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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司治理 遏制信托业风险

发布时间:2020-08-11 10:00:16    作者:韩军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韩军

信托业的进步和发展离不开信托业的公司治理日趋完善和业务风险控制的不断强化。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是基石,信托业务的风险控制是主体结构,而信托各项业务的发展和进步是建立在公司治理、风险控制基础之上的。

1979年,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我国有了第一家国际信托公司,之后又陆续成立多家信托公司,我国的信托业从无到有,逐步形成了规模,到了2019年底已经有了68家信托公司,总资产规模超过了20多万亿元。

法规日臻完善

信托业有法可依

法律法规是信托业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的规矩和标尺,近年来,中国银保监会在信托业监管法规上做了很多工作,信托业监管法律法规日臻完善。

2001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2年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2004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10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还制定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还颁布一些重点面向商业银行的各种监管法规,明确适用信托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比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等。

以上这些监管信托公司的相关法规,都为信托业公司治理、风险控制、业务发展明确了规矩和方向。

强化公司治理

推动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

信托公司通过股份改造、改制上市、引入社会资本等,改变了过去单一的国有控股的股权结构,实现了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信托业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基本形成,普遍建立了“三会一层”,董监高形成了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局面。通过设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优化了董事会结构,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会层面形成了制约机制。通过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和约束激励机制的建立,形成了兼顾收益和风险、短期和长期综合考虑的绩效考核机制。整体上看,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从无到有,并逐步完善、进步和强化。

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和加强,必然带动内部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不断提升。信托业在业务和产品方面不断创新,也受到了客户市场的青睐,业务规模、资产规模发展迅速。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方面,都初步建立了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从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资本约束等方面都形成了框架制度。信托公司整体也都注重信息披露。可以看到信托业公司治理的进步,很好地推动了其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的控制。

个别风险事件

无伤行业进步

我国信托业整体是健康发展的,但是公司治理和业务风险控制也发生一些问题,在媒体上也见爆料信托公司管理不规范被监管机关处罚、信托公司“踩雷”等风险管理上的问题,这需要高度重视并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股权高度集中,部分公司“股权一家独大”的问题。这种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必然缺少股东间的制衡管理,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凭借控股权力,侵占公司整体利益的问题。

二是违规关联交易的问题。有的信托公司公司治理、内控合规不规范,发生了一些违规关联交易,个别违规关联交易给信托公司带来了较大的损失。

三是“一把手独自说了算”的问题。有的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形似神不是”,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形同虚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运作管理不规范,也给公司带来较大的损失。

四是内部风险管理架构搭建的不合理。没有正确理解风险管理“三道防线”的配置关系,各个业务和管理部门在风险管理防线上定位不准确,造成部门职能定义有缺失,有些风险和内控岗位职责没发现和没人干。

五是内部制度规章制定的不合理。信托公司是企业,但一些公司缺少企业化管理意识,制度的制定爱写“机关样式的八股文章”,制定出来的制度废话较多,凑篇幅、凑字数,制定制度不是给一线员工看的。而一线网点和人员众多,学识背景、成长经历和理解力不一样,“机关样式的八股文章”的制度,一线人员理解不一致、执行有困难。

提升公司治理和

业务风险控制水平

在我国信托业成立时间短,加之我国金融市场持续对外开放和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有的信托公司业陆续发生了一些风险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但必须下大力气进行改进和提升。

一是强化穿透监管,控制信托公司股权集中风险。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更加贴合信托公司股权监管的实际,要求信托公司制定一套合规、有效的股权管理办法,更好地保障投资人和利益相关人及各相关方的利益。各地银保监机关要强化监管,依法依规治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二是创新公司治理手段,严控关联交易。严格执行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批制度。关联交易委员会主任必须由独立董事担任,而且关联交易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要占多数,且不少于三人。可以探索创新独立董事由银保监部门统一招考录用,并对独立董事薪酬和责任建立起挂钩考评机制。

三是加强信托公司内部党的建设,分清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职责。在信托公司内是强化党组织的领导,不是强化“一把手一权独大”的领导,党组织内部既要有团结性也要有斗争性。董事会是对股东大会负责,承担信托公司的发展和风险的最终责任,但董事长要将各个专项管理交由董事会各个专业委员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交由高管层负责,监事会更应该承担起代表股东和利益相关人的监督责任。

四是搭建起风险管理“三道风险”的组织架构。就是建立起信托公司内的“三道防火墙”,即各业务和管理部门是本业务和管理工作中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风险合规部门是风险防范的第二道防线;内部审计部门是风险防范的第三道防线,再依据风险管理“三道防线”的机制,调整各个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是要制定以客户、一线员工为中心的制度和流程,使信托公司的领导层意图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信托公司“三会一层”的领导必须要清楚,信托公司的管理,就是定制度、走流程、抓执行。定出的制度要好读懂、好使用,要善于多制定流程型的制度,要不断优化和再造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使其不断满足客户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并且便于一线员工的理解和使用。

公司治理和业务风险控制是信托公司成长和发展的永恒主题,监管机关和信托业必须在信托公司治理和业务风险控制化很下大力气、下大工夫,才能很好地维护今后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系清大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强化公司治理 遏制信托业风险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8-11

