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于晗
随着LPR改革深入,规范民间“高利贷”成为司法部门关注的重点。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应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在我国LPR改革已经取得重要成效的情况下,对民间借贷利率参照LPR的报价,是贷款利率市场化、法治化的选择,但由于民间借贷利率偏高有其客观原因,部分业内人士也指出,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同时,应当注意保护长尾客群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避免部分群体借贷无门。
呼吁: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此树立了民间借贷利率的标杆。《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高利率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逐渐加大。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驻陕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曾先后就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发表建议。郭新明认为,民间借贷主要参与主体如中小微企业的利润率远不及24%的利率上限,这导致民间借贷纠纷频繁发生、社会矛盾突出。巩富文指出,“应将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上限从24%降低至年利率12%—15%之间,取消自然利率,从而缩小金融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差,从而降低融资成本”。
“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问题,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今年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最高法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意见》指出,要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司法保障。《意见》强调,“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郑学林称。
观点:民间借贷合法利率或将参照LPR
目前,在我国深化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的背景下,包括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均在有序运用LPR进行贷款定价。人民银行在今年5月份时曾指出,2019年12月末,新发生贷款中运用LPR定价的占比已超过90%。
据财新、21世纪经济报道等媒体报道,今年春节前后,最高法就在酝酿修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相对于之前的24%、36%划分两道“红线”,形成“两线三区”的做法,主流的意见是设定一个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这一上限,有专家建议参考之前一年期利率的4倍,现在则参考央行LPR报价的4倍。
“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动,标志着浮动利率已代替固定利率,但24%、36%这样的标准,仍是固定利率时代的产物,滞后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节奏。”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民间借贷利率参照LPR的报价,是贷款利率市场化、法治化精神的一种体现,也是一种必然的选择,按照LPR设定最高合法利率,有利于民间借贷利率随行就市。
不过,对于最高合法利率下降多少为宜?如何推动民间借贷的规范化?行业涌现不同声音。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在当前疫情冲击经济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承压,不良率承受较大考验,根据此前银保监会发布的信息,未来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可能还会有暴露。依据LPR的4倍测算,合法利率下降至不超过15.4%,或将为金融机构的催收诉讼带来更大压力,甚至加剧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
行业专家嵇少峰则认为,从法律与监管层面来讲,对利率作一定的上限规制符合文明社会的需要。但在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下,对于利率的规定要视具体产品而定。对于缺少足够的信用支撑,但特别应急的借贷需求而言,信贷机构的风险成本、投放效率成本极其之高,借款方承担较高的瞬时成本,这符合市场规律。
“若高利率是借、贷双方在完全公平、你情我愿的情况下达成的约定,而且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贷款人仍通过合法手段予以催收,则这种商业行为完全符合利率市场化的规律,可以充分实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增加借款人选择空间的作用。”嵇少峰称。
建议:积极扩大金融供给主体
“只有综合考量自由、公平、效率、秩序等价值因素来确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才能起到健康引导、维持稳定、促进发展的良好作用。”郭新明认为,最高法可在参考当前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银行贷款利率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民间借贷法律保护的年利率由24%和36%两个档次相应地予以降低。
“考虑到民间借贷的差异性,建议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额利率上限范围之内,还可根据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划分、区域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等因素,赋予地方法院根据本地区情况适当下浮利率上限的自由裁量权。”郭新明提出了一个较为折中的方案。
同时,郭新明建议,应尽快推动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对经营贷款的机构进行持牌管理,并通过行政监管对其贷款利率进行调控。而对于无牌照的机构或个人,则应禁止其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否则可进行打击和查处。
嵇少峰认为,应该积极扩大金融供给主体,推进《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立法。设定清晰的两大监管目标——机构有能力放贷和放给有能力还款的合格借款人。强调对借贷者(消费者)权益特别是知情权、利率透明度、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严打信贷欺诈、“套路贷”、暴力催收等恶性行为。
