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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TLAC规则出炉

发布时间:2020-10-09 08:13:39    作者:李林鸾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李林鸾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9月3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确保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根据《办法》,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实体应当按照《办法》规定持有充足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2015年11月批准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交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正式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国际统一标准。

“《办法》出台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加强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强化主动负债能力,完善风险处置机制,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增强稳健发展能力。”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

进一步完善风险处置机制

2010年,FSB提出了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框架的三大支柱和32条措施建议,以减小其经营失败的可能性,降低经营失败带来的影响。

其中,2015年,FSB发布标准,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于2019年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16%和巴塞尔Ⅲ杠杆率分母的6%,并于2022年分别达到18%和6.75%,确保有充足资本和合格债务工具来吸收损失、抵御风险。

2011年以来,FSB每年公布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28-30家之间,我国四大国有银行——中国银行(2011年)、工商银行(2013年)、建设银行(2015年)和农业银行(2016年)先后被纳入。

“因此,我国应积极地参与到与国际监管机构的沟通中,参照国际标准,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建立更加明确的监管制度。”董希淼告诉《中国银行保险报》。

《办法》起草说明表示,此次《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早制定规划,采取综合措施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长远看,实施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机制,对提高大型商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拓展商业银行主动负债品种,提高我国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董希淼提示,《办法》适用的对象是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主要是对接和落实国际监管标准。2018年11月,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建立起我国自身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规则和银行领域的细则。

国有四大行达标难度不大

根据记者梳理,《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构成以及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提出明确要求。

其中,《办法》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规则的基本原则,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使用合格的资本和债务工具,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

在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达标要求方面,《办法》要求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

同时明确,2022年1月1日前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满足上述要求;2022年1月1日之后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被认定后3年内满足上述要求。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构成,以及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工具和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合格标准。

资本工具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剩余期限一年以上;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实体直接发行和持有,以及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实体的附属公司发行且由第三方持有的核心一级资本,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监管规定可计入处置实体的并表核心一级资本。

非资本债务工具需要满足的合格标准包括:实缴;无担保;不适用破产抵销或净额结算等影响损失吸收能力的机制安排;剩余期限一年以上或永久(无到期日);工具到期前,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赎回;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实体直接发行并持有;工具到期前,如果发行银行赎回将导致其不满足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则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银行不得赎回该工具;发行银行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该工具,且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主体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能够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

天风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分析认为,到2025年,我国四大行达到要求的难度不大。目前四大行总体的资本充足率约在15%左右,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永续债,包括TLAC债务工具就可以达标。不过他预计,到2025年国内除四大行外,其他几家大行也有可能会进入到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的监管框架,比如邮储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

今年以来,银行补充资本动作频现。数据显示,9月上市银行共成功发行二级资本债2400亿元。其中,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9月二级资本债发行总额均超600亿元,同时,建行还有1600亿元在路上。


中国版TLAC规则出炉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10-09

□记者 李林鸾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9月3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确保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根据《办法》,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实体应当按照《办法》规定持有充足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2015年11月批准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交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正式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国际统一标准。

“《办法》出台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加强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强化主动负债能力,完善风险处置机制,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增强稳健发展能力。”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

进一步完善风险处置机制

2010年,FSB提出了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框架的三大支柱和32条措施建议,以减小其经营失败的可能性,降低经营失败带来的影响。

其中,2015年,FSB发布标准,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于2019年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16%和巴塞尔Ⅲ杠杆率分母的6%,并于2022年分别达到18%和6.75%,确保有充足资本和合格债务工具来吸收损失、抵御风险。

2011年以来,FSB每年公布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28-30家之间,我国四大国有银行——中国银行(2011年)、工商银行(2013年)、建设银行(2015年)和农业银行(2016年)先后被纳入。

“因此,我国应积极地参与到与国际监管机构的沟通中,参照国际标准,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建立更加明确的监管制度。”董希淼告诉《中国银行保险报》。

《办法》起草说明表示,此次《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早制定规划,采取综合措施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长远看,实施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机制,对提高大型商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拓展商业银行主动负债品种,提高我国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董希淼提示,《办法》适用的对象是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主要是对接和落实国际监管标准。2018年11月,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建立起我国自身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规则和银行领域的细则。

国有四大行达标难度不大

根据记者梳理,《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构成以及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提出明确要求。

其中,《办法》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规则的基本原则,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使用合格的资本和债务工具,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

在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达标要求方面,《办法》要求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

同时明确,2022年1月1日前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满足上述要求;2022年1月1日之后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被认定后3年内满足上述要求。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构成,以及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工具和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合格标准。

资本工具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剩余期限一年以上;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实体直接发行和持有,以及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实体的附属公司发行且由第三方持有的核心一级资本,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监管规定可计入处置实体的并表核心一级资本。

非资本债务工具需要满足的合格标准包括:实缴;无担保;不适用破产抵销或净额结算等影响损失吸收能力的机制安排;剩余期限一年以上或永久(无到期日);工具到期前,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赎回;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实体直接发行并持有;工具到期前,如果发行银行赎回将导致其不满足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则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银行不得赎回该工具;发行银行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该工具,且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主体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能够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

天风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分析认为,到2025年,我国四大行达到要求的难度不大。目前四大行总体的资本充足率约在15%左右,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永续债,包括TLAC债务工具就可以达标。不过他预计,到2025年国内除四大行外,其他几家大行也有可能会进入到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的监管框架,比如邮储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

今年以来,银行补充资本动作频现。数据显示,9月上市银行共成功发行二级资本债2400亿元。其中,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9月二级资本债发行总额均超600亿元,同时,建行还有1600亿元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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