□韩军

信托业的进步和发展离不开信托业的公司治理日趋完善和业务风险控制的不断强化。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是基石,信托业务的风险控制是主体结构,而信托各项业务的发展和进步是建立在公司治理、风险控制基础之上的。

1979年,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我国有了第一家国际信托公司,之后又陆续成立多家信托公司,我国的信托业从无到有,逐步形成了规模,到了2019年底已经有了68家信托公司,总资产规模超过了20多万亿元。

法规日臻完善

信托业有法可依

法律法规是信托业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的规矩和标尺,近年来,中国银保监会在信托业监管法规上做了很多工作,信托业监管法律法规日臻完善。

2001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2年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2004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10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还制定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还颁布一些重点面向商业银行的各种监管法规,明确适用信托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比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等。

以上这些监管信托公司的相关法规,都为信托业公司治理、风险控制、业务发展明确了规矩和方向。

强化公司治理

推动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

信托公司通过股份改造、改制上市、引入社会资本等,改变了过去单一的国有控股的股权结构,实现了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信托业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基本形成,普遍建立了“三会一层”,董监高形成了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局面。通过设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优化了董事会结构,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会层面形成了制约机制。通过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和约束激励机制的建立,形成了兼顾收益和风险、短期和长期综合考虑的绩效考核机制。整体上看,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从无到有,并逐步完善、进步和强化。

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和加强,必然带动内部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不断提升。信托业在业务和产品方面不断创新,也受到了客户市场的青睐,业务规模、资产规模发展迅速。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方面,都初步建立了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从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资本约束等方面都形成了框架制度。信托公司整体也都注重信息披露。可以看到信托业公司治理的进步,很好地推动了其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的控制。

个别风险事件

无伤行业进步

我国信托业整体是健康发展的,但是公司治理和业务风险控制也发生一些问题,在媒体上也见爆料信托公司管理不规范被监管机关处罚、信托公司“踩雷”等风险管理上的问题,这需要高度重视并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股权高度集中,部分公司“股权一家独大”的问题。这种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必然缺少股东间的制衡管理,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凭借控股权力,侵占公司整体利益的问题。

二是违规关联交易的问题。有的信托公司公司治理、内控合规不规范,发生了一些违规关联交易,个别违规关联交易给信托公司带来了较大的损失。

三是“一把手独自说了算”的问题。有的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形似神不是”,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形同虚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运作管理不规范,也给公司带来较大的损失。

四是内部风险管理架构搭建的不合理。没有正确理解风险管理“三道防线”的配置关系,各个业务和管理部门在风险管理防线上定位不准确,造成部门职能定义有缺失,有些风险和内控岗位职责没发现和没人干。

五是内部制度规章制定的不合理。信托公司是企业,但一些公司缺少企业化管理意识,制度的制定爱写“机关样式的八股文章”,制定出来的制度废话较多,凑篇幅、凑字数,制定制度不是给一线员工看的。而一线网点和人员众多,学识背景、成长经历和理解力不一样,“机关样式的八股文章”的制度,一线人员理解不一致、执行有困难。

提升公司治理和

业务风险控制水平

在我国信托业成立时间短,加之我国金融市场持续对外开放和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有的信托公司业陆续发生了一些风险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但必须下大力气进行改进和提升。

一是强化穿透监管,控制信托公司股权集中风险。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更加贴合信托公司股权监管的实际,要求信托公司制定一套合规、有效的股权管理办法,更好地保障投资人和利益相关人及各相关方的利益。各地银保监机关要强化监管,依法依规治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二是创新公司治理手段,严控关联交易。严格执行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批制度。关联交易委员会主任必须由独立董事担任,而且关联交易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要占多数,且不少于三人。可以探索创新独立董事由银保监部门统一招考录用,并对独立董事薪酬和责任建立起挂钩考评机制。

三是加强信托公司内部党的建设,分清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职责。在信托公司内是强化党组织的领导,不是强化“一把手一权独大”的领导,党组织内部既要有团结性也要有斗争性。董事会是对股东大会负责,承担信托公司的发展和风险的最终责任,但董事长要将各个专项管理交由董事会各个专业委员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交由高管层负责,监事会更应该承担起代表股东和利益相关人的监督责任。

四是搭建起风险管理“三道风险”的组织架构。就是建立起信托公司内的“三道防火墙”,即各业务和管理部门是本业务和管理工作中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风险合规部门是风险防范的第二道防线;内部审计部门是风险防范的第三道防线,再依据风险管理“三道防线”的机制,调整各个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是要制定以客户、一线员工为中心的制度和流程,使信托公司的领导层意图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信托公司“三会一层”的领导必须要清楚,信托公司的管理,就是定制度、走流程、抓执行。定出的制度要好读懂、好使用,要善于多制定流程型的制度,要不断优化和再造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使其不断满足客户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并且便于一线员工的理解和使用。

公司治理和业务风险控制是信托公司成长和发展的永恒主题,监管机关和信托业必须在信托公司治理和业务风险控制化很下大力气、下大工夫,才能很好地维护今后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系清大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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