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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31 08:49:19    作者:李梦溪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李梦溪

近日,根据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2016年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五方面提升监管水平

《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具体来看,修订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第二个方面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第三个方面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四个方面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第五个方面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据悉,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银保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同时废止。

监管措施针对性

和有效性显著增强

中国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从更高层面规范了监管的要求,从此前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让险企能够足够重视。

该负责人强调,《征求意见稿》中的“监管措施”章节是监管部门反复研究的部分,有效提高了风险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是此次修订中的“重头戏”。

《征求意见稿》显示,“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以督促保险公司恢复偿付能力或在难以持续经营的状态下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以及“偿付能力达标、但境内有效资产占认可负债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保险公司”分为三种不同情况,给出了不同的监管“处方”。

“就好像医生看病一样,不同情况的公司要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不能简单一概而论。” 该负责人认为。

除对公司情况进行划分之外,《征求意见稿》也将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其中,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4项,分别是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在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也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应当至少按年度滚动编制公司三年资本规划,并报送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该负责人表示,简单来说,资本规划就是险企根据未来业务安排、战略安排和投资策略安排,对下一步的资本状况进行说明,例如是否需要补充资本、具体通过哪类补充方式、如何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等。


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7-31

□记者 李梦溪

近日,根据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2016年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五方面提升监管水平

《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具体来看,修订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第二个方面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第三个方面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四个方面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第五个方面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据悉,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银保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同时废止。

监管措施针对性

和有效性显著增强

中国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从更高层面规范了监管的要求,从此前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让险企能够足够重视。

该负责人强调,《征求意见稿》中的“监管措施”章节是监管部门反复研究的部分,有效提高了风险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是此次修订中的“重头戏”。

《征求意见稿》显示,“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以督促保险公司恢复偿付能力或在难以持续经营的状态下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以及“偿付能力达标、但境内有效资产占认可负债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保险公司”分为三种不同情况,给出了不同的监管“处方”。

“就好像医生看病一样,不同情况的公司要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不能简单一概而论。” 该负责人认为。

除对公司情况进行划分之外,《征求意见稿》也将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其中,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4项,分别是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在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也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应当至少按年度滚动编制公司三年资本规划,并报送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该负责人表示,简单来说,资本规划就是险企根据未来业务安排、战略安排和投资策略安排,对下一步的资本状况进行说明,例如是否需要补充资本、具体通过哪类补充方式、如何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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