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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央行先后发文 将金控公司纳入制度笼子

发布时间:2020-09-14 08:15:45    作者:于晗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于晗

9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同日,人民银行在官网公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据此,人民银行将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两份监管文件的落地,标志着金融控股公司步入规范监管时代。”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向《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文件将此前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统一的监管框架,将有利于降低和隔离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意义深远。

为何此时实施?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人民银行在答记者问中指出。

人民银行表示,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市场准入予以规范。二是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三是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和依法准入的监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而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金控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人民银行强调。

哪些机构将被纳入监管?

国务院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准入决定》设立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金控办法》,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将被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而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金控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同时,《准入决定》明确,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还需满足相应资产规模的标准。当需要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机构,其控股、实控金融机构含有商业银行时,其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当控股、实控金融机构不含商业银行时,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对于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人民银行提出,应当在《金控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其提出申请。《金控办法》实施后,拟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的,也应当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获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凭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名称中应当包含“金融控股”字样。

监管思路和架构是什么?

据介绍,《金控办法》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

人民银行表示,《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实施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以并表为基础,对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在具体监管方面,《金控办法》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值得注意的是,《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人民银行认为,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及相关人员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和从业理念,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众利益。

过渡期如何安排?

据介绍,《准入决定》与《金控办法》均将在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对于《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具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但未达到《金控办法》监管要求的机构,人民银行合理设置了过渡期安排,要求相关金融机构把握好节奏和时机,逐步消化存量。

在过渡期内,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应当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的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而在股权结构等方面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整改计划。

“总体来看,《金控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从长期看,《金控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曾刚指出。

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与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协作,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国务院、央行先后发文 将金控公司纳入制度笼子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9-14

□记者 于晗

9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同日,人民银行在官网公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据此,人民银行将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两份监管文件的落地,标志着金融控股公司步入规范监管时代。”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向《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文件将此前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统一的监管框架,将有利于降低和隔离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意义深远。

为何此时实施?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人民银行在答记者问中指出。

人民银行表示,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市场准入予以规范。二是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三是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和依法准入的监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而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金控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人民银行强调。

哪些机构将被纳入监管?

国务院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准入决定》设立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金控办法》,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将被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而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金控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同时,《准入决定》明确,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还需满足相应资产规模的标准。当需要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机构,其控股、实控金融机构含有商业银行时,其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当控股、实控金融机构不含商业银行时,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对于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人民银行提出,应当在《金控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其提出申请。《金控办法》实施后,拟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的,也应当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获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凭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名称中应当包含“金融控股”字样。

监管思路和架构是什么?

据介绍,《金控办法》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

人民银行表示,《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实施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以并表为基础,对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在具体监管方面,《金控办法》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值得注意的是,《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人民银行认为,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及相关人员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和从业理念,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众利益。

过渡期如何安排?

据介绍,《准入决定》与《金控办法》均将在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对于《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具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但未达到《金控办法》监管要求的机构,人民银行合理设置了过渡期安排,要求相关金融机构把握好节奏和时机,逐步消化存量。

在过渡期内,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应当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的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而在股权结构等方面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整改计划。

“总体来看,《金控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从长期看,《金控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曾刚指出。

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与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协作,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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