□记者 于晗
随着LPR改革深入,规范民间“高利贷”成为司法部门关注的重点。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应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在我国LPR改革已经取得重要成效的情况下,对民间借贷利率参照LPR的报价,是贷款利率市场化、法治化的选择,但由于民间借贷利率偏高有其客观原因,部分业内人士也指出,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同时,应当注意保护长尾客群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避免部分群体借贷无门。
呼吁: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此树立了民间借贷利率的标杆。《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高利率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逐渐加大。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驻陕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曾先后就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发表建议。郭新明认为,民间借贷主要参与主体如中小微企业的利润率远不及24%的利率上限,这导致民间借贷纠纷频繁发生、社会矛盾突出。巩富文指出,“应将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上限从24%降低至年利率12%—15%之间,取消自然利率,从而缩小金融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差,从而降低融资成本”。
“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问题,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今年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最高法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意见》指出,要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司法保障。《意见》强调,“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郑学林称。
观点:民间借贷合法利率或将参照LPR
目前,在我国深化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的背景下,包括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均在有序运用LPR进行贷款定价。人民银行在今年5月份时曾指出,2019年12月末,新发生贷款中运用LPR定价的占比已超过90%。
据财新、21世纪经济报道等媒体报道,今年春节前后,最高法就在酝酿修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相对于之前的24%、36%划分两道“红线”,形成“两线三区”的做法,主流的意见是设定一个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这一上限,有专家建议参考之前一年期利率的4倍,现在则参考央行LPR报价的4倍。
“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动,标志着浮动利率已代替固定利率,但24%、36%这样的标准,仍是固定利率时代的产物,滞后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节奏。”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民间借贷利率参照LPR的报价,是贷款利率市场化、法治化精神的一种体现,也是一种必然的选择,按照LPR设定最高合法利率,有利于民间借贷利率随行就市。
不过,对于最高合法利率下降多少为宜?如何推动民间借贷的规范化?行业涌现不同声音。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在当前疫情冲击经济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承压,不良率承受较大考验,根据此前银保监会发布的信息,未来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可能还会有暴露。依据LPR的4倍测算,合法利率下降至不超过15.4%,或将为金融机构的催收诉讼带来更大压力,甚至加剧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
行业专家嵇少峰则认为,从法律与监管层面来讲,对利率作一定的上限规制符合文明社会的需要。但在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下,对于利率的规定要视具体产品而定。对于缺少足够的信用支撑,但特别应急的借贷需求而言,信贷机构的风险成本、投放效率成本极其之高,借款方承担较高的瞬时成本,这符合市场规律。
“若高利率是借、贷双方在完全公平、你情我愿的情况下达成的约定,而且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贷款人仍通过合法手段予以催收,则这种商业行为完全符合利率市场化的规律,可以充分实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增加借款人选择空间的作用。”嵇少峰称。
建议:积极扩大金融供给主体
“只有综合考量自由、公平、效率、秩序等价值因素来确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才能起到健康引导、维持稳定、促进发展的良好作用。”郭新明认为,最高法可在参考当前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银行贷款利率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民间借贷法律保护的年利率由24%和36%两个档次相应地予以降低。
“考虑到民间借贷的差异性,建议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额利率上限范围之内,还可根据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划分、区域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等因素,赋予地方法院根据本地区情况适当下浮利率上限的自由裁量权。”郭新明提出了一个较为折中的方案。
同时,郭新明建议,应尽快推动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对经营贷款的机构进行持牌管理,并通过行政监管对其贷款利率进行调控。而对于无牌照的机构或个人,则应禁止其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否则可进行打击和查处。
嵇少峰认为,应该积极扩大金融供给主体,推进《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立法。设定清晰的两大监管目标——机构有能力放贷和放给有能力还款的合格借款人。强调对借贷者(消费者)权益特别是知情权、利率透明度、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严打信贷欺诈、“套路贷”、暴力催收等恶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