行应确保来自合作机构的借款人风险数据来源和使用合法,并获得主体同意。三是商业银行应当妥善保管借款人数据安全。
显然,《征求意见稿》更加重视金融用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在平衡金融服务便捷和安全性方面超过网传《办法》,完善了双向互动机制,进一步保护了信息完整性,强化互联网信贷消费者知情权,强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应该是一个立法上的进步,尤其是要求充分披露贷款信息,这也是以往基本上忽略的部分,在这一次《征求意见稿》上得到了强化,突显了监管层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