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艳霞】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明确制度试点目标,提出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意见》明确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随试点深入,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调整保障范围。
在资金筹集方面,《意见》明确,职工参保人群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缴费责任原则上按1:1比例分担。优化筹资结构,采取费率平移的办法,提出从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中划出一部分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单位缴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独立筹资渠道,不新增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可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此外,鼓励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帮助困难群体进入保障网。
在待遇支付方面,《意见》明确,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待遇。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此外,做好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意见》还对基金、服务、经办等三方面管理服务工作作出要求,明确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制度执行;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管理运行机制,明确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提高服务能力和效率。
此外,同步发布了试点城市名单,包括第一批试点的15个地市和山东、吉林两个重点联系省份,以及新增的北京市石景山区、天津市、山西省晋城市等14个试点城市,明确试点期限2年。
【记者 朱艳霞】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明确制度试点目标,提出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意见》明确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随试点深入,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调整保障范围。
在资金筹集方面,《意见》明确,职工参保人群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缴费责任原则上按1:1比例分担。优化筹资结构,采取费率平移的办法,提出从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中划出一部分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单位缴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独立筹资渠道,不新增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可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此外,鼓励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帮助困难群体进入保障网。
在待遇支付方面,《意见》明确,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待遇。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此外,做好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意见》还对基金、服务、经办等三方面管理服务工作作出要求,明确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制度执行;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管理运行机制,明确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提高服务能力和效率。
此外,同步发布了试点城市名单,包括第一批试点的15个地市和山东、吉林两个重点联系省份,以及新增的北京市石景山区、天津市、山西省晋城市等14个试点城市,明确试点期